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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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第2条工程地点:
城南新区
第3条承包范围:
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
第4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依据协商清单单价据实)
第5条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
第6条工程质量:
合格
第7条合同价款
7.1本合同总价为(暂定)伍佰万元整(¥:
5000000元)
7.2本合同预算暂定价仅作为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经甲方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合同附件。
如无预算,须经甲方限定每平米造价,施工单位应控制造价在限价范围;
超出限价标准,超出部分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8条付款方式:
8.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8.2吊顶龙骨完成、石材和墙地砖完成、安装隐蔽工程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8.3主要材料全部进场、装饰面层完成60%,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8.4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甲方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纳入竣工结算,在结算结束后按付款方式同比例支付。
8.6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期贰年)15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双方约定:
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
8.7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与付款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及定额内甲供材总价)。
8.8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另议
第9条工期约定:
9.1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9.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日累计停工4小时以上,经甲方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9.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10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工艺说明、设计变更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主,参照《建设装饰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不顺延工期。
10.2乙方采购材料,应根据协议条款的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材料设备进场乙方应提前24小时提请甲方和监理方对材质、品牌规格进行验收,并须书面签字确认。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要求其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竣工结算时发现施工所用材料达不到封样材料标准,甲方有权重新核价。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乙方应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乙方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乙方应立即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并对乙方罚款5000-10000元。
甲方代表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和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条第一款的义务,同时工期也不予顺延。
10.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十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移交手续。
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拒付进度款并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经整改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5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本项目实际投入使用之日算起,保修范围为本项目的装饰工程和水电工程。
10.6在法定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驻场履行保修职责,如在接到甲方工程部或维修中心发出的报修通知48小时内未派人维修或48小时内无法联络到指定维修人员的,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按照甲方成本中心核算的维修费用的200%计算,其中100%用于向实际维修人支付,100%作为对于甲方的损失补偿。
该200%的维修费将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减,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如无法找到其他单位维修人员的,甲方有权允许业主自行申报价格维修,维修费按照自行申报的维修费用的150%计算,其中100%用于向业主支付,50%作为对于甲方的损失补偿。
所付费用直接从乙方未结算的工程款中扣付。
10.7如损坏部位责任不明导致各施工方推诿的,与该损坏部位前后相关工序的单位认可甲方指定鉴定单位进行责任鉴定,并绝对服从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鉴定费用由甲方垫付,鉴定结论出具后由责任人双倍返还甲方垫付的鉴定费用。
如鉴定不出责任人或在蒙城县内没有鉴定单位承接鉴定的,由相关工序施工单位平均分担损坏责任,双倍的鉴定费也由各工序施工单位平均分摊返还。
鉴定费的返还可采取从乙方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的形式。
10.8质保期内更换或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在更换或维修验收后重新起算,直至所有部位未经维修的期间超过法定保修期限。
10.9乙方指定的本地报修联络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传真:
,联络人联系电话,质保期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报修地址或指定传真号发送维修通知函的,经过合理的期限后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指定报修地址、传真号码、联络人等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11条工程造价约定:
11.1施工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竣工图按照协商清单单价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并经甲方或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审定,且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1.2本工程预算工程量为暂定,结算时据实调整。
材料价格、材料以甲方核定确认价格为准,结算时调整;
在材料进场前,按现场确认经甲方有关部门核定价格,并对核定的材料进行封样。
如超出限价标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书面确认文件须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11.3现场发生签证需按甲方签证程序办理,否则决算时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11.4如甲方安排第三方审计,施工方需积极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竣工结算经甲方成本部、工程审计部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结束后,第三方审计收费由甲方承担;
如核增额超过审定额10%以上的,第三方审计收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1.5.1上述条款中的核减额是指乙方报送甲方成本控制部的竣工结算金额减去第三方审计审定金额。
11.5.2上述条款中的审定额是指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价。
第12条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2.1乙方应按当地消防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因装饰特殊需要,乙方应提请甲方,由甲方负责与消防部门协调,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均由甲方负责向当地消防部门申办防火设计消防审核。
12.2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2.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以及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安全、火灾事故等,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13条甲方责任:
13.1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负责的各种申请、报批等手续。
13.2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及障碍的拆除工作,提供临时设施场地或设备材料存放地点,协助乙方人食宿工作生活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自负。
13.3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进场施工的许可手续。
13.4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第14条乙方责任:
14.1确保工程质量,如期交付使用。
14.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14.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和现场管理,配合甲方的工作。
14.4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工作,加强工程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并承担相关费用。
14.5乙方应留驻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在施工现场进行配合并解决有关问题,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现场代表的亲笔签名具有签收的法律效力,现场代表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的签收必须经由盖章方可。
14.7本工程乙方自竣工验收合格起保修贰年。
14.8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的指定联络人。
在本合同范围内指定联络人的亲笔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乙方指定联络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出具的全部书面文件均应由甲方工程部、成本中心共同会签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14.9本合同相关通知应书面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的方式送达。
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
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15条违约责任:
15.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则工期顺延。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未交付使用,每推迟一天,罚款合同价的1‰。
推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单方终止合同。
15.2.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只要发生连续三次任何一项不合格工程,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乙方都将承担每次壹万元的经济处罚,甲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工程款,并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5.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5.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15.6.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与乙方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据实结算。
15.7.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甲方书面要求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施工的,则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15.8.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法定事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将甲方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向甲方返还并承担10%违约金。
如乙方在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其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5.9.乙方应当提前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
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管现场设施并对成品保护负有责任。
15.10.如乙方所供装饰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或与甲方封样不符或装饰材料环保检测不合格,则乙方应免费负责更换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及环保要求指标。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16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行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公司所在地(蒙城县法院)法院起诉解决。
第17条附则:
17.1本合同需要进行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7.2本合同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7.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7.4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7.4.1工程项目基本作法条目;
17.4.2施工图纸;
17.4.3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指定联络人: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通邮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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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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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装饰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