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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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要使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和经常接受护理,并在社区居住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不论是否符合领取上述现金津贴的资格);
(b)在社区居住的四肢瘫痪病人;
(c)上文(a)及(b)段的服务使用者如正入住政府资助的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任何公立医院及机构,或在特殊学校寄宿,他们会在返家渡假期间获提供服务;
(d)上文(a)及(b)段的服务使用者如正居于自负盈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他们不会获安排接受个人护理服务,因该等院舍的经营者已经以常规服务的形式向服务使用者提供这些服务。
服务内容
•为需要依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人士提供的援助项目:
1.「租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特别津贴」
2.「购买医疗消耗品特别津贴」
•两项援助项目的津贴上限各为每月2,500元,申请人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
•个案管理服务
•离院前的支援服务
•离院后的到户专业支援服务
(i)护理服务
(ii)康复训练
(iii)个人照顾服务
(iv)接送服务
(v)照顾者支援服务
(vi)家居暂顾服务
(vii)社会工作服务
(viii)接载服务
(ix)非办公时间紧急支援服务
(x)膳食服务(由个案经理按服务使用者的需要统筹,膳食费用由服
务使用者自付)
服务收费
收费类别
服务费用
(I)基本服务
$988
(每月收费上限)
基本服务包括:
•个人照顾
•接送服务
•家居暂顾服务
•康复训练服务
•护理服务(由保健员提供)
•职业治疗/物理治疗到访服务
•护士到访服务
每小时$33
每节$33*
每节$51*
每节$42*
*每节时间最短为45分钟
(II)其他服务
•接载服务
每程$10
申请途径
合资格人士可直接或经社工向服务营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手续(适用于现金津贴)
符合资格的人士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如未满18岁,或经医生证明身体状况不适宜作出声明,应由现时获社会福利署核准代其申领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普通伤残津贴或高额伤残津贴的监护人/受委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须将填妥的申请表(申请表格可于社会福利署网页www.swd.gov.hk下载或向服务营办机构索取)连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申请人住址所属的服务营办机构(申请两个项目的人士只须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各一份):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监护人/受委人之香港身份证副本(如适用),有关人士若为社署社工则毋须递交此文件
•载有申请人(或其亲友)姓名的下列文件:
若只就辅助呼吸医疗仪器项目提出申请:
-申请人租用所有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指附件一所载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证明文件副本(例如租赁的付款单据/记录)
若只就医疗消耗品项目提出申请:
-申请人所使用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购买医疗消耗品(指附件二所载的医疗消耗品)的证明文件副本(例如购买单据、获批相关资助的文件、维修记录或租赁单据等)
若同时就此两项援助项目提出申请:
-申请人租用所有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指附件一所载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购买医疗消耗品(指附件二所载的医疗消耗品)的证明文件副本
正在医院留医人士提出申请:
-申请人若正在医院留医(但已有明确的离院计划),可递交由公立医院/诊所的专业医疗/辅助医疗人员评定其需要使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证明文件正本。
稍后在正式租用/使用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时,需补交申请上述两项援助所需的证明文件副本
•由公立医院/诊所的专业医疗/辅助医疗人员评定申请人需要使用其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医疗消耗品(即非附件一所载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非附件二所载的医疗消耗品)的证明文件正本(如适用)。
【提出申请时,无须连同相关的经济证明文件,服务营办机构将在审批申请阶段另行邀请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递交。
】
审批申请及津贴发放(适用于现金津贴)
•「综合支援服务」援助项目接受以家庭为申请的单位,不同家庭成员人数各有指定的入息及资产限额。
服务营办机构会根据符合资格的人士在提出申请时的家庭资产及每月入息,厘定其全期可获得的津贴额。
两项援助项目的津贴上限各为每月2,500元。
-入息限额:
根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政府统计处公布的最新「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中之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50%而厘定。
(a)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或以下可获全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2,500元)
(b)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以上至125%可获四分之三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875元)
