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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
的每一个历史阶段。
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
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
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
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
要广泛的多。
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
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
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
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道德则不同。
各
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
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
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
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5、行政法规32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
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35、36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
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
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
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
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
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36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
就是不溯及既往。
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
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40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
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
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
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
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
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
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41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
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
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
为;
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52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内在方面是
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
外在方面是人们普
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
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
摇的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
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
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
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
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
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
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
(5)保障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
救济的最后关口。
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
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
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
它是实现法治的
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91
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
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94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
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
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
(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
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6)来自XX百科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
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
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
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
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对
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
法律确定公民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律根据年龄和
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13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
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2)对世性。
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3)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
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
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4)
绝对性。
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
绝对权的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13413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
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
上权利。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是不特定的。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
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
而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实现
则无须以其他人一定的行为为条件,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害所有
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3)债的标的,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
力成果,还可以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债权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
所有权则反映对
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财产关系。
17、合同的担保形式142
(1)保证。
其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
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
其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指依
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
其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
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143)。
其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8、不当得利144
没有合法根据(即合同与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称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人应负向受损害一方返还这种得利的责任,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
成有以下要件:
①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从而与侵权行为有区别);
②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③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
19、知识产权145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
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①版权(或著作权);
②专利权;
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①专有性(或称独占性、排他性)。
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
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的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
取利益。
②地域性。
即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的保护则需按
国际条约和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
③时间性。
即不得
超过法律允许的保护期限。
2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6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中前
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曾经扶养死者较多的人虽不列入继承顺序,但在分割
遗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
21、诉讼时效168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
其胜诉权的制度成为诉讼时效。
它的特征是:
(1)必须已届满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2)有时效期限
届满以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超过法定期限
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收集
证据。
22、罪刑法定原则22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我国《刑
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3、犯罪构成226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
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2)
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分
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它反映一
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
共同本质。
直接客体是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
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任何犯罪都
必须是人的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
基本形式。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
在分析犯罪的客观
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
合乎规律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
定,犯罪的主体应是:
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
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
殊主体。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
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上
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
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24、故意/过失228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
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有两种: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直接故
意。
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
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有两种:
一种是行为人应
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这种过失在刑法理
论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过于自
信的过失。
25、正当防卫229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
防卫。
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
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26、自首/立功24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犯罪分子
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62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
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
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
讼。
28、不起诉26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
可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2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75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享有比对方更多的诉讼权利。
(二)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现行法明确规定,这种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
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不能将调解理解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应久调不决。
(三)当时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时,还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应受到法院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诉讼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五)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
这种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补充。
这种
社会干预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是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法
院诉讼,同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是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
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的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
原则加以同样的限制。
(七)诚实信用原则。
这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
30、国际法的渊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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