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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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
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
(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按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和厅(局、公司)级、县(市、区)和基层级:
(一)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省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
其条件是:
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国内首创(含发明、创造):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
具有实用价值和广泛推广意义并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突出经济效益者。
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我国特色并在国际同行中有重大影响者。
(二)省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各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向省科委推荐。
应用技术成果。
其新颖性为省内首创(或空白),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推广意义。
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国内独创且具有我省特色,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重大影响者。
(三)市(地)、厅(局、公司)级和县(市、区)和基层级科技成果的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订。
(四)省科委负责管理全省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
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成果;
县(市、区)和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县(市、区)和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必须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委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科委颁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及时上报,科技成果一般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下达)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隶属关系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单位。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无论主持单位或参加单位,均不得单独上报,其上报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
(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驻鲁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上报其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科委,对于完成地方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和蝗科技成果,应及时向地方委托部门报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
(二)省直有关厅、局(公司)直属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省直主管厅、局(公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市、地科委。
(三)市、地所属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市、地有关局、公司,同时将《科技成果报告表》抄报市、地科委。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集体或个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挂靠单位的,按挂靠单位隶属关系申报,无挂靠单位的。
报所在地、县一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科委。
二、市、地属有关局、公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市、地级重大科技成果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地科委推荐,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市、地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对其中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科委推荐。
推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附资料一式一套;
对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另补加一套资料。
四、省直厅、局(公司)负责对收到所属基层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科委推荐。
推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附资料一式一套,对其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另补加一套资料。
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其国务院主管部门。
五、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应按本办法上报。
六、省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进行登记。
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按规定报送国家科委。
第九条上报的科技成果均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鉴定时必备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四、实况录像、录音或图片、实物(模型)样品;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第十条各市、地和省直厅、局(公司)应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季度统计表于下季度初报送省科委;
对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科委。
第十一条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省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对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省科委在《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公布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交将处理结果报省科委。
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者,则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是国家和重要财富,全省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都有向其它单位转让、交流、推广科技成果的义务。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行有计划推广与技术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科技情报机构应与各种科技服务公司、科技交流开发中心等机构积极协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流、交易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科委应积极配合同级计委,经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三)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我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取得的科技成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自己的有关补充规定,并报省科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制订的《山东省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解释。
附: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基层编号!
部门或地方编号!
登记号!
------!
-------!
--------!
-------
建议密级!
核定密级!
分类号!
---------------------------------------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成果名称
任务来源
完成单位及
主要研究人员
主要协作单位
工作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
(盖章)(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登记日期:
鉴定或评审意见:
鉴定或评审单位:
鉴定或评审日期:
-------------------------------------!
推广或处理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目录:
(盖章)!
-!
----------------!
------------------!
审!
市、地或厅、局:
部门或地方科委:
查!
意!
见!
年月日!
---------------------------------------!
-------------------------------------!
内容摘要(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预定和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价!
值、国内外水平比较等);
题目负责人(签字):
注:
如本栏填写不下,可添页(大小应本页同)
说明:
1、此表由各部门、各地方科委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登记号”、“分类号”、“核定密级”、“审查意见”、“登记日期”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填写。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
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
“完成单位”是指上述基层单位或所属所、室、车间、系等;
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同时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填写,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接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中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核定密级”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科委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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