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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生产经营或作业进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置设施的;
(五)违背操作规程利用污染物处置设施,致使处置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置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置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置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置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环境爱惜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利用的农药,被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更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觉仍在生产、利用的;
(二)无合法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更正文书规定的更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更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爱惜、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查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利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利用的农药。
第九条《环境爱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要紧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治理、指挥、组织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爱惜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以下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惩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
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经审查,以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能够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能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以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以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了案。
第十六条实实施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了案归档。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上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爱惜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察,发觉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惩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本方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按日持续惩罚方法
(部令28号)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按日持续惩罚方法》已于2021年12月15日由环境爱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长周生贤
2021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按日持续惩罚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实施按日持续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法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持续惩罚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持续惩罚,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引导和催促排污者及时更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按日持续惩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惩罚决定和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依法作出罚款惩罚决定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实施按日持续惩罚:
(一)超过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址性法规能够依照环境爱惜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持续惩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检查发觉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按日持续惩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决定以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监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排污者的大体情形,包括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置依据;
(四)责令当即更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更正可能承担按日持续惩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更正情形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能够向作出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报告更正情形,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复查时发觉排污者拒不更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能够对其实施按日持续惩罚。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复查时发觉排污者已经更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持续惩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更正:
(一)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复查发觉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更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当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按日持续惩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惩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持续惩罚的,应当依法作出惩罚决定书。
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二)第一次检查发觉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惩罚决定、拒不更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持续惩罚的起止时刻和依据;
(四)依照按日持续惩罚规那么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持续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持续惩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第二天起,至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复查发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更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更正,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在以后的检查中又发觉排污者有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从头作出惩罚决定,按日持续惩罚的计罚周期从头起算。
按日持续惩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按日持续惩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惩罚决定书确信的罚款数额。
依照按日持续惩罚规那么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惩罚决定书确信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持续惩罚的,能够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查封、扣押等方法;
因采取上述方法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再也不实施按日持续惩罚。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
(部令30号)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按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更正或限期更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实施政惩罚。
第四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形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许诺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方法。
第六条
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方法: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操纵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环境爱惜法律法规予以惩罚,能够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置、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大体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阻碍生产平安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惩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断产或擅自恢复活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觉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峻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情重大或社会阻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惩罚的,能够在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或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能够在行政惩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二)违法事实、证据,和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更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样不超过三个月;
情形复杂的,经本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当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方案应当确信更正方法、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日最高许诺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排放污染物,并依照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或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留监测记录。
第十七条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形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布情形,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和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要紧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照情形等材料。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缘故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九条
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的情形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置或惩罚。
第二十条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布方法
部令31号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增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爱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环境爱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动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动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强制公布和志愿公布相结合的原那么,及时、如实地公布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做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动工作制度。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动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布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布日常工作。
第五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公布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誉评判制度。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能够不公布;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一年3月底前确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确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要求,和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确信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实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或可能对环境灵敏区造成较大阻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阻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经营和治理效劳的要紧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要紧污染物及特点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散布情形、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形,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形;
(四)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及其他环境爱惜行政许可情形;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布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布平台或本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同时能够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公告或公布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布效劳、监督热线;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布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取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布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能够参照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单位志愿公布有利于爱惜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形,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动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布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举报。
同意举报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爱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背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的规定责令公布,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布或不依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布环境信息的;
(二)不依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的;
(三)不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布环境信息的;
(四)公布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方法
部令29号
为标准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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