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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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45万t/a及以下煤矿
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咨询评估表评定说明
1、本咨询评估表分15个检查项目。
每个检查项目评定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类。
15个检查项目中,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矿井综合评定即为不合格。
2、15个检查项目中分为重要项目、较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要项目为否决项,如有一处不合格,则该项目为不合格。
在检查项目中较重要项目如有40%及以上(不低于2项)项目不合格,则该项目为不合格。
在检查项目中,较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总数如有60%及以上项目不合格,则该项为不合格。
3、检查项目15项中,如存在严重的环保、地灾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则评定为不合格。
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立新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咨询评估情况汇总表
检查项目
是否合格
证照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持证情况
矿井生产、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矿井各项生产、安全及经营制度建立情况
矿井安全保障情况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
矿井开采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瓦斯、煤尘、火灾
矿井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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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机电
12
矿井提升、运输
13
矿井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14
地面设施建设情况
15
综合项目
矿井综合评定: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表一)矿井证照情况咨询评估表(谢长发)
证照名称
证号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采矿许可证
重要
工商营业执照
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人安全资格证
其他情况说明:
(表二)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咨询评估表(郑健)
持证(培训)人数(人)
实际需配
人数(人)
备注
瓦检员
安全员
绞车司机
较重要
井下电钳工
爆破员
采煤机司机
掘进机司机
探放水工
安全监测监控工
电机车司机
瓦斯泵司机
防突工
一般
瓦斯抽放工
井下作业人员
其它
(表三)矿井生产、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咨询评估表(谢长发)
主次项目
矿井安全生产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情况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表四)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咨询评估表(谢长发)
检查项目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班前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及出入人员清点制度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爆破器材商业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
(表五)矿井安全保障情况咨询评估表(郑健)
检查内容、标准
一、矿井安全保障情况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特作人员、从业员培训计划及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6、煤矿企业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表六)矿井主要图纸情况咨询评估表(谢长发)
井上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供电设备布置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表七)矿井开采系统咨询评估表(资料:
谢长发,现场:
孙茂强)
一、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
1、开拓开采系统符合《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变更的有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
煤层开采顺序符合要求,无超层越界;
开拓系统完善。
2、采掘和巷修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并及时贯彻。
规程和措施的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
4、井下不得有裸巷和木支护巷道。
永久巷道或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支护质量和支方式必须与《开采设计方案》相符,且支护方式要安全可靠。
5、井下车场、水泵房和硐室的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符合《开采设计方案》的要求,水泵房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6、矿井的相关技术资料、图表、记录、报表要建立档案,归类管理。
二、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第97条)
2、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已留设的保安煤柱。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人行道宽度及其他安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90条规定。
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直接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检查收内容、标准
5、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形式、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
特殊地段采用其它支护方式时,必须制订专门的补充措施。
6、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工作面必须保证两泵一箱,泵站压力应能保证支柱初撑力符合要求;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100条)
三、掘进工作面
1、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第90条规定。
2、巷道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4、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80条)。
四、采掘机械
采掘机械保持完好,运转正常。
五、文明生产
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
(表八)矿井通风咨询评估表(资料:
任荣学,现场:
陈国学、孙茂强)
检查
一、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设配套同等能力的能正常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并能正常反风,每台的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
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50条)
3、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装备齐全。
4、串联通风要符合《规程》第150条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矿井应按规定设置测风站(点)并定期测风。
6、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
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各作业地点、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7、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装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164条)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175条)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现“风瓦电”闭锁、“甲烷电”闭锁;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高瓦斯。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三、
设施
1、密闭:
采空区、报废巷道、进回风巷道间的行人的联络巷、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及时密闭。
密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2、风门:
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风门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风桥不漏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80%;
风窗、调节风门安设合理、使用规范;
测风站设置位置、数量合理,数据填写规范,且高瓦斯以上的矿井严禁设置风桥。
4、煤矿风井引风道、防爆门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及《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
(表九)矿井瓦斯、煤尘、防灭火检查表(资料:
陈体超,现场:
陈国学、孙茂强、黄兆众)
一、瓦斯
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
无瓦斯积聚;
按规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治措施。
2、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3、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4、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并妥善保管。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设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综合防突措施。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安设瓦斯抽放系统,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在指定地点实施瓦斯抽放。
抽放设施的布置和设备安装要符合要求。
三、安全监测、监控
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487条)
2、按规定配齐监控系统或断电仪、设备开停及探头,并在相应地点安设到位,保证运转正常,并按规定对安全检测,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校正、维护。
3、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专人发放、维护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可查。
4、监测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有记录;
按日打印报表。
四、
防治煤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源、水压符合规定。
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层以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
3、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642、643条规定定期进行粉尘监测。
4、放炮掘进工作面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防灭火
1、安设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规定要求。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配备齐相应的防灭火器材。
3、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永久防火墙要有观测孔和主放水孔。
启封火区,要有专门的措施。
(表十)矿井防治水咨询评估表(资料:
一、技术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2、煤矿企业必须进行矿井水灾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禁止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二、地面防治水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三、井下防治水
1、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能力应符合《规程》第311条规定,矿井主要水泵房、水仓布置要符合要求,且水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规程》第313条规定。
2、矿井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对水仓和水沟进行清理,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有记录可查。
3、必须配备专用探水钻机,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第317条规定划定探水线,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执行。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必须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项防治水方案。
5、煤矿井下不得往采空区和密闭内排水。
(表十一)矿井机电咨询评估表(陈国学)
一、供电系统
1、矿井供电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规定要求;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井上下供电系统,且地面变电所内必须根据矿井的供配电情况安设相应的高低压配电设施,以保证矿井供电的可靠性。
重
要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440条)
4、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5、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6、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有记录,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能入井。
二、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连接不得有失爆现象。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第442条表16的规定。
3、矿井供电系统图上必须标绘出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及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并随现场情况的变化定期填绘。
4、井下电气设备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5、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
6、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453条)
三、照明、通信及信号
1、井下使用合格的照明,矿灯必须符合要求并保持完好。
2、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3、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表十二)矿井提升、运输咨询评估表(陈国学)
提
升
运
输
1、主井筒及主要运输大巷运输方式必须与设计相符。
2、绞车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若选型与设计不相符,则必须进行验算,验算结果满足要求。
3、提升绞车必须有常用闸、保险闸,有过卷、限速、松绳等保护装置,有深度指示器及完善可靠的提升信号装置。
4、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08条表9的规定,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5、矿井轨道必须按设计要求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规程》第380条的规定。
6、斜井提升时,有严禁蹬钩、行人管理制度,必须有“行人不提升、提升不行人”警示牌。
7、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齐全且使用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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