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新规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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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实施“全方面计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预防生态破坏,改善矿业企业生产生活环境,深入规范矿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包含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和污染事故管理等多个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适用于桦甸矿业企业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xxx矿业企业总体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监察和检测等。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企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抓好多种环境保护经费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监督检验本单位“三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和要求。
6、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统计,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境保护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7、负责对职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升职员环境保护意识,并抓好环境保护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评。
第五条矿业企业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1.安全环境保护部职责
1.1负责落实实施上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督企业所属各单位、部室实施情况。
1.2负责组织制订和修改矿业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3负责制订矿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
1.4负责参与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中环境保护设计和技术方法方案审查、施工检验、完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关。
1.5负责组织和参与老污染源治理,常常进行现场检验,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现污染事故等情况,有权责令进行整改,并按要求给经济处罚。
1.6负责抓好矿业企业环境监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监测。
1.7负责参与矿业企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计划制订和方案实施情况检验和考评。
1.8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1.9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立即正确填报环境保护各类报表。
1.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提议。
主动推广应用环境保护优异技术和经验。
2.综合部职责
2.1负责立即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做出相关环境保护决定、指示和相关信息
2.2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立即落实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请示和汇报。
2.3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内容,按编制配置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并满足工作要求。
2.4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关键内容,并把相关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考评内容。
2.5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知识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抓好相关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2.6负责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7负责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专题宣传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
3.生产技术部职责
3.1编制企业总体发展计划、年度工程计划时,要包含环境保护内容,并确保实施所需资金及其它条件。
3.2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方法项目工程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监理工作,并组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3负责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可研、实施、验收期间必需有主管环境保护部门人员参与,而且必需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3.4对新、改、扩建和大修理工程设计,要采取少(无)污染新工艺、新设备,并有对应环境保护方法,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选择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成确保值有明确指标。
3.5负责在制订科技发展计划和设计时,应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技术难题攻关,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3.6负责把环境保护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环境保护设备必需和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3.7负责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和考评指标,并将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纳入设备管理考评中。
4.财务部职责
4.1负责按国家政策立即拨付环境保护方面各项资金,并抓好专题资金管理,严格实施财务监督。
4.2负责做好企业应缴纳排污费资金计划,并立即拨付核实后排污费。
5.各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5.1负责落实实施矿业企业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并接收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检验。
5.2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检修,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率和完好率。
5.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员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按要求参与企业组织各项环境保护活动。
5.4负责参与或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5.5负责完成企业交办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矿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要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和申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标初步设计,应该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或环境影响汇报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法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凡列入计划环境保护工程,必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确保工程按计划完工。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保护周围施工环境,预防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和危害。
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修整和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环境。
第十一条建成项目标完工验收,必需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与,按要求进行验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排放污染或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不和验收,对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负责。
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行单位应确保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关键包含:
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方法、运行统计台帐、监测汇报、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四条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需停止运行时,应该事先汇报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方法等情况,并得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向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方法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xxx企业对下列行为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限期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或更换,逾期未完成。
2、设施处理效率低于额定处理率。
3、迟报、漏报、瞒报环境污染事故。
4、私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处理设施。
5、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操作不妥造成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率低,而发生污染事故。
6、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运行率和完好率达不到98%以上。
7、环境保护设施跑、冒、滴、漏严重。
8、不按要求建立健全运行统计。
第十七条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提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在设备管理或检修中有特殊贡献者或是技术革新上有所发明者,处理环境保护设施事故、抢救有功者,企业将给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废气和粉尘,需要排放应净化处理,不能超出要求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灰、煤渣、石灰、水泥、尾矿沙等易燃、扬尘物质,必需采取有效防尘方法。
第二十条严禁在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须经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密闭方法集中焚烧。
第二十一条向大气排放粉尘及烟尘单位,必需采取除尘方法,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斜含有可溶性毒物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渣及其它废物。
第二十三条严禁向水体排放油液、酸液、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污水。
第二十四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必需经过净化处理,不能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七章噪声、危险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防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产生噪声污染和进行影响居民休息建筑施工作业,确需作业需报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多种机械通风设备全部要采取消音消振方法,所产生噪声、振动必需符合要求标准。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有毒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排放。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废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按指定地点堆存,尾矿、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要根据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封场,预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凡贮存、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时要必需根据要求严加管理,加强控制,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贮存等相关重量、数量、使用期限等数据统计,需废弃处理药品应在使用期失效或废弃前15日,向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九条因生产需要设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矿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登记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设计、使用含放射源射线装置单位、部门,应该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配合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由含有资质环境评价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能投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在放射装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责任,细化放射装置管理制度、检验考评制度、运行操作统计、交接统计、放射装置包保制度等,并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必需采取有效防火、防盗、防泄漏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相关条款单位各个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整改,可处单位200元-1000元,个人100元-500元罚金,如不听劝说,继续违规单位及个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上报矿业企业,给单位相关领导及个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桦甸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多种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研究,按时限提出监测汇报,为评价企业环境质量、制订各项环境治理方法、加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监测内容及周期
1、大气环境监测,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2、锅炉烟气监测,冬季取暖期间进行一次。
3、废水监测,每三个月行一次。
4、噪声监测,每十二个月普查一次。
5、粉尘监测,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6、辐射监测,每个月进行一次。
第九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划分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超标,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对环境造成危害,引发厂群冲突且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安定受到影响,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事故。
第三十八条“三废”排放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降低和杜绝各类污染事故发生,同时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考评,不停采取新工艺和新设备,降低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九条因为工作渎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跑、冒、滴、漏;
没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方法私自拆除和停止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和因为多种污染物和废弃物随意堆放、弃置、倾倒,不采取任何方法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将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对其进行对应考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境保护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若和国家和xxxx企业相关要求相抵触,按国家和xxxx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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