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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监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海事机构一体化体制已经形成在沿海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河干线及港口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中央垂直管理体制;
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实行
以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中央管辖水域建立了14个直属海事局,在地方管辖水域成立了27个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海事管理一体化格局已经形成。
2.海事法制体系框架初步确立,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高海事立法力度加大。
发布了《海事法规体系框架》。
直接或者参与制订、修订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达50余件。
《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审查;
《船舶法》、《海上搜救条例》、《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海事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起草或者修订中;
完成《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批部颁规章。
目前,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达800多件。
各省、市、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一批具有地方海事工作特色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了统一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海事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3.立体化快速化监管体系已显成效,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在成山头水域等沿海水域、长江下游、三峡库区、珠江
口等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
开展了飞机、巡逻船相互配合的立体巡航。
开通了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
12395"
。
“十五”期间,组织、协调重大搜救行动4019次,派出和协调各类船艇10799艘次,飞机161架次,涉及中外遇险人员55880人,成功救助遇险人员52559人,救助成功率达93.6%。
——开展了验船机构的质量管理过程监督,完成水网地区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对验船人员全部实行执证上岗制度,实行验船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全国170家公司的1300多艘国际航行船舶全部纳入ism规则管理体系。
组织开展了安全管理体系国内化工作,陆续完成部分国内船公司建立并运行安全体系的工作。
推行重点船舶跟踪制度和安全信誉船舶管理制度。
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连续多年在世界范围内各主要港口国监督组织的白名单前列,并连续多年保持较低滞留率。
——加强“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和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监管,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船舶超载、低质量造船等现象。
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组织开展了国际航线和国内沿海的船员特殊培训和操作性检查,监督船员保持应有的适任水平,并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出台并实施了船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
建立了专业和
特殊培训规定及考试培训大纲,组织海船船员完成了履约过渡培训、考试,加强了我国现有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管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运输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中国海上船舶及沿海重要水域的溢油应急计划,推进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国家溢油应急体制的建设。
——沿海航标正常率、维护正常率和信号可用率均达到部颁标准。
开发应用电子海图,编绘全国沿海开放港口和重要水道海图。
海测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在“5·
7”空难等重特大事故中多次成功地完成了准确扫测定位和应急布标等任务。
——在水运经济快速发展和港口吞吐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水上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十五”与“九五”相比,四项事故指标中,事故件数下降了33.3%,死亡人数下降了24.4%,沉船艘数下降了25.7%,经济损失上升了37.6%,及时化解了多起水上重大突发险情并有效处置了多起重大污染事故。
4.海事基本建设明显加快,海事监管手段明显改善
在重点水域加强了Vts、ais、cctV等先进技术手段的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港口和重要通航水域已建成Vts中心26个、雷达站73座,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琼州海峡水域ais已经建成。
使用飞机开展立体监管。
建成2艘千吨级巡视船和一批60米级、40米级、30米级及以下巡逻船艇及航标、测绘船艇。
建成了一批新的海事业务用房和工作船码头。
航海保障中广泛利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
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将执法监督开展的具体情况记录、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政务公开,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投诉信箱,接受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为申诉、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情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五)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
查、行政调查、行政征收等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海事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情况;
(七)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与处(中国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置情况;
(八)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九)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超越职责、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备案、评估;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制定、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是否事先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后评估及定期清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按照上级分级管理要求在权限内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是否违规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十九条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照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三)使用文书是否规范;
(四)办结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重大海事行政许可审核、批准和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实施程序和使用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四)海事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有办结时限要求的,是否按时限办结;
(四)是否收取有关费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依据和单据是否合
(五)重大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六)需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充分、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行政决定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三条对海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配设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二)是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应诉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应诉。
第二十四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就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出罚款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否存在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二)是否对没收的财物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是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拍照存档;
