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考试35道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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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自诉案件,你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另一名值班民警小李说:
“虽说该案是自诉案件,但受害人既然来了,我们就应当受理”。
于是二民警对乙的指控情况作了记录,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将乙提供的录像片段和照片拷进工作电脑,复印了《鉴定报告》,然后对乙说:
“好了,你可以走了,我们会调查的。
”第二天,二民警传讯了甲,甲对殴打乙的事情供认不讳。
二民警还询问了乙的妻子丙及其他知情人,并制作了笔录,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出了“同意立案侦查”的批示。
在制作《立案决定书》时,民警小刘要求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否则不能制作《立案决定书》。
1.乙报案时,值班民警小张和小李谁的说法正确?
小李的说法正确。
对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在该森林公安机关有关民警对本案的受理、立案程序中,不正确之处有哪些?
受案时,报案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对案件线索应当初查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批示同意,方可以进行。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批示立案侦查的,可以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3.本案中,民警取得了哪几种类型的证据?
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1)民警取得的证据有:
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复印件;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甲的有罪供述;
受害人的陈述:
乙的指控记录;
证人证言:
丙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视听资料:
乙提供的录像片段和照片。
(2)直接证据有:
甲的有罪供述、乙的指控记录、丙的证言以及甲殴打乙的录像片段和照片。
三、甲到一仓库进行盗窃,发现了正在仓库里面盗窃的乙,双方各自吓了一跳,后发现对方也是来盗窃的,遂各自拿着盗得的财物离开。
第二天,在某旧货市场销赃时又见到了对方,就交换了联系方式。
甲观察到私企老板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想乘丙的家中无男人之机进行盗窃,又怕一人难以得手,便给乙打了个电话说明了情况,并说好如果得手共同分赃。
于是二人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被丙发现,丙大声呼叫“有贼”,甲抓起一块毛巾塞进丙嘴里,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让乙看管。
乙在看管丙的过程中,见丙有几分姿色,遂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甲在书房翻到现金两万元,藏匿在身上,事后没有分赃给乙。
几天后,乙向好友丁说了此事。
丁说:
“甲太不仗义,咱们一起去教训一下他”。
当天晚上,乙、丁二人同时对甲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的过程中,乙越想越气愤,就想将甲打死,所以专门往甲的头上狠打,致甲头部重伤。
而丁则只打甲的腿部,致甲右小腿骨折。
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将三人一齐带回公安局。
1.甲、乙、丁的行为分别涉嫌哪些罪名?
应如何处断?
(8分)
(1)三人分别构成下列行为:
甲:
去仓库行窃,涉嫌盗窃罪(1分)
去私企老板丙家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乙:
去仓库行窃,涉嫌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1分)
丁:
故意伤害罪。
(2)对甲、乙应当数罪并罚。
2.甲、乙、丁之间哪些行为是共同犯罪?
谁是主犯?
甲与乙到私企老板丙家行窃,被发现后由共同盗窃转为共同抢劫,甲是主犯。
乙与丁在故意伤害甲的故意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
四、张某为实施抢劫在甲县买了两把弹簧刀,在乙县抢劫作案2起,到丙县销赃,住到闫某的个体旅馆。
张某在与闫某喝酒时,无意中说出了自己在乙县进行抢劫的事情。
酒后张某又离开旅馆。
当晚,闫某便向丙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侦查员立即对张某进行了布控,22时40分在某小区将正在盗窃的张某拘留。
由于人员不足,到第二天23时50分才对张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一直保持沉默,一字不说。
拘留后的第4天,张某才说出了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并请律师李某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根据张某说的住址,将拘留张某的情况通知了其家人。
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直到拘留后的第32日,公安机关才向检察院递交了呈请逮捕的审批报告。
李律师说,公安机关直接拘留张某是错误的,应当先依法传唤;
在执行拘留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张某的家属,违反了法律规定;
讯问、提请逮捕也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时限规定。
1.对于张某抢劫案,哪些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甲县公安机关、乙县公安机关、丙县公安机关(1分)
2.对李律师的说法,你认为是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并说明理由。
(9分)
李律师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传唤后才能拘留张某的说法错误,张某正在踩点,是“正在预备犯罪”,可以先行拘留。
李律师关于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张某的家属的说法是错误的。
张某拒不交待真实姓名、住址,无法告知,在弄清其真实身份后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李律师关于公安机关拘留后的讯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李律师关于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说法是错误的。
张某属于流窜作案,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期限可经批准延长至30日。
对于本案,应当从弄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至移送起诉的时间共28日,并没有超过30日。
五、牛某、吕某二人因陈某曾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于是怀恨在心,进行报复并将其砍伤。
陈某在逃跑过程中,牛某、吕某二人仍不罢休,继续持刀追赶陈某,并叫喊着要砍下陈某的胳膊。
眼见二人已经逼近,适逢一男子靠着摩托车(价值9000元)在路边抽烟休息。
情急之下,陈某将该男子推倒,抢车逃走。
陈某驾车驶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陈某遂将现金据为已有。
陈某开摩托车回到县城,遇见好友张某。
二人将3000元挥霍后,商量着再弄点钱花花。
于是,陈某骑车,张某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银行门口伺机抢妇女的提包。
傍晚,二人见妇女李某取出5000元装入挎包后出来,即驾摩托车尾随,在与其擦身而过之际,张某抓住该妇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李某紧紧抓住,张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陈某驾车逃走。
张某从地上起来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妇女李某。
妇女李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张某落荒而逃。
陈某驾车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抓获。
陈某向交警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通知他的老婆从家里拿来现金3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了张某及牛某、吕某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
1.陈某、牛某、吕某、张某的行为触犯哪些罪名?
