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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
5、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
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6、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
(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7、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做出检查,结果正常。
8、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9、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10、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11、登高作业人员硬座登高体能检查,登高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鞋,安全带应系于牢固出,且高挂抵用。
其所戴的工具等应拴上保险绳。
12、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13、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14、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
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BOMESC起重机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5.2吊装作业过程
5.2.1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5.2.2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5.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
(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
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5.2.4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
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
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5.2.5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5.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
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5.2.7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5.2.8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
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5.2.9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5.2.10吊装过程中,若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放下中午或采取措施,机械停止运转后进行故障排除,不能再运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检修。
5.2.11吊装过程中,若遇突发天气状况,不能继续吊装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保护措施,不应强行吊装。
5.3吊装作业完毕
5.3.1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及时固定,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5.3.2
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OMESC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4《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部门负责人须按《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后,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交给作业人签字。
3.《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建造部门、吊装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5.《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h。
6.大型吊装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
6应急响应
6.1在吊装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吊装指挥。
6.2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发生吊装事故应按时限要求和事故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相关文件
4
5
5.1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5.2GBT14734-2008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5.3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5.4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85
5.5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8.相关记录
6
8.1起重机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8.2起重设备、叉车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8.3手拉葫芦安全检查记录表
8.4吊带安全检查记录表
8.5吊索具安全检查记录表
8.6联合检查表
8.7大型吊装作业许可证
8.8作业安全分析表
8.9事故调查报告
8.10隐患整改通知单
9.附录
7
9.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7.1.1本规程适用于: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7.1.2主要零部件:
1)吊钩:
应有知道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2)钢丝绳: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使用要求,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钢丝绳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拽,也不应绕在其他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应每天都进行检查。
3)卷筒: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4)滑轮: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制动器: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6)桅杆: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
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7)地锚: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侧及两侧在2米得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8)缆风绳:
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
与地锚的连接也应牢固可靠,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7.1.3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7.1.4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操作规程;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7.2通用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各式起重机均应标明起重吨位,各种电动起重机应装有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等安全附件。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驾驶。
3.使用起重机前对起重机各工作装置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吊物时严禁超过额定重量,必要时进行试吊,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起吊。
5.吊运物件要找好重心,绑紧捆牢。
物件上不准站人或浮放工具。
6.吊运物件吊钩应保持垂直状态,禁止拖拉物件或斜吊。
不得用吊钩拉埋在地下的物件。
7.吊运工件,必须吊挂或捆绑牢固、平稳后方可起吊。
工件放置时必须平稳,方可松钩。
8.吊车行走高度至少比运行路线上工件高0.5m以上,但不得从人和设备上通过。
行进速度不得过快,保持平稳。
9.吊运物件要有专人指挥,信号规定要明确,吊起物件后,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逗留。
10.物件吊起后不准悬空停留,如需停留要将物件用绳索挂牢或将物件顶托住。
11.夜间吊运物件的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
12.用容器吊运物件或液体时,不得盛装过满。
13.吊车停止工作后应将吊钩升到极限高度将所有控制器放到零位,将室内开关切断后方准离开。
14.工作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都要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禁止在运行中进行修理、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15.停车保养或检修时,总电源要切断;
并在闸刀上挂有“禁止合闸,正在修理”的明显标志。
16.各种起重设备除每天应做好清洁维护润滑工作外,并要做定期检查保养和符合试验。
17.小型起重工具,操纵人,应站在起落物件的侧方向操纵。
18.起重机各机件在工作中,禁止使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或打反车进行停车。
19.各类吊车在起落时,不能同时左右行驶,横向行驶时不能同时开动起落开关。
20.各式吊车的钢丝绳、钩、限位器、控制器,要有专人定期检查和维修。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
