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对比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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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
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3.1.1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2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4.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较重)
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考核、评比、奖惩。
14.未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评估未报项目法人。
4.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6.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未报监理审核。
8.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4.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1.3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4.2.1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苏安办〔2016〕103号)
一、总体思路
严格依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示范带动、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工作原则,突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14.未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
5.《江苏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19〕43号)
(二)整治重点内容
3.企业主体责任。
重点整治:
企业在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六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5.2.3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检查评估,评估报告应报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参建单位应当将安全台帐收集整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建设档案同步进行,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各参建单位应当将安全台帐收集整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建设档案同步进行,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要求,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责任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投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取得投标资格。
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要求,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按照规范列支、合理计划、计量支付、专款专用、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具体费用数额应明确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确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量支付(含预付款)和调整方式等内容。
10.1.1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负责施工现场公共区域、交叉区域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环境。
2.《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2号)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具体费用数额应明确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确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量支付(含预付款)和调整方式等内容。
合同工期在一年(含本数)以内的,项目法人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七条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文明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安全文明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九)文明施工、生活设施和环境的改善、运行和维护;
(十)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
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6.调减、挪用安全管理措施费用;
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管理措施费用。
12.未按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经费使用。
5.调减、挪用安全管理措施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中应包括相关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按照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7负责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增加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要求,成立由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防汛度汛指挥机构,组织制订工程导流、度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者报备。
并在汛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导流、围堰等重点防洪度汛临时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7.5.1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订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7.5.2度汛方案应包括防汛度汛指挥机构设置、度汛工程形象、汛期施工情况、防汛度汛工作重点,人员、设备、物资准备和安全度汛措施,以及雨情、水情、汛情的获取方式和通信保障方式等内容。
防汛度汛指挥机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7.5.6项目法人在汛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勘测单位对其勘测成果负责,对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事先进行勘察,提供的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需要。
勘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测单位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对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事先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承担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置安全专章,注明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并将相应的工程措施列入工程设计范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完善配备必要的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完善配备必要的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资料,人员资质,施工设备、设施等验收合格记录,核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下达暂停令,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
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
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应当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和权限。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为专项内容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有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苏水规〔2015〕6号)
第四条施工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各阶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为专项内容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编制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前将专项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重要的施工围堰、拆除(含爆破)工程、水上施工作业平台、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导流(航)工程及其认为有必要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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