(6分)
牛某、吕某共同对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推倒男子,抢车逃走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陈某将3000元现金据为已有构成盗窃罪。
陈某开摩托车带张某抢夺妇女李某装有5000元的挎包构成共同抢夺罪(未遂)。
张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2.对陈某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什么(4分)
对陈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具有主动退赃、自首、立功的情节(3分)
六、孙玉,系A县B镇人。
2010年7月4日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向公安机关交纳了8000元的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孙玉先将记录有收购虎骨数量及收购金额的帐本烧掉,后又请知情的邻居吃饭,要求邻居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予以关照。
7月30日,孙玉未经许可到相邻的C县D镇赶场贩卖耕牛,两日内返回。
8月3日,公安机关传讯时,孙玉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公安机关查明了取保候审期间孙玉的上述所有事实,以传讯时孙玉未能及时到案为由,作出了没收了5000元保证金的决定,用于办案开支。
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公安机关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孙玉,要求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后,责令孙玉补齐8000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1.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哪些规定?
将记录有收购虎骨数量及收购金额的帐本烧掉,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1分)
请知情的邻居吃饭,要求邻居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多加关照,属于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1分)
到与本县相邻的县另一镇赶场贩卖耕牛,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
2.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做法哪些地方存在瑕疵?
没收保证金的事实理由错误,传讯时孙玉未能及时到案是客观原因所致,应当以孙玉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等违法事实为理由。
没收5000元保证金用于办案开支的做法错误。
未告知孙玉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3.公安机关责令孙玉补齐8000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4.对孙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还可采取哪些措施?
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七、殷某意欲在自家院内鸡窝门口安置电网捕杀经常到家中偷鸡的黄鼠狼,结果误将半夜闯入的一只小黑熊电死。
殷某将黑熊死体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李某说:
“大熊猫更值钱,你自制的电网竞有如此威力,何不去抓只大熊猫?
我可以让你发大财。
”殷某说:
“我是为了捕杀黄鼠狼,小黑熊是误撞上的,我的电网那么小,哪里能抓得住大熊猫?