(c)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25%以上至150%可获半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250元)
-资产限额:
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房屋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的水平而厘定,但计算家庭资产净值并不包括申请人及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员的自住物业和生财工具。
•发放的津贴额视乎获认可申索项目的实际费用而定,并以前述金额为上限。
在完成财政状况评估后,符合资格人士将由申请月份开始计算津贴,并会按季发放,其申领津贴的资格一般须按年由服务营办机构进行检讨,有关津贴将按季经其领取伤残津贴的银行帐户发放。
•服务营办机构会定时核实符合资格人士按季可领取津贴的资格,受惠人若在津贴期内不再符合资格(例如已停止使用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或家庭经济状况有变),有关津贴会停止发放。
申请人若再符合申领资格,可向服务营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的责任(适用于现金津贴)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须递交详尽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供服务营办机构核实。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及完整,有关的资料如有任何改变(例如已停止使用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或家庭经济状况有变),应尽快向服务营办机构申报。
此外,如核实有任何多领的款项,他们必须退还。
服务营办机构
区域
香港岛及九龙
新界
服务地区
中区、西区、南区、离岛、东区、湾仔、九龙城、油尖旺、深水埗、黄大仙、观塘及将军澳
沙田、大埔、北区、西贡、荃湾、葵青、屯门、元朗及天水围
机构名称
循道卫理杨震社会服务处
保良局
地址
九龙观塘鲤鱼门邨第二期
升降机大楼1字楼
新界荃湾象山邨商场
RB2号铺
联络电话
39591700
37088690
传真号码
34254994
37088693
电邮地址
iss@yang.org.hk
iss.apply@poleungkuk.org.hk
社会福利署
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科
二零一七年七月
附件一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一般所需用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注一)
1.BiPAPMachine(高低正气压睡眠机)
2.CPAPMachine(连续正气压睡眠机)
3.HumidificationSystem(加湿系统)
4.In-exsufflatorCoughMachine(咳痰机)
5.Oximeter(血氧定量计)
6.OxygenConcentrator(制氧机)
7.SuctionMachine(抽痰机)
8.SuctionPump(真空抽吸泵)
9.Ventilator(呼吸机)
10.PortableOxygenConcentrator(手提氧气机)(注二)
11.OxygenConservingDevice(省氧器)(注二)
12.OxygenCylinder(氧气瓶)(注二)
注一:
若由公立医院/诊所的专业医疗/辅助医疗人员评定申请人需要使用非上述所列的其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请在申请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正本。
注二:
由于发放的津贴额需视乎获认可申索项目的实际费用而定,此项目是经服务营办机构于服务开展后建议为服务使用者实际需要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或有关仪器的附属器材,经征询专业意见后加入列表,让服务使用者能申索有关开支。
(2015年2月修订)
附件二
需要依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人士一般所需用的医疗消耗品(注一及二)
CareAreas护理范围
MedicalConsumables医疗消耗品
RespiratorySupport
辅助呼吸
1.Filterofventilatormachine(呼吸机过滤器)
2.Filterboxforventilatormachine(呼吸机用隔纸)
3.Tubingforventilatormachine(呼吸机喉管)
4.Tracheostomytube(气管造口导管)
5.Tracheostomyinnertube/cannula(气管造口内导管)
6.Tracheostomytubeholder(气管造口导管固定带)
7.Tracheostomyconnectiontubing(气管造口接驳喉管)
8.CPAP/BiPAPmask/nasalmask(睡眠机面罩/鼻罩)
9.CPAP/BiPAPstraps(睡眠机头带)
10.CPAP/BiPAPtubing(睡眠机气喉)
11.CPAP/BiPAPnebulizer(睡眠机喷雾器)
12.CPAP/BiPAPnebulizermask(睡眠机喷雾器面罩)
13.Disposableoxygensensor(即弃血氧感测器)
14.Distilledwaterforhumidifier(加湿器用蒸溜水)
15.Heatandmoistureexchanger(热与湿气交换湿化器)
16.Oxygenmask(氧气面罩)
17.Nasalcatheter/Cannula(鼻导管)
18.Oxygenconnectiontubing(氧气接驳喉管)
19.Oxygencylinderrefillprice(氧气瓶充气费)
20.Aerochamber(面罩喷雾剂助吸器)
21.Ambubag(人工急救苏醒球)
Suctioning
抽吸
1.Filterofsuctionmachine(抽痰机过滤器)
2.Connectiontubingforsuctionmachine(抽痰机接驳喉管)
3.Suctioncatheter(吸痰喉)
4.SuctionProbottle(储痰器)
5.Vacuumcontrolconnector(抽痰喉连接器)
Feeding
喂食
1.Feedingtubes[includingnasogastrictubeandPercutaneousEndoscopicGastrostomy(PEG)](喂饲管,包括鼻胃管及胃造瘻喂饲管]
2.Feedingfunnel(喂食瓶)
3.Feedingtubing(喂食管/奶喉)
4.Feedingbag(喂食袋/奶袋)
5.pHpaper(酸碱值试纸)
6.Thickener(凝固粉)
