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考试复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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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职业安全卫生:
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尽快的法律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女职工:
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未成年工:
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保障监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权利争议:
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争议:
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团体争议:
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或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双边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职工福利:
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竞业限制: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据此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养老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推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民主管理:
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年休假: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就业保障:
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跟中措施的总称。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职业纪律:
又称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集体协商:
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特殊群体:
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行政处罚: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劳动争议的和解:
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学体系:
是指劳动法在劳动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系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公平就业:
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
劳务派遣:
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
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工会法:
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集体合同:
是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以协商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不定时工作时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是指分别于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坏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
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
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同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疾病保险: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
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监督检查:
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简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效力不同。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声明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这一特征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
★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5)探亲假(6)年休假。
★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
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
公共福利的经费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
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
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①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②劳动法上的劳动时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③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
★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其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③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有特定的调整对象②有特定的主体③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简述劳动法与民法区别。
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②两者的主体不同③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式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劳动法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简述劳动法渊源主要内容。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部门规章⑤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⑥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⑦地方规章⑧国际法律文件⑨国际惯例。
★简述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
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③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④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①其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③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④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简述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
★简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
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史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②区别:
教育目的不同;
教育对象不同;
教育内容不同;
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①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②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③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①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具有从属性③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④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①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②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未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④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⑤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⑥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特点。
①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②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者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③是指领导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虽然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有关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内部企业事务。
★简述工资的特征。
①是劳动者给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③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④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简述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依法订立的工作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作协议。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征。
①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保护制度指适用于特定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②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别保护。
★简述特殊全体劳动保护的意义。
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②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④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简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基本保障性②国家强制性③互助互济性④主体特定性⑤待遇的差别性⑥补偿性⑦社会福利性。
★简述我国对社会保险法律的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①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②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③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简述工伤保险的特征。
①其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②其责任具有赔偿性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④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⑤待遇相对优厚。
★简述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单纯的医疗保险待遇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而疾病保险包括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修养、工作、病伤救济和医疗服务等。
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都是对发生疾病的保险,但二者的保障目的不同。
医疗保险是保障医疗费支出,其功能是实现医疗费用补偿;
疾病保险是对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障,其功能是收入保障。
★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
①其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②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③其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①劳动关系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一般开始于16岁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③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④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
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
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拉的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肠胃民以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吴老的,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工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权利:
①组织权②代表权③参与权④监督权⑤协商谈判权⑥劳动争议处理权。
义务:
①维护义务②监督义务③支持义务。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内容。
①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②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③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④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①法定性②行政性③专门性④唯一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关系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劳动法律关系式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1)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出、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具体包括因、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如下区别:
(1)监督主体不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出了用人单位的桑吉主管部门以外,还有一些专项行政管理部门;
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监督范围不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点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
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
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2)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①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同一、协调和稳定②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③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简述工会法的主要特点。
①其本质属性或内在特点,是调整工会关系、体系国家意志的②其基本目的是保障工会权利③其调整对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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