再说了我也不知道那里有大熊猫。
”李某说:
“自然保护区就有大熊猫,你去抓吧,不管死活我都要,给你高价。
”同时向殷某介绍了大熊猫的生活习性,提出了改进电网的具体方法。
次日,殷某便按照李某的要求将自制的电网设置于自然保护区,后被森林公安机关发现。
问:
殷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殷某对小黑熊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1)殷某在自家院内鸡窝门口安置电网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殷某在自然保护区擅自设置电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行为,二者具有竞合关系。
殷某出卖黑熊死体,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李某收购黑熊死体,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李某教唆殷某捕抓大熊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殷某和李某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共同犯罪。
(2)对于小黑熊的死亡,属意外事件,殷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八、陈某系外来打工人员。
2010年秋,偶入一珠宝店,趁柜台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5000元的红宝石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假装看货。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将戒指扔到柜台上逃离。
由于珠宝店以前也曾丢失过珠宝,便怀疑也是陈某所为,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侦查员李某、张某在珠宝店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随即决定去陈某的住所进行搜查。
侦查人员来到陈某住所,房东说陈某回原籍了。
侦查员要求房东作见证人,对陈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进行了录像。
搜查过程中,发现淫秽光盘8张、面额100元的现金3张、摩托车1辆、其他生活用品若干。
侦查人员对现金、摩托车、光盘进行拍照后,当场开列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进行了扣押,并注明已经拍照。
当要求房东签字时,房东说他只对搜查负责见证,对扣押东西他做不了主,拒绝签字。
因房东拒绝签字,侦查人员遂结束了搜查。
随后,侦查员张某骑着扣押的摩托车,李某拿着现金300元和8张光盘,一同又去参加办理另一起案件。
五天后在驾车返回公安机关的路上被一辆工具车追尾,致摩托车损坏,李某受伤。
在医院包扎伤口时,因李某事先没有带钱,便用扣押的现金付了医药费,回到公安机关后用自己的工资补足。
同时将摩托车、光盘交证据保管室时,发现光盘少了两张。
1.公安机关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盗窃既遂、返还财物。
2.请指出侦查人员的搜查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
搜查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未制作并出示《搜查证》;
未制作搜查笔录;
对与案件无关、且不能证明陈某可能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进行了扣押;
见证人拒绝签字未作记录;
见证人拒绝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字不应立即结束搜查工作,见证人拒绝签字不影响搜查工作的进行(1分)
擅自使用被扣押的摩托车、现金。
未及时移交和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
九、李某是A省边远林区农民。
2010年3月,在自己的自留地砍伐杨树15株,计立木蓄积8.043立方米。
2010年4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分得的林子内砍伐松树19株,计立木蓄积8.086立方米。
2010年9月,李某与同村王某就自留山林权发生争议,李某在有争议林内砍伐松树21株,计立木蓄积11.058立方米(事后经确认,林权确归王某所有),又在王某的自留山上砍伐松树7棵,计立木蓄积3.343立方米。
李某将上述砍伐的林木一并卖给本村在县城从事木材生意、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朱某。
朱某雇佣同村的刘某用大卡车运输上述木材。
在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因未能提供木材运输证被扣留。
王某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说李某盗伐了其林木。
(注:
A省规定,盗伐林木的刑事立案件立案标准为3立方米,滥伐林木的刑事立案件立案标准为15立方米。
)
1.李某上述几次砍伐树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李某在自留地砍伐自己的杨树15株,不是违法行为。
李某未经许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得的林子内砍伐松树19株;
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是滥伐林木的行为。
李某在一年内两次滥伐林木未经处罚,累计达到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构成滥伐林木罪。
李某在王某的自留山上砍伐松树7棵,达到盗伐林木案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盗伐林木罪。
对李某应当数罪并罚。
2.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朱某收购李某在自留地砍伐自己的杨树15株,不是违法行为;
朱某收购李某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得的林子内砍伐的松树19株和在争议林内砍伐的松树21株、收购李某在王某的自留山上砍伐松树7株,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朱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数额总量达到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刘某的行为定性?
刘某非法运输的林木并非都是盗伐、滥伐林木,应当区别对待。
刘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朱某收购的李某在自留地砍伐自己的杨树15株,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刘某运输朱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数额总量达到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十、周某,1994年3月25日生于L省M市A县。
2006年5月,周某的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
2007年周某辍学,到处流浪,并染上了诸多恶习。
2008年5月,周某在A县与刘某发生口角后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便在刘某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暗中设了一条绊绳,一天的傍晚刘某骑自行车过来时拉起绊绳,使刘某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后脑撞在一块石上,导致颅内出血而亡。
周某害怕,跑到本市B县躲藏。
2008年8月,周某又拦路抢劫了退休职工朱某刚领的工资2000元后又跑到本市C县躲藏。
2009年被当地地痞杨某控制,参与了杨某组织的几起犯罪活动。
2009年3月周某为杨某运送海洛因50克。
2009年5月在负责看管杨某计划拐卖的幼女丁某时将其强奸。
2009年8月,在C县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中被抓获。
1.周某应当对他的哪些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运送毒品、强奸行为。
由于周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的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2.周某被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可否延长?
可以延长几次?
最多可延长至多少天?
延长期限的理由是什么?
周某被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可以延长两次。
最多可延长至30天。
延长期限的理由是因为周某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3.周某被逮捕后是否具备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
最多可以延长几次?
最多共可以延长多长时间?
延长期限应当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批?
