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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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签发。
10
县城
管局正式挂牌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
2008
11
月县城管局粗暴执法,致
3
名商贩
重伤。
商贩将县城管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县城管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置行政机构的违纪案。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政府组织机构必须依法设置,这些机
构承担的职责和实际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任何未经法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人员都不
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对此,《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
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的程序和审批权
限,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机构设置管理程序,任何机构编制部门
管理范围内的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机构,才能在社会上合
法地进行活动,其活动也才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这个机构就是不合法的,这个机构的行政行为也
是不合法的。
W
某作为新到任的县长期望改变
县县城脏、乱、差面貌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加强
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违规增加行政机构则是错误的。
按照《G
省机构编制
管理规定》的规定,县(市、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须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提出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地级市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人
大常委会备案。
某作为县长、县编委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审批人,为本案的直接责任者。
其
在主观方面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从事了超机构限额并超越审批权限设立政府行政机构的
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其行为侵犯了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应依照《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L
某作为县编办主任,是成立县城管局的承办人,虽然其事先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明知擅自
设立行政机构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然按照
某要求制作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
会议研究,并代拟了成立县城管局的通知,其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
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
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
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
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
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L
某明知成立县城管局是违反《G
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按照
某要求向县政
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县城管局的方案,也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但考虑其事先提出过反对意见,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或者组织处理。
3.对于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4.对于违规设立的县城管局,应宣布撤销。
如
县确有成立城管局的必要,可以按程序报批,
在县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
对于
某的处理意见,有的同志可能有不同看法,认为
某作为一名公务员,听从他的上级--
县长、县编委主任
某的命令做出违纪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这样的认识,应该分三个方
面来看:
一是认真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重要义务。
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认真
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机关权威性、统
一性的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无论是从事立法工作、行政管理工作还是
司法工作,公务员都有义务坚决贯彻上级的命令或者决定。
如果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允许公务
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执行,则国家机关的统一性无从谈起,势必形成一盘散沙。
所以,
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上级的领导,服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不得我行
我素,自作主张。
二是当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
见,如果该意见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则应当予以执行,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公务员一般已经积累了相应的
工作经验和分析判断事务的能力,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也有基本的判断和认识,一般情况下能
够认识到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后果及效益,所以公务员是有感知的执行者,并不是机械执行。
比
某是县编办主任,具体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他比县长、县编委主任的
某应更了解机构
编制管理方面的政策,对于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一般事务,他有能力对
某的决定是否错误作出
判断。
如果公务员提出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
务员必须贯彻执行,不得自行停止执行。
这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形象的必然要求,不允许公
务员擅自作主,必须以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为准。
因为在此情况下,公务员提醒的义务已经完
成。
公务员严格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产生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自身不承担责任。
三是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有权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执行了上级
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涉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问题,即领导个人的
权威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威。
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已明显违法,就不属于是否适当的问题了,如
果公务员仍予以执行,则属于主观上的明知,是一种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自然要承
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
在本案中,L
某
明知
某成立县城管局的要求违反了《G
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而执行,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机构编制工作的特点,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在后面还有很多,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一下。
(二)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
A
市
S
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
该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
县委书记
Z
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
局的
4
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
对这个意见,
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
C
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
县编办主任
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
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
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
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按照
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
但是,S
县没有报
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
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
不久,县委又召开常委会,为
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
此事引起了
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
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
[案情分析]
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
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
林立、人浮于事。
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
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
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
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
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而且他作为
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
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
C
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县委书记
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1.县编办主任
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
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解释》第五条第
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2.县长、县编委主任
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县委
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
批评教育等。
(三)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
市是服装名城,拥有众多国内知名的服装品牌。
市的服装业历史悠久,1995
年该市就设立
了
市服装博物馆,为市文化局正科级下属的事业单位,重点以展示中国服装服饰文化和历史为主
题内容。
近年来,在
市服装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周边地区的服装业也发展很快,对
市的服装业市
场构成了一定的竞争。
为了进一步提高
市服装业的知名度,市文化局局长
某与博物馆馆长
某商量,决定将“L
市服装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以更好地展示悠久的服装文化。
2009
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对外正式悬挂了“中国服装博物馆”的标牌,刻制了公
