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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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论我国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师姓名职务(称)
作者姓名曹磊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称)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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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年月日
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十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本文中,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审视了我国依法行政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且尝试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浅论我国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一届三十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2000年,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方针,专门召开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用10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1]。
从学理上讲,依法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及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
简言之,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
它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
其内涵主要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权责统一等。
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讨论我国实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我国现阶段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全面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的一致性,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地深入地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人民利益得到根本实现,才能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2]。
市场经济是主要依靠法律规则调整的经济,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法治国家,都奉行着依法治国的原则,自市场经济体制在西方诞生以降,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就具有了内在的必然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竞争,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一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其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
国家主要的公共事务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领导人经常发生变化,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一个将军一个令”,“人在政举,人去政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会变化无常,就会破坏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平稳发展。
再者,法律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可以达到办事的公正、公平要求,使人民拥护政府,保持社会的稳定。
同时,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具有高效的办事速度,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现象发生,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办事的步骤、时限、顺序有严格的规定,这样有助于克服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另外,监督要取得成效,就须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惟有法律能够为行政管理的监督提供统一的标准和程序[3]。
依法行政保证了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了监督的顺利、有效和正确。
无可否认,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
然而,依法行政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时再次表示:
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因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问题的解决是以问题的发现为前提的,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会对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说存在的问题作出讨论。
二、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制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近年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如,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与罚没财物全部上缴财政;在行政执法的一些领域,如城市管理等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试点,减少了职责交叉造成的乱执法现象;减少事前审批和发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采取考试录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法,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等等。
执法监督体系也不断完善,建立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行政机关外部实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还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和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
但现阶段的依法行政活动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缺陷和不足,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重实体轻程序。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
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
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
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首先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
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
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其次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
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
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
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4]。
再次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
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
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
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
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
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二是行政立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不正常现象,导致了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
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以至于行政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三是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设立的机构没有设置,不该设置的机构、部门又到处设置,行政机构重叠、部门层次过多,而机构臃肿又导致人浮于事、运转不畅,出现工作上互相推诿扯皮以及财政负担沉重等弊端。
机构设置存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限不分的弊端。
行政职能与企业职能合而为一,管理权、经营权与行政处罚权集于一身,好管的、有利可图的,各执法部门都要争着管,出现行政执法的“密集地带”;不好管的、责任大的、无利可图的,各部门都不去管,互相推诿,出现了行政执法的“空白地带”。
四是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现有的监督体制并没有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行政侵权、越权、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问题在于:
行政监督立法残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行政监督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来统一规范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和时效及法律责任;执法监督机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力小、权威性差。
监督工作靠搞突击检查,未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往往因经费不足、实际法律地位低等原因不能或不敢去行使监督权。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健全行政程序建设。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
在当代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
当前应着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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