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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市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市环保局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依据。
这个书面依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企业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市的排污许可证分A、B、C三种类型。
排放主要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A类许可证;
未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B类许可证;
三产服务类企业申领C类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有:
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固废处置利用要求,企业建设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要求。
三、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市环保局将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什么是环保“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企业在环保“三同时”期间须做好哪些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同时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和厂区雨污分流管线的设计;
开工建设期间,须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雨污管道敷设完成覆土前,应向属地政府工程建设和水务公司申请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方可覆土;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自行组织环保“三同时”验收;
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应建设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
六、企业竣工环保“三同时”如何备案?
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投入生产后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4份;
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总结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或调查报告;
5.其他材料(环境监理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排污单位入网审核备案表等);
6.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表格可从海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热点专题——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中下载。
七、什么是未批先建(批建不一)?
企业未批先建要承担什么后果?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
批建不一是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市环保局备案的建设内容不一致。
企业未批先建将承担的后果:
停止建设、缴纳罚款、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带来的经济损失;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什么是批而未验?
企业批而未验要承担什么后果?
批而未验是指企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向负责环评备案的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备案,即投入生产。
企业建设项目批而未验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试生产的,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一般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为3个月;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九、企业投产后应如何开展环境管理?
企业通过环保“三同时”备案后,即可投入生产,并从以下九个方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3.严格加强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4.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对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5.严格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
6.严格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重点监管企业还须实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建立污染物排放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台账等环境保护管理档案;
7.严格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备案、落实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8.其他(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能耗、工况、排污水平控制等等)。
十、什么是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超标排放是指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已载明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超总量排放是指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一、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有哪几种?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有8种: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二)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三)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四)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五)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长期停止运行;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七)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八)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十二、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于具有上述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哪些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对?
可能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哪些企业属于重点监控企业?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有何要求?
嘉兴市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和印染、化工、制革、光伏行业等企业及其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且环境违法、环境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
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自觉将上年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环保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3.重点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5.主要生产设备和主要产品产量情况及变化情况;
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
7.日常环境监察、监测等情况;
8.环境信息公开落实情况;
9.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
十五、什么是固体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奇台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的种类、数量和责任人;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环保部门申请,经移入、移出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四)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存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符合防雨、防渗、防晒的“三防”要求,渗滤液应妥善收集处理。
(五)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海宁市各行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我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部分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了梳理,仅供参照。
序号
行业
危险废物种类
1
印染行业
废弃包装物、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
2
制革行业
含铬污泥、含铬皮革碎料、废碱、废有机溶剂、废弃包装物等
3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
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含锌废物、废弃包装物、污泥等
4
光伏行业
无机氟化物废物、切割废砂浆、废弃包装物、废矿物油、废活性碳等
5
涂装行业
染料、涂料废物、废弃包装物等
6
机动车维修
废机油、废铅蓄电池、油漆渣、废电路板、沾染性废物等
7
印刷包装行业
废油墨、废有机溶剂、废弃包装物、废抹布等
危险废物具体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可从海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息公开——环境监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下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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