(三)是否按规定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
(五)是否存在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情形;
(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及时、全面地执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命令
(二)对要求将执行情况上报或反馈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反馈。
第二十七条对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二)是否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是否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
篇三:
对内河海事管理的若干思考(修改本)
对内河海事管理体制问题的若干思考
摘要
我国历来都是一个内河航运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内河航运经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而海事管理机构承担着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对于内河航运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尽管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管的全国水上安全监管一体化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在内河水运海事管理方面,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仍存在问题。
本文将提出内河海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统一行使水上安全管理权的海事机构。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三是创新海事管理模式,变以海事业务分类的平行管理模式为以海事职能分类的立体管理模式。
四是改变海事管理方式,完善相关运行规则,包括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诚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海事区域联动机制,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健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关键词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内河海事机构设置职能定位运行机制
正文
1、我国内河海事管理模式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大国之一,同时还是世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大陆海岸线以外,有着面积约338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
大陆海岸线和岛屿海岸线区3.2万公里,集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总长度22.68万公里,总径流量约2.6亿立方米,全国通航里程11多万公里,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根深叶茂、淮河、钱塘江等水系通航里程在100公里以上。
我国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多个,总面积达8万平方公里,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人工水库。
许多湖泊与河流相通,具有较大的航运价值。
海事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1998年国务院国办发
[1998]67号文件颁布,批准了《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隶属交通部,形成了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沿海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千线和港口,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
其他水域划分为地方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2、目前海事管理体质主要问题分析
从狭义上说,行政管理体制是为确保国家目的实现而确定的,关于政府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所谓职能定位,是指根据某个时期内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和形势,确定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
而与权力配置直接相关的是政府的机构设置,由于政府机构是行政权力的具体承担者,所以在一级政府内部,究竟应当设置哪些机构、多少机构,应当赋予各类机构何种地位和权限,都主要由各个机构的权力配置所决定,当然,行政机构的设置还要遵循行政管理自身的规律。
而职能定位、权力配置完成后,将要通过一系列的运行机制,确保行政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
研究我国的内河海事管理体制,主要也应当从海事管理职能定位、海事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方面来进行研究。
简单地说,可以理解为“谁来做、做什么和如何做”。
“谁来做”解决的是机构设置的问题,“做什么”解决的是职能定位的问题,“如何做”解决的是运行机制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只是本单位若干工作职能的一部分,而且一般不是重点、不受重视。
海事管理机构不具有实质的主体地位,对于海事管理方面的投入最少,工作力度就更小。
第四种类型的海事管理机构,事实上就是造成了机构层次繁多、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出现。
而我国现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设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实施条
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这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大多都接受中央、地方双重领导。
就对于下属的区县地方海事处而言,党、政、人事关系也属各区县领导,业务甚至于经费却归市地方海事局管。
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长期以来烙印着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痕迹。
由于地方海事机构的人事权在地方,上级海事对下级海事的威慑力不够,下级海事机构执行上级海事机构的政策往往走样,对地方经济和部门利益有利的执行,不利的不执行,这样就很难做到政令畅通。
二、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㈠、水上执法权分散,职能交错严重
“法治统一”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法治统一”既指要维护国家宪法、基本法律的权威,严格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法律保留等法律基本原则,也指在某一管理领域内,遵守或执行的相应规范是统一的,相应的管理行为是统一的。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因此,我国行政执法的统一也是我国法治统一的重要方面。
20xx年,国务院发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我国内河的水上安全管理,也被船民朋友们俗称为“九龙治水”,如长江水域,航道养护等职能归航道部门船船需向其缴纳航道养护费用;
水上治安管理职能由港口公安和地方水上公安共同享有,船船需向其缴纳治安管理费;
进出港口的许可权由现行的海事管理机构行使,根据中央管理水域和地方管辖水域
分治的原则,船船依据其进出的港口的性质,分别在国家海事机构和地方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同时缴纳船舶港务费。
如果船舶属于渔船,其捕鱼的许可证由渔政管理部门发放,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一般船舶发上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如属于渔船事故,在主航道上由海事管理部门牵头渔政配合调查处理;
如果发生在非主航道上,则由渔政处理,但主航道和非主航道如何界定,并未明确;
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处理,但船舶在修造厂期间或停泊期间发生事故,部分地区的水上公安的水上消防站依据当地政府授权也可以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港口法》等相关规定,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部门可以管理沿岸的作业码头,但海事部门为保障船舶靠离泊的安全,也可以适当延伸管理由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我国内河目前水上安全管理的主体较多,水上安全的执法权分散十各管理机构,且各管理机构又分别隶属十中央的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不同部门,其主要的执法依据也分别为《安全生产法》、《渔业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各部门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应该说有较大的矛盾或重复之处,从而造成了水上安全管理行为的不统一。
应该说,这种现状与相对集中执法权和建设法治统一的国家的要求都是极不适应的,从保障内河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它需要某一机构能综合行使水上安全管理的全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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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海事 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