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国考和各省申论实考范文精选2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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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国考和各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15篇
关注留守儿童构建和谐社会
留守儿童是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新的群体,作为“中国的娃,祖国的花”,应该与所有人一样,共享蓝天绿水。
然而由于亲情缺失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没能健康快乐地成长,我们应该关注留守儿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
政府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消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第二,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切实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与管理。
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普遍很差,甚至很多没有寄宿条件,这使得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无法有效地发挥。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并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各种文体投入,要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有效地提供完整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便利,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们中成长,以便对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
第三,建立农村社区少年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对少年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太少,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儿童管护责任制,并将其列为对乡村学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
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第四,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加强精神、心理、生理、行为方面的指导教育。
学校要开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为农村学校配齐心理教师,加强心理行为教育课程,让他们和其他任课教师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加深社会力量帮助和参与程度。
非政府社会组织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具有的帮助机构,其中帮助儿童是重要的内容。
政府部门应鼓励个人创建并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加强协作,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及其重要性,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的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第六,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发挥家庭教育这一杠杆的作用。
留守儿童家庭常住人口的变化,使“隔代教育”“单亲监护”“亲朋监护”及“兄长监护”“姊妹监护”等形式还将长期存在,各社区或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起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让他们真正履行起一个监护人应有的职责,真正发挥家庭教育的杠杆作用,使监护之家成为一个合格的教育场所。
小人物的力量
法学家称,重大个案会成为法律史上的里程碑并推动法治进程,世界许多国家均如此。
在2010年的十年“十大法治人物”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个“小人物”的力量,最终推进了中国法治的“大进程”。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无论任何国家、任何政府,立法都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保障,而每个普通人都是立法活动中的基石。
与庞大的国家立法机关相比,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王灿发无疑是个“小人物”,但这个“小人物”积极参与环境立法,促进环境法律的完善;这个“小人物”免费为污染受害者代理案件,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这个“小人物”对法官进行公益培训,建言建立北京市第一个环境法庭;这个“小人物”凭借自身的微薄力量推动着国家的法治建设。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是法律的实践,但真正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公民权利却需要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努力。
无论是“乡村检察官”张章宝,还是河南省检主诉检察官蒋汉生,他们都是国家司法工作者队伍中的“小人物”。
但张章宝从事控申工作15年,无一错案,无一上访,影响了298个行政村的法治风情;蒋汉生曾用8年的努力让背屈含冤达13年之久的胥敬祥无罪释放。
正是凭借这些“小人物”的力量,国家的司法权威得到了保证,人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任何一部优秀的法律都需要得到合理地执行。
从声讨“周老虎”的网民到自费开设公益网站的张宝艳,无一不是社会中的“小人物”。
但张宝艳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持,而网民的声讨则加强了全社会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
这一个个“小人物”对国家执法的帮助力量都在推动着我国的法制“大进程”。
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因为,法治的主体不是法律,而是每一个具体的人。
在网络化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人的遭遇极易成为公共事件,而为此引发的冲突和争论,常常间接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小人物”虽然力量弱小,却践行着法律的一言一行,放射出法治的精神与力量,影响甚至改变了公众的生活。
我们需要凭借这些“小人物”的力量,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促使更多的人接受法律、尊重法律,如此,我们才会离法治社会越来越近。
叩问土地
过去人们常讲:
不了解土地,就不了解中国农村。
今天我们要说:
不了解土地,就不了解当下中国。
土地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
多少问题在生成,多少力量在博弈,多少歧途在伸展。
统筹城乡发展,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希望。
而时下许多地方的“统筹”恰恰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夺。
迅猛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土地的快速升值,也给农民带来了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难逢机遇。
然而,不少地方政府,却在违背农民意愿,以种种堂皇的名义,公然动用行政强制力量,攫取农民的财产收益,剥夺农民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牺牲农民的未来生计和发展空间。
“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强迫农民以放弃自己的土地权利为代价,来换取政府本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置换进城后增值的土地收益本应全部返还当地农民,试点时却大多被弃置一边;拆村并居,让农民上楼,常常是对农民一场可怕的掠夺。
转变发展方式,是突破资源瓶颈的路径。
我们在愈演愈烈的生态环境污染和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恶化的倒逼、挤压中,开始重视起能耗问题。
但是,在许多城市工业项目已经难于落地和农村18亿亩耕地红线屡遭撞击的困扰中,为什么看不到与能耗同样紧迫的地耗问题呢?