章。
2009
5
月,该博物馆又以“中国服装博物馆”名义向全国发函,公开征集中国服装服饰历史品
件,以进一步丰富服装博物馆的馆藏。
12
月,因该博物馆硬件设施不达标,一些征集来的
珍贵服装文物损毁。
这是一起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
当前,有些同志对擅自更改机构名称的问题不重视,认为是个
小问题。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名称是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机构管理秩序的基本体现。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名称中以“中国”为字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中央级管理(含中央
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为主)的事业单位。
地方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事业单位名称,
原则上不能以“中国”为字头。
属中国特色,又属地方管理的,要在“中国”字头前面加冠地方名称。
其审批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市服装博物馆作为一家地方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
物馆”,违反了关于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
市文化局局长
某和博物馆馆长
某在违纪行为中为
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1.按照《解释》第一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
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
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
某、C
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L
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应宣布其更名行为无效,
恢复原名称和标牌。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典型案例二:
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二、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违规增加编制案
2002
M
市(县级)政府办印发的
市教育局“三定”规定,M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19
年机关实有人员
人。
因多种原因,M
市教育局长期借用了
30
多名学校教师在机关
工作,有的借用达
余年,已担任机关中层干部。
为了解决这一批人的住房、工资等待遇问题,
市教育局向市编委申请增加局机关事业编制
40
市编办认为要正视教育局存
在的现实问题,在不能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增加部分事业编制解决长期借用人员的待遇问题,
有利于保证教育局人员的稳定性。
于是,市编办向市编委会建议为教育局机关增加
名事业编制,
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
月,M
市编委会批复增加教育局机关
名事业编制,批复中
注明“用于解决长期借用人员,享受机关人员同等待遇”。
M
市教育局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在局机关工作,属于混编混岗的错误行为。
市编办为了解决
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市编委增加教育局机关事业编制
名,属于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
市编办在违纪行为中,是为行政机构增加事业编制议题的承办人,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意见,
导致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应对违纪行为负直接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按照《解释》第二条“违规增加编制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127
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
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M
市编委主要负责人对此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可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3.对于违规增加的事业编制,应予以撤销。
长期借用的人员问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案
市为某省
P
市代管的县级市。
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
市市委副书记、
市长
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
余人。
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
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
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09
1-2
月,W
市委副书记、市长
某在即将调任
X
区委副书记、
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
市的
家党政机关突
击进人
26
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
8
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
另外,
突击进入的
人中,15
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
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
人原为乡镇公务员。
此案是地方政府领导以个人签批方式违规进人,导致部分机关超编录用、调任人员的典型案例。
1.此案中
某个人签批录用
24
人(2
名乡镇公务员为调任)进党政机关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
。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
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组织”。
某通过个人签批同意的方式使
家党政机关新录用了
名公务员,违背了录
用公务员的正常组织程序,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
2.此案中
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超编录用公务员。
《公务员法》二十五条规定:
“录用公务员,必
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
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
8
家党政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按照规定不能再录用、调任公务员。
而市领导通过其个人权威施加压
力,使得这些机关在超编的情况下又录用、调任了公务员,属于超编录用、调任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3.L
某作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即将调离前突击进人,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党
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规定,造成了违规录用、调任
名公务员的违规后果,应按照
《公务员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L
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党纪处
分条例》第
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处理。
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25
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
某的违纪行
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
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对于
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
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
市政府改正。
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案
2001
市委、市政府的批复,K
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
763
2005
年初,K
县
23
个乡镇行政在职人员
1048
K
县推行乡镇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
人员
人,分流了
285
同时,各乡镇的事业站所也都处于满编状态。
月,K
县县
长、县编委主任
某主持召开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向乡镇调入了
74
人(全部为县属企业职工),
另外
某又个人签批从县外调入了
人,共向乡镇安置了
80
安置人员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办
理了入编、进人手续。
其中,进入乡镇机关的
34
人,进入乡镇事业站所的
46
造成了分流人员
的强烈反弹,纷纷上访。
后经纪检机关查实,L
某在调入人员中收受贿赂
50
万元。
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
23
个乡镇经过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都
已处于满编状态,L
某作为县政府和县编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
人负有直接责
任。
同时,他个人签批调入
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干部人事纪律,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
纪律规定,相关违纪事实应合并处理。
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乡镇的
人也应承担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条第二款“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
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
66
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
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
82
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合并处理。
鉴于
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
了犯罪,可以直接给予
某开除党籍处分。
2.对于县编委会议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分管
人事编制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成员(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除
外)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3.在此违纪行为中,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都是编委会成员,参与了违纪行为的研究,并具体
承办了入编、进人的手续,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向乡镇超编安置人员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
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
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
员不予核拨经费”予以处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超编安置人员的经费,对违规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
(四)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案
Y
县为我国中部经济不发达的县。
9
日,经该县县长、编委副主任
J
某授权,常务
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
某主持召开编委会,研究讨论了部分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人员的调动、专业
技术人员补充和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等事宜。
会议认为,县里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干部为县里的经
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不经考试为这些干部每人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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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 机构编制 管理 规定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