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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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全套资料
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机构管理及职责
(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的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四)在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培训时,需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合理使用相关内容。
三、库房管理
(五)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的条件:
1.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医疗机构全部通过全国电子印鉴卡平台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于每月第一周完成第二类精神药品上一月度进、销、存量的填报工作;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
(七)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通过对公账户采用一票一款的方式向定点批发企业支付药品费用。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相关事宜与麻醉药品管理相同。
四、调配管理
(九)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十)各部门在储存、保管、调配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签字制度;对存放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及时清点,确保账物相符,一旦发生账物不符,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逐级上报。
(十一)过期、损坏药品管理
1.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进行专册登记(附7),经分管院长批准,备案后销毁。
2.住院患者不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由原领药科室将剩余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交回药学部门。
药学部门需核对交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确保药品名称、批号与发药处方记录一致,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五、处方管理
(十二)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为白色,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单位自行印制。
(十三)处方开具
1.处方开具要求
(1)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2)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在出院证中详细记录带药及使用情况。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支持,实现药师处方审核并留有痕迹的情况下可以取消纸质处方。
(4)门诊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需开具纸质处方。
2.处方限量
(1)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
镇痛泵给药时,每张处方为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给药剂量和持续时间。
(十四)处方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按照规定完成审核、调配、复核、发药程序。
2.登记:
发药完毕后,药师应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门诊处方登记内容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身份证号、药品名称、用药数量;住院处方登记内容包括:
发药日期、住院号、药品名称、用药数量。
专用登记册可以采用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表单或者手工填写的方式。
(十五)处方及账册保存
1.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学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至少2年,处方保存期满,经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销毁(附6)。
2.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2年。
六、临床科室管理
(十六)临床科室需要备药时,向药学部提出备药基数申请(附4),申请表由备药科室主任、护士长、药学部门、医务部门和分管院长签字,各部门留档备查。
药品需专区存放,交接班时应有记录。
(十七)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需由与本医疗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取药。
(十八)废弃液包括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剩余药液,应倒入黄色医疗废物袋。
七、合理用药
(十九)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用药应有依据。
(二十)处方点评
1.医疗机构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病历按月进行专项点评。
点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数量,不少于当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的20%,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不足100张的需全部进行点评;点评第二类精神药品病历数量,不少于30份(精神科20份,其他科室10份,科室病历数量不足的按实际病历数全部点评),第二类精神药品病历不足30份的需全部进行点评。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病历专项点评结果应全院公示。
3.医务部门应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病历专项点评结果,及时进行有效干预,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八、安全管理
(二十一)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严密保护现场,立即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九、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有异常购用情况的增加督导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三)医务、护理、药学等部门每季度联合对本机构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报分管院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其他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1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表
日期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批号
有效期
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
验收
结论
验收人签字
填写说明:
验收结论:
合格用√表示,不合格填写“不合格”及具体内容;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
可填写简称。
附2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
部门药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企业
日期
凭证号
入
出
结存数量
药师签字
数量
批号
有效期
数量
注:
药品入账时填写凭证号
附3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日期
交班时间
药品名称
单位
规格
备药
基数
处方数
本班结存数量
药品数量
交班人
接班人
相符
不符
附4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科室基数申请表
申请部门
审批意见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申请数量
历史日最大消耗数量
药学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医务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申请原因:
经办人:
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年月日
备药科室主任/
负责人
备药科室护士长
填写说明:
该表一式三份,备药科室、药学部门、医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5
山西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格式
附6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销毁登记表(非药品)
销毁类别:
处方登记专用册账册
销毁地点
销毁日期
填报人
名称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数量
备注
药学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销毁人员
(双人)
签字1:
签字2:
日期:
年月日
监督人员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7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登记表(药品)
药品名称
规格
数量(大写)
备注
药学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销毁人员
(双人)
签字1:
签字2:
日期:
年月日
监督人员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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