(4分)
周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
最多可以延长三次。
最多共可以延长5个月。
第一次延长,由M市检察院审批。
第二、三次延长,由L省检察院审批。
十一、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民警,骗租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致使何某受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将崔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何某受重伤。
经刑事技术鉴定,崔某抢钱时所持枪支是个儿童玩具,不具备枪支的基本属性。
崔某说自己有精神病,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同时对何某的伤情鉴定表示异议。
经法定部门鉴定,确认何某重伤,崔某不是精神病患者。
1.本案崔某具有哪些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军警抢劫;
(1分)
抢劫致人重伤。
2.上述各项鉴定中,鉴定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
法医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伤情重新鉴定。
3.就崔某对何某伤情鉴定的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不确切或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不予批准(1分)
不予批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4.伤情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分别应当由什么样的医疗机构进行?
伤情重新鉴定和精神病鉴定都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十二、某晚,陈某趁路人张某不备一把将其挎包(价值1000元)抢下便跑,张某紧追不舍。
这时陈某见路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便击倒车主刘某,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
次日,车主刘某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陈某,欲将陈某扭送公安局,陈某将车主刘某打伤后逃走。
经法医鉴定车主刘某为轻伤。
黄某和李某是夫妻,其中李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
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陈某抢包夺车的全过程。
公安机关将黄某和李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先单独询问黄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又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因一时找不到哑语翻译,便让黄某进行翻译,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路人张某因包被抢,心情不佳,又喝了不少酒,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语无伦次,但公安民警本着全面取证的原则,仍然坚持做完了询问笔录。
摩托车主刘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对陈某的住处进行检查时,因陈某已逃跑,不知去向,刘某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在检查笔录上签了字。
1.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涉嫌哪些罪名。
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2.公安机关取得的上述证据中,哪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
由黄某进行了翻译的哑巴李某的询问笔录,因黄某是证人,不能兼任翻译;
路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因张某醉酒,语无伦次,不能正确表达。
由车主刘某作见证人的检查笔录,因车主刘某是本案的受害人,不能兼任见证人。
3.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还存在什么瑕疵?
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
对证人不能适用“传唤”措施,也不宜将证人传唤到“宾馆”进行询问。
十三、甲、乙是同村人,二人一同外出在丙的私企打工,老板丙欠二人工资若干,几经索要未付,二人颇多怨言,多次商议报复老板丙。
丙五岁的儿子丁常来甲、乙的住所玩耍,一天甲看着丁离去的背影对乙说:
“坑害民工,断子绝孙”。
乙心领神会,便买来剧毒药品交给甲,当时还向其介绍了毒性,一旦吃下必死无疑。
两天后,乙觉得不能太过分了,于是背着甲悄悄将毒药倒入下水道,洗了瓶子后装上当地普遍使用的粮食驱虫剂。
乙知道这种驱虫剂不会致人死亡,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引起中毒,如不及时诊治,会给人体器官带来终身性损伤。
一日,丙外出,甲趁机将“剧毒药品”放到丁的米饭中,丁服后极端痛苦。
乙知道后心生怜悯,抱丁向医院奔去。
甲见状,怕事情败露,也尾随其后,并对医生说是食物中毒,当场支付了医药费。
丁因治疗及时,器脏未受到损伤。
请运用刑法关于犯罪形态、主观态度、客观情况等知识对甲、乙二人各犯罪阶段的行为进行分析。
(10分)
1、从甲对乙说:
“坑害民工,断子绝孙”至乙买来了剧毒药品交给甲。
甲、乙具有杀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处于预备阶段,是共同犯罪的预备。
2、乙悄悄将毒药倒入下水道,洗了瓶子后装上了当地普遍使用的粮食驱虫剂。
乙自动中止了杀人的故意,并阻止了整个杀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就故意杀人而言,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同时,乙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处于预备阶段。
甲没有故意伤害的犯意,不能认定故意伤害是共同犯罪。
3、甲在丁的饭中投毒。
甲是故意杀人的实施;
乙是故意伤害的间接正犯。
4、丁服毒后极端痛苦,乙心生怜悯,抱丁向医院奔去,甲见状,怕事情败露,也尾随其后,对医生说是食物中毒,并支付了医药费。
因送医院及时,丁器脏未受到损伤。
甲从主观上讲,是实行终了的中止,从客观结果上讲,是工具不能犯未遂。
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考虑,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实行终了的中止。
乙及时送丁到医院,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伤害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十四、2010年12月31日(禁猎期),张某使用其在家里存放了多年的军用枪支(79式半自动步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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