7.Dietarysupplementsandmilkformula/soyformula(营养补充品及奶粉/豆奶)
8.Mouthswabstick(洗口棒)
ContinenceControl
排泄控制
1.Urinarycatheters(导尿管)
2.Urinebag(尿袋)
3.Urinebaghanger(forlongtermfoleyonly)[尿袋架(如需长期使用导尿管)]
4.Urostomybag(小便造口袋)
5.Colostomybag(大便造口袋)
6.Disposablediapers/Boosterpad/Adultpull-updiapers(尿片/
片芯/尿裤)
7.K-Yjelly(润滑剂)
8.Measuringjar(量杯)
Dressing/InfectionControl
敷料/感染控制
1.Disinfectant(消毒剂)
2.Disinfectantforwounddressing(洗伤口消毒药水)
3.Sterilenormalsalinesolution(无菌生理盐水)
4.Disposablelatexgloves/Sterilegloves(即弃乳胶手套/无菌
手套)
5.Gloveorfingerglove(手套或手指手套)
6.Disposabledressingset(即弃敷料包)
7.Specialwounddressingmaterials(特别伤口敷料)
8.Sterilecottonproducts(无菌棉产品)
9.Alcoholswab/alcoholtowel/alcoholtissue(酒精棉/酒精棉布/酒精纸巾)
10.Sterilegauze/Sterilekeyholegauze(无菌纱布/无菌Y型纱布)
11.Gauze(非消毒纱布)
12.Absorbentcottonwool(脱脂药棉)
13.Tape(胶布)
14.Bandage(绷带)
15.Papermat(垫纸)
Others
其他
1.Syringe(注射器)
2.LancetsandteststripsforGlucometer(血糖机采血针及试纸)
3.ReagentStripsforUrinalysis(验尿试纸)
4.Mask(口罩)
5.Papertowels/tissue(抹手纸、纸巾)
6.Wettissue(湿纸巾)
7.Alcohol-basedhandrub(酒精搓手液)
8.Airringforwashinghair(充气洗头胶圈)
9.No-rinsecleansingagents(免冲洗清洁剂)
若由公立医院/诊所的专业医疗/辅助医疗人员评定申请人需要使用非上述所列的其他医疗消耗品,请在申请时一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正本。
由于发放的津贴额需视乎获认可申索项目的实际费用而定,此附件是经服务营办机构建议为服务使用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消耗品,经征询专业意见后分别于2015年2月及2016年10月作出修订,让服务使用者能申索有关开支。
(2016年10月修订)
附件三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援助项目
根据政府统计处公布2017年第一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
相关家庭每月入息规定(注一)
(只作参考用途)
住户人数
(注二)
入息限额(元)
(注三)
1
12,000
2
27,750
3
42,750
4
58,800
5
77,400
6或以上
81,600
相关家庭每月入息规定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员的家庭每月入息不超过以上相应住户人数的入息限额。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及未满18岁或18至25岁正接受全日制教育,或成年而有残疾(即正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伤残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下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的标准金额)的兄弟姊妹;
而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证明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员也涵盖在内。
此外,家庭每月入息以递交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属按月计算的收入,例如双薪,则须摊除有关时段计算),并包括以下项目:
(i)工作收入:
薪酬、双薪/假期工资、工作津贴、花红/奬金/佣金/小帐、提供服务的收入及经商利润等。
(ii)其他收入:
子女供养、亲友的经济资助、赡养费、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投资利润、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须支付的强制性雇员强积金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慈善捐款,以及关爱基金援助项目提供的支援等。
住户人数包括计算申请人及以上注一所述与其在港同住的家庭成员。
注三:
入息限额乃参考政府统计处公布2017年第一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中之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50%而厘定。
附件四
根据房屋委员会在2017年4月1日起生效的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现时水平
资产净值限额
资产净值限额(元)#
245,000
333,000
433,000
506,000
562,000
6
608,000
7
650,000
8
681,000
9
752,000
10或以上
810,000
注: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援助项目的资产限额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房屋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的水平而厘定,但计算家庭资产净值并不包括申请人及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员的自住物业和生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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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肢体 伤残 人士 综合 支援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