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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切实把德育融入各级各类教育,融入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
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首要地位,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道德教育,强化道德修养,培养良好品质。
坚持健康第一,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加强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养成教育,培养健全人格。
加强美育,丰富学校艺术教育内容和形式,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扎实开展国防教育。
加强普通话和规范语言教学,切实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重视学生实践教育,加快县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进程,努力发挥实践基地的作用,教育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增强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优秀精神文化产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形成科学的育人观和人才观。
文化馆、青少年宫、图书馆等公共资源要经常性地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革命烈士博物馆、刘伯坚纪念馆等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一律免费开放。
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
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
到2020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90%以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达2.5万人,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大力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学习。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
加大实验器材的配制力度,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课程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建立适应课程设置方案要求的学分管理制度。
建立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对学生、教师及学校的评价内容及方式。
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
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加大响滩中学、云台中学、镇龙中学、金山中学等片区中学的建设力度,努力提升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
扩大优质资源,把平昌二中办成省级示范高中,得胜中学、云台中学镇龙中学、金山中学办成市级示范高中。
大力举办以艺体和科技教育为特长的特色高中和综合性高中,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
在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育内容,探索普职整合的办学模式,通过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
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
实施开放式学校评价体系,开展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改变分数至上的片面做法,将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评价的基本标准,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
关注拔尖创新人才个性特征,鼓励数量更多、素质更好的拔尖人才及其苗子脱颖而出。
科学制订学校评价标准和指标,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发挥教育督导评估作用,建立科学、公正、权威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评估体系和督导公告制度。
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立有利于选拔创新人才、培养多样化人才、保证教育公正公平、促进素质教育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小学入学考试招生制度。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举行各种形式的选拔考试、测试和面试等入学招生考试。
改革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制度,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主要体现义务教育的特点,体现素质教育的宗旨,体现新课程的理念,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
试题形式上积极探索基础性、应用性、实践性、探究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试招生方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建立完善评价机制,健全优秀特长学生录取程序与办法,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按照高完中学校的类别,分层次招生,适当分散优秀生源,校际间形成竞争态势,限制县城中学高中规模,扩大片区中学高中规模,推进县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协调发展。
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把特殊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
(1)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中长期总体目标:
到2020年使全县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其中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3.5%以上。
(2)新建平昌县特殊教育康复中心。
将平昌县聋哑学校从平昌二中剥离出来,征地10亩,新建教学康复楼一幢1500m²
其中三残儿童心理咨询与矫治室三间,聋儿语训教室三间,中度以上智力残疾学习训练教室六间,教师培训交流及办公室四间;
新建学生住宿及生活用房1200m²
可接纳三残儿童150人左右入学受训。
总投资800万元人民币。
2013年前计划投资400万元,用于征地、平地、修围墙、校园规划设计、招投标,基础施工和康复楼主体施工完成。
2015年前计划再投资300万元,修建生活用房主体,完成康复楼和生活用房装修、全面竣工;
2017年前购置安装教育康复设备和生活用品,完成计划投资100万元。
(3)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
到2020年,我县基本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
在新一轮校点布局中,充分挖掘现有学校的潜力,改建资源教室,满足特教班、随班就读的需要。
(4)积极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工作纳入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之中,贯彻以普及为重点的发展方针,到2020年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基本能够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学前的早期教育对残疾儿童的智力发展、行为矫正、缺陷补偿、正常人格的养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积极鼓励普通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
积极开展残疾幼儿在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试点。
三是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
随着残疾人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他们渴望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是我县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将逐步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这一愿望。
(5)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
坚持按需施教,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给予理解关爱,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1)全面推进现代学校管理。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明确政府管理和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县乡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要从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规划引导、政策调控、资源配置、信息服务、督导评估等宏观管理为主,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
(2)加强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内部民主监督机制。
通过实行校务会议、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等形式,建立起依法办学、科学管理、职责分明、民主监督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建立社区、家长和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深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1)深入改革办学体制。
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推进公办学校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为重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以县职中为试点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试验,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依法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2)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我县民办基础教育几乎是空白。
努力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县乡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教育项目建设。
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办出特色。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保证在征地、基建、税费、信贷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鼓励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县乡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组织、学校和个人。
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地理区位劣势、教育资源稀缺的民办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
(3)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和退出机制。
积极探索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建立办学风险防范、学费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实施办学过程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确保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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