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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复习提纲doc
1、适航的定义:
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这种品质可以通过合适的维修而持续保持。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使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的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4、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个阶段。
5、初始适航管理:
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的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o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0
6、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FAA、EASA、CAAC,我国的适航管理体系参照的是国际上的美国FAA体系。
8、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它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中国目前的适航标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o
9、ICAO的成立:
1944年初,美国政府与其他盟国进行了探讨性讨论;
1944年11月,芝加哥会议(52个国家参加),会议产生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
另外制定了两个补充协定《国际航班国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7年4月4日,ICAO成立,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1974年,中国恢复了在该组织的席位;
到目前,190个成员国。
10、《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内容(96个条款,18个附件)
11、18个附件:
附件1:
人员执照
附件2:
空中规则
附件3:
国际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
航图
附件5:
在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
航空器的国际和登记标志
附件8:
航空器的适航性
附件9:
简化手续
附件10:
航空通信
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
搜寻救援
附件13:
航空器失事调查
附件14:
机场
附件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16:
环境保护
附件17:
安全保卫
附件18:
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
12、各国的适航法规体系都是以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法规要求为基础建立。
13、法规和文件体系的两个层次
A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法规性文件体系。
为执行第一层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中华人氏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音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日实施;民用航空法共计十六章;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共五条。
16、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1987年5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适航管理条例》共二十九条。
其适用范围:
凡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必须遵守该条例。
17、有关适航管理的规章分为两类:
1、技术管理性规章(程序与规定);
2、技术标准性规章(适航标准)。
18、技术管理性规章
L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3.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4.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5.CCAR65《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定》;
6.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7.CCAR183《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8.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
9.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19、技术标准性规章(适航标准)
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7《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要求》;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标准》
20、关于TSO。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TSO)为CCAR37的一部分,
不满足具体TSO的要求,即不满足CCAR37;
21、关于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为CCAR39的一部分,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及时完成适航指令的要求,有关航空器将被认为是不适航的。
22、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咨询通告的内容不是强制性的,既不构成条例或规章,也不构成对条例或规章的更改。
23、适航指令分类
♦一般适航指令
♦紧急适航指令
♦特殊适航指令
24、适航法规体系的特点
•强制性:
适航法规体系的上位法是《民航法》,任何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必须严格遵守。
•国际性:
他体现了整个人类对航空安全的祈求,反映了100多年人类航空实践的安全成果,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成果。
FAA和EASA(JAA)进行了10多年的协调,目前各国适航要求基
本等同。
•完整性:
适航法规体系贯穿于材料、设计、制造、运营整个过程,也贯穿于和航空活动相关的各个专业领域。
•公开性:
全面对公众开放。
•动态性:
适航要求在不断持续地修订和完善,仅FAR25部就修订了119次,新申请的项目要适时符合新修订的标准。
每一次修订都由设计技术进步或航空事故结论推动,每一次修订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成果。
(以1309、湿跑道为例说明)
•案例性:
适航标准属于海洋法系,以案例为基础。
•基本性:
最低安全要求。
目前,国际上的设计制造商在设计制造中基本都高于适航要求,航空活动的安全纪录也证明了这一点。
•实时性:
可追溯条款、适航指令。
25、航空器国籍登记一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AP-45-01R2
26、在中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砌*,应当具有规定的国耕恁和
登记标忌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有国舞记汪芳或临时登记证书
27、航空器国籍登记一临时登记条件:
未取得国籍登记证
从事下列飞行活动前30天
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飞
表演飞行
为交付或调机出口飞行
其他必要的飞行
需获得局方临时登记证,登记标志可用易于去除材料附着在航空器上.如:
B-123L
28、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三个证件:
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
29、单机适航审定一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适航证应当规定该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六,七,九章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AP-21-AA-2008-05R2)
30、适航法规中所指的航空产品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三类。
31、单机适航审定一适用范围
•适航证
•出口适航证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特许飞行证
•适航批准标签
32、适航证分类
+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CCAR-21R3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小特殊适航证
对下列航空器颁发特殊适航证:
(1)按照CCAR-21R3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航空器。
33、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十航空器一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规定》(CCAR-45)完成国籍登记
十申请人一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34、颁发适航证的基本原则:
+确认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35、单机适航审定一特许飞行证
一般要求
□对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可申请特许飞行证。
□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应满足CCAR-45的要求,尚未取得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首先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的分类
□第I类特许飞行证一主要发给制造人
□第II类特许飞行证一主要发给使用人
36、初始适航中的几个证件的含义(名称、适用性)
•TC
•STC
•VTC
•PC
•CoA
•PMA
•CTSOA
37、型号合格审定流程(P125-6)
审定的一般流程
1定义设计和计划阶段I审定理I验证设计的符台性阶段,
38、补充型号合格证STC适用情况:
对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更改但未达到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更改。
39、设计更改的分类
一、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二、大改,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它更改;
三、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水平的型号更改。
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40、生产许可审定的目的及最终颁发的证件:
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形式为颁发生产许可证。
41、审定基础包括适航标准的修正案版次、专用条件、豁免(pl25)
42、持续适航管理依据
♦持续适航管理对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行后,保障飞行安全,
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民展起到促进作用。
♦通过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义务,与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接轨,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1984,《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中的第四章《维修管理规则》,引入持续适航管理的概念;
♦1987年《适航条例》
♦典型持续适航规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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