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区管理人员职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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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
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
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
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________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案区管理人员及职责
办案区管理人:
职责:
1.保持办案区卫生整洁,维护好办案后秩序。
2.做好办案区器材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3.严格办案区人员进出做好登记。
4.严格禁止在办案区从事与执法办案无关活动。
5.严禁将无关物品带入办案区。
6.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办案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案区通道门应当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条办案区门禁系统磁卡、密码仅限执法办案岗位正式民-警和办案区管理人员持有;
未经上述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
要实行不定期修改密码,以防外泄。
第三条办案区看管力量足够,岗位职责明确到位,在民-警带领下实行无间隙看管。
第四条对有现实危险的醉酒、精神疾病和自伤自残等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和看管措施,必要时通知家属、送医院救治。
第五条办案区严禁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的物品。
相关的过道、窗户、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或防护膜等防护设施。
计算机、公安互联网络、监控设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等设备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六条需要在办案区进行辨认时,不得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的物品直接交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七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吃饭时,应当尽量食用软质、易消化的食物;
不得使用可以致残、致伤的餐具。
严禁违法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的或者其他________不明的食物。
第八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入厕时,应当由民-警贴身监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脱逃、自伤、自杀等事故。
第九条依法决定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处理的,应当在决定后立即送执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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