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庄煤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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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存在的问题
1.开拓系统方面
《矿井技术管理规定》缺少水平延伸、“三下”开采、采区设计等技术资料审批批复程序要求。
2.采煤方法方面
5618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中部约5m巷道高度未达到1.8m,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
3.回采工艺及设备方面
《一采区轨道巷作业规程》、《561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敲帮问顶长把工具尺寸和材质未作明确规定。
4.循环作业方面
《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56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循环作业图表与实际作业循环不符。
(五)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通风设备方面
(1)矿井回风井防爆盖距离地面高约3米,现场无方便上下的爬梯,不方便反风时关闭闭锁销。
(2)矿井主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水柱计读数。
2.通风设施方面
检修斜巷永久风门闭锁损坏,不能闭锁。
3.风量方面
(1)矿井2017年4月份配风量计算中选取的局扇吸风量与《临矿集团矿井风量计算实施细则》提供的局扇吸风量数据不一致,配风计划按照两台电机计算风量,现场开启一台电机。
(2)测风报表中提供的机电硐室测风断面与实际测风地点断面不符,部分硐室风量用巷道风量差计算配风量,报表中仍记录测风地点断面及风速等数据。
4.通风阻力方面
矿井通风阻力超过规定3年未进行测定。
5.通风管理方面
矿井通风网络图未标注网络风阻、负压等参数。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
安全监控系统检验报告无数据备份时间及数据上传功能的相关内容。
2.传感器方面
一二采区煤柱回收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压力传感器自2017年4月18日11时至4月19日15时显示风压不足,运行记录未记录,原因未分析。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方面
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无定位卡唯一性检测功能。
(七)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瓦斯检查方面
(1)《瓦斯设点制度》中对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表述不准确,“瓦斯检查在工作面煤壁上下20m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距煤壁、顶各为100mm)”。
(2)《矿井供风、瓦斯设点、测尘设点计划》中规定总回风巷和东翼回风巷瓦斯检查实行周检1次,检查周期不正确。
(3)《瓦斯报表审批制度》中规定“矿长或总工程师外出时,要等到出发回来时补签”规定不正确,应矿长外出时指定副矿长代签、总工程师外出时指定通防副总代签。
(4)《瓦斯报表审批制度》中规定“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窒息和涌出,应在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通风部汇报”规定时限不正确。
(八)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防治水管理制度方面
(1)2017年1月至4月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未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2)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未行文下发。
2.图件和基础台账方面
(1)3月份补3(十下灰)水位观测孔有5天观测水位下降3.3m,未分析原因。
(2)2017年初,矿井未根据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并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
3.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方面
《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矿井采空区总积水量前后叙述不一致,相关章节中采空区总积水量138294m3,报告结论部分采空区总积水量179275m3。
4.有掘必探方面
临矿集团公司物探队对田庄煤矿开展的所有物探工作,均未出具正式报告。
5.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方面
《5618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叙述十四灰厚38.2m,与实际3.8m厚度不一致。
6.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方面
一采区皮带巷、一采区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现生产区域已超出2月16日物探有效范围,未再次探查水文地质条件。
(九)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防灭火措施》中多处出现文字表述错误。
(十)防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水池水质碳酸盐硬度4.22mmol/L,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规定的:
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的要求。
(十一)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采煤工作面顶板方面
(1)3638采煤工作面上、中、下顺槽顶板离层观测点位置布置与《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不符。
(2)3638采煤工作面与中间顺槽三岔门之间的支护方式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3638采煤工作面距离中顺槽6m时方启封3601中顺槽密闭,不符合贯通巷道距离20m的规定。
(十二)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供电电源方面
矿井供电系统图中地面空压机供电变压器未标注。
2.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方面
《钢丝绳到货验收及检验管理方法》、《防爆设备入井管理制度》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修订。
3.检测检验方面
空压机检测检验报告中安全阀动作压力为0.75MPa,安全阀检测检验报告中动作压力为0.88MPa。
4.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方面
一采区轨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煤泥未及时清理。
(十三)安全生产投入中存在的问题
2017年矿计划产量75万吨,计划提取安全费用981万元,不符合15元/吨的提取标准。
(十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存在的问题
1.紧急避险系统方面
《压风自救系统图》标注不全,井下各采掘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未标注。
2.避灾路线方面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5618采煤工作面的避火灾路线未全部按照逆风方向标注。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44条,对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无定位卡唯一性检测功能”、“一采区皮带巷、一采区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现生产区域已超出2月16日物探有效范围,未再次探查水文地质条件”两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分别行政罚款四万元、三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共计罚款七万一千元。
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止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通过本次安全“体检”发现,矿井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的不够全面,尤其是规程的整改方面不够彻底,建议矿井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在现场中的落实;
尽快梳理《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欠账和存在问题,加强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二)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尽快修订完善矿井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相统一。
健全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做到安全责任制与矿井的职位设定相统一,以职定责,健全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并强化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明确掌握岗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做到责任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相统一。
(三)加强重点专业安全管理,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通风方面,加强矿井风量计算管理,确保风量计算有依据,保证采掘作业规程、风量计算细则、配风计划风量计算的统一,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分配风量;
加强通风技术管理,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落实通风设施管理责任,确保矿井通风设施安全。
安全监控方面,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提高监控值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系统运行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尽快安装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标识卡唯一性检测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保证安全运行。
(四)认真开展安全“自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认真组织自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检。
坚持目标导向,通过自检摸清煤矿自身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
确保工作实效,务必体检出隐患,查明实情,认真落实有关“体检”自查自改人员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检工作,按《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中的15个单元分别形成各单元自检自改报告。
坚决整治隐患,既要自检出静态中的安全隐患,又要发现生产过程中动态存在的不安全苗头;
既要认真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又要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
既要重点突出查出隐患,又要做好隐患整改落实,确保“五落实”。
附件:
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7份)
3.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21份)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构成中无工会、职工代表。
2.一名副总工程师2017年2月4日任命后分管科技工作,矿井未下文明确分工;
3.矿总会计师2017年1月份任命后,矿领导班子分工未进行调整。
责令改正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不涉及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1.矿井未正式下文公布《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中,除救护队及相关岗位外,其他各级负责人、部门岗位责任中,缺责任追究的内容。
2.矿井缺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
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
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1.《矿井技术管理规定》缺少水平延伸、“三下”开采、采区设计等技术资料批复程序要求。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
第231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2.5618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中部约5m巷道高度未达到1.8m,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
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3.《一采区轨道巷作业规程》、《561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敲帮问顶长把工具尺寸和材质未作明确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4.《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56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循环作业图表与实际作业循环不符。
五、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1.矿井回风井防爆盖井筒距离地面高度约3米,现场无方便上下的爬梯,不方便反风时关闭闭锁销。
2.主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水柱计读数。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3.检修斜巷永久风门闭锁损坏,不能闭锁。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4.矿井2017年4月份配风量计算中选取的局扇吸风量与《临矿集团矿井风量计算实施细则》提供的局扇吸风量数据不一致,配风计划按照两台电机计算风量,现场开启一台电机。
5.测风报表中提供的机电硐室测风断面与实际测风地点断面不符,部分硐室用巷道风量差计算硐室配风量,报表中仍记录测风地点断面及风速等数据。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6.矿井通风阻力超过规定3年未进行测定。
限2017年7月31日前改正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
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7.矿井通风网络图未标注网络风阻、负压等参数。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8.安全监控系统检验报告无数据备份时间及数据上传功能相关内容。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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