在摊饼式的城市扩张中,在运动式的空城制造中,粗放型、浪费型城市化道路已经走到尽头,为什么不去从集约式土地开发中寻找新的空间和出路?
抑制贫富分化,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点。
中国的暴富神话和返贫故事,往往都围绕土地而发生,而展开,而进入高潮。
随着房价暴涨,少部分人一夜间站到社会财富的顶端,无房户们则会被轻易甩出财富积累的大门。
房地产领域日益成为权贵资本膨胀、政府官员腐败的重灾区。
有办案人员说,房地产的产业链有多长,权钱交易的食物链就有多长。
维护社会稳定,是营造和谐生活的前提。
目前,农民维权的焦点是征地拆迁,城市民生的焦点是住有所居,背后都是土地问题。
看一看全国每年由此滋生了多少社会冲突?
甚至引发流血自焚。
以农民工、大学生为主体的新生代,正在城市大山般的房价压力下,艰难地拼搏着、坚持着,为了眼前那一线奋斗的希冀,头顶那一缕理想的阳光。
如果一个个竞相崛起、美轮美奂的城市,放不下这一最有希望人群的最卑微的期求、最单纯的梦想,那对社会、对明天,意味着什么?
政府调控地根,是平抑市场风险的杠杆。
但这一杠杆常常是调而不灵,控而不动。
如抑制房价泡沫,国务院接连推出新政,甚至是“史上最严”,也一再遭遇市场反弹尴尬,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机)者等既得利益集团的顽强抵抗。
因为,土地中生成着暴富机制,土地出让金业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行政审批“公民可自决”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
说到行政审批,公众都不会陌生。
一个人一生都在与各种名目的行政审批打着交道:
出生、办户口、上学要办证,工作、调动、经商要办证,死亡还要办证……因此,在不少人眼里,行政审批几近成为政府管理的代名词。
事实上,行政审批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审批和监控,可以统筹、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恶性竞争和质量危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审批的范围过宽、项目过多,其引发的严重弊端又会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好处,比如,可能导致行政机构膨胀、增大行政成本,可能会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从而束缚公民和企业的自由和企业家精神,影响技术和商业的创新,导致经济、社会活力不足。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涉及两个核心的层面,一是如何科学地调整、取消已经不合理、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对确实暴露出严重问题的领域科学地增设新的行政审批项目;二是如何保证依然有效的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法治社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必须走法治化改革的道路,在注重实体法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重程序法的完善,以保证“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我国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的问题上,其实体法的路径主要是在对已有项目复查和清理的基础上,颁布新的法律,对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放松;程序法的路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必须经过“风险分析程序”作出正式的“规制影响分析”;二是要经过民意机关的表决通过。
另一方面,在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上,主要是通过三项制度来保证,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暗箱操作,推行阳光行政;二是听证制度,给予申请人或与该许可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促使行政决定能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三是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相对人说明。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国务院已经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当下最紧急的任务就是如何将原则具体化、可操作化,真正解决谁说了算的伪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国外的先进经验很有必要学习和借鉴,真正做到无论是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还是行政审批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都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都要经得起民意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监督。
伏尔泰说过,使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
甩掉铺天盖地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恰如磕去了鞋里的沙子,以“小政府”精干之躯轻松上路。
细水长流让节能减排常态化
中央政府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这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经济与能耗、污染共同增长的背景下向我们发出的一个信号,我国将痛下决心打破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痼疾。
一时间,节能减排如暴风骤雨,问责机制如利剑悬空,而地方官员必然不想为利剑所伤,因此紧接着在河北、山东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就上演了“十一五”最后关头拉闸限电、寒冬腊月停止供暖的“闹剧”。
节能减排前松后紧,手段单一、粗暴,而且企业居民没分别,关键时刻“一刀切”,节能减排任务在“十一五”最后阶段俨然让某些地区回到了原始社会。
党和政府已向全国人民许下了承诺,这场节能减排运动必会持续下去,“十一五”只是开始,“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节能减排必将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这种“临时抱佛脚”的节能减排措施也许能混过“十一五”,但又怎能在“十二五”以及以后的以后蒙混过关呢?
而且,即便是在“十一五”期间,地方政府采取这种非正常手段以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为代价来应付差事,也必然不能逃过舆论的谴责,更逃不过问责机制的利剑。
节能减排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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