21.起重司机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要求。
1)超载或被吊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斜拉歪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全,不可靠不吊。
7.3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后,发结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
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
2)工作前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
严禁机件带病运行。
3)司机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4)起重机在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和上下搭梯。
5)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
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6)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7)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
,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
不准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
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
8)汽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
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必须将机身先垫平。
9)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
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1)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
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
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扬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
,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
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4)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5)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6)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17)工作完毕,吊钩和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断电源。
塔吊、平板吊应停在轨道中间位置,并锁住夹轨钳。
7.4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7.4.1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1)起重机司机和指挥应有职能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所有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并熟悉操作说明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3)船舶的驾驶操作人员和水手应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证书。
7.4.2安全操作:
1)闭合起重机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确认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2)起重机操作应在指挥人员的命令下进行,同时注意周围环境和被吊物。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在起重作业中操作人员应擅离操作位置。
4)禁止不按操作规定操作。
5)严禁在被吊物上站人。
6)严禁在被吊物下站人或吊物跨越工作人员。
7)严禁起吊重量不明的物品。
8)严禁平拖或斜拖起吊。
9)在操作期间,一旦发现异常噪声、振动、发热及异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10)当风力大于6级时宜停止工作,把臂架放到停歇位置上,并将船体锚定。
11)不得利用限位器做正常作业的停车装置。
12)起重机工作时不应进行检查和维修。
13)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的数值。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最小距离/m
1.5
3
3.1
3.6
4.1
4.7
5.8
0.01(N-50)+3
注:
N-输电线路电压
14)当起重机靠近输电线时,应派指挥人员观察净距尺寸。
15)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和保管。
7.5吊索具安全规程
7.5.1术语:
1)额定起重量:
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2)极限工作载荷:
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吊索:
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安全工作载荷:
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7.5.2报废条件:
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纹扩展;
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的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7.5.3主要零部件:
1)螺纹连接紧固件。
2)吊耳与耳轴。
a)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4.
b)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须经过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
c)通过销轴连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d)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入钩底。
3)钢丝绳、滑轮、卷筒、吊钩如4.1.2.
4)润滑:
需要润滑的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设置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并按设计要求用油和定期润滑。
5)板钩:
a)钩片得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b)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c)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6)支持吊具
a)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
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b)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c)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
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7)安全防护装置
吊具应按下表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
如发现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序号
安全防护装置名称
电动板坯夹钳
电动传动卷板夹钳
电动钢板提升机
电动旋转卷材夹钳
电动卷材翻转机
均热炉脱锭夹钳
机械板坯夹钳
机械自动连锁夹钳
起重钳
1
开闭限制开关
应装
2
夹紧力安全装置
未夹紧连锁保护装置
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5
锁定连锁保护装置
6
光电保护装置
7
复位回路保护
8
零位保护
9
回转定位装置
10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
8)集装箱专用吊具
a)每个搭钩应能承受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
b)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c)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d)伸缩吊具的伸缩机构动作,应准确可靠,当伸缩臂达到极限位置时,应有行程开关和挡铁限位。
e)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连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9)吊索
a)吊索下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物滑落性能。
b)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c)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内。
d)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相同。
7.6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7.6.1叉车的主要用途
7.6.1.1叉车的主要用途是搬运放置在托盘上的货物,并能将其堆放在一定高度上。
另外,给叉车装配上合适的属具后,也可以用来搬运、堆放没有置放在托盘上的货物。
7.6.1.2禁止在用途之外使用
用途之外的使用是指载人后行驶、将人提升很高或牵引其他车辆的等等。
严禁使用的案例:
1)人站在货叉和托盘上,升高。
2)人站在托盘上去压住货物。
3)直接将钢丝绳挂在货叉上去吊货物。
4)牵引其他车辆。
5)用货叉去推货物或其他车辆。
6)用货叉去开、关其他货车的门等。
7.6.2使用场所和工作环境
7.6.2.1地面状况:
叉车的使用场所应是平坦而坚固的路面或地面,且通风条件良好。
叉车的性能取决于地面状况,运行速度调整适当,在斜道或粗糙路面上行驶时要特别小心。
7.6.2.2气候条件:
在风力很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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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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