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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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3
铁
矿
烧
结
烧结机(机头、机尾)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4
加
热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350
非金属加热炉
5
处
理
金属热处理炉
非金属热处理炉
6
干燥炉、窑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8
石灰窑
9
陶瓷
搪瓷
砖瓦
窑
隧道窑
其它窑
500
10
其它炉窑
1997年后
禁排
冲天炉、化铁炉
50*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m3(标态)
Kg/t(焦)
二氧化硫(SO2)
240
600
林格曼黑度
级
≤1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
450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立窑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2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mg/m3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4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表5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烟尘或粉尘
氮氧化物1)
(以NO2计)
氟化物2)
(以总氟计)
800
1600
20
50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1)氮氧化物以NO2计。
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硫化氢
15
25
30
35
40
60
80
120
14
21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二硫化碳
11
24
43
68
97
氨
27
75
三甲胺
苯乙烯
12
18
26
46
104
臭气浓度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
16
100≤R≤300
16+
25+
10+
7+
R>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13
20+
30+
13+
注:
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CO,%
HC1),ppm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2500
9000
12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18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2200
8000
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监控点
浓度(mg/m3)
氧
硫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70
90
23
33
47
63
82
17
45
64
91
160
69
98
140
190
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氮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9
31
37
6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颗
粒
22
(碳黑尘、染料尘)
禁
排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其它)
36
51
110
氯
氢
铬
酸
雾
1000
(火炸药厂)
39
55
74
59
83
氟
(普钙工业)
20(μg/m3)
气
85
28
铅
及
其
合
汞
×
10-3
10×
18×
27×
39×
16×
41×
59×
镉
铍
13×
19×
52×
11×
29×
58×
79×
镍
锡
苯
甲
54
酚
类
115
醛
乙
丙
烯
腈
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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