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制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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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本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4年。
第九条裁委会委员,上一届裁委会执委会差额提名推荐名单,经新一届裁委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经本协会核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提名推荐,由裁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需报本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执行世界、亚洲象棋组织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象棋协会(棋牌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象棋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本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象棋协会(棋牌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参照省级裁判委会标准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象棋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
象棋竞赛规则、象棋技术水平、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加试象棋国际工作术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三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满18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掌握和正确运用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象棋竞赛编排原则。
第十四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悉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掌握基本编排方法;
任象棋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具备2次在县级及以上象棋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练掌握和运用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
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象棋竞赛的能力;
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
任象棋二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2次担任省级比赛裁判员经历,或具备3次担任地、市级以上执裁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龄在48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准确、熟练运用象棋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和象棋国际工作术语。
具有培训一级以下裁判员的工作能力;
具有竞赛组织能力;
能够担任省级象棋比赛裁判长工作;
能够担任全国性赛事裁判工作;
具备2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担任1次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工作经历。
参加本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象棋技术水平、外语和计算机可作为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参考。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象棋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每2年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每两年向本协会进行注册;
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象棋裁判员的注册期。
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70周岁(含)以下,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65周岁(含)以下。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象棋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象棋竞赛的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本协会选派的裁判员技术等级为国家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相关象棋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
国际相关象棋组织未对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象棋竞赛的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告。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裁判员。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临场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担任当场执裁工作。
(四)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五)均衡的原则
在就近原则条件下,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棋牌综合运动会和全国象棋竞赛的裁判员,由本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棋牌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名单。
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本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二十八条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正、副裁判长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选派的裁判员等级必须为国家级以上。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
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象棋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中国象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本级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和处罚的记录;
(四)赛事组委会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协会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一)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比赛期间正(副)裁判长、仲裁,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
比赛结束后,裁委会针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填写《执裁鉴定表》,做出等级评定。
(二)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正(副)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
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会同意并报协会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申诉、举报程序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
要有书面材料和签名,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各地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地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象棋协会所有。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国销售队伍管理病-销售管理,销售弊病
中国销售队伍管理病博锐管理在线冷振兴UBV就是公司和目标客户之间的共同商业价值,没有在共同商业价值基础之上,拉关系也不能有定单。
你卖给目标客户不是产品价格,而是价值,这些价值体现在:
对方整体销售业绩提高、队伍的专业化、业务水平的提高的商业价值等各个方面。
还有,学习意识问题,这是在培训过程的重中之重,学习能力有强弱,但是最关键是意识,笨鸟还可以先飞呢。
不但但在领域,其他行业的销售队伍经验的贬值同样遵循摩尔定律,如果你没有学习意识,吃老本,一方面体现就是老的业务员不思进取,停滞不前,另外直接导致半年还能将就混下去,一年有危机,接着就可能面临薪金调整或者去留事宜了。
学习意识问题必须在培训过程中解决。
销售会议开成诉苦会、跑题会、电话会
“开会在销售队伍管理中作用太重要了”,许多销售经理都认识到开会的重大意义,如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队伍的士气和凝聚力,不过实际情况却往往是:
销售会议开成了诉苦会、跑题会、电话会。
销售会议开始还好,围绕正题发言讨论争议,往往说着说着,风向就南转北:
一个经理开始罗列问题了:
我们的市场太难了,整体市场容量有限、竞争对手众多、对手的价格低、广告投放力度猛、公关肯花血本等等等等;
一旦开了口子,立马一呼百应,南方的苦大愁深、北方的吃萝卜咽糠、东边的勒着裤腰带,西边的吃了上顿没有下顿,整个会议成了诉苦会,最后下来,发现时间也不短,从下午开始,晚上送盒饭,结果却没有结果。
跑题会是什么?
本来是研究促销问题呢,一个人发言,觉得促销人手不够,好,言之有理,接着就是人手不够怎么办?
有人顺着就开始建议招聘,这一下热闹了:
围绕着招聘问题,人员素质要求啦、在哪里打广告呀、如何面试呀、进来怎么培训呀都来了,七醉八舌,轰轰烈烈,最后结果一看,促销的方式、地点等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到,整个是一个招聘促销员的会议。
电话会,这每个开会的人几乎都深有体会。
两个小时的会议,十分种一个电话,如果是位领导的,等上五分钟,就这样电话领、手机弦乐此起彼伏,一个会下来,掐头去尾,有效套时间几乎是半小时。
而且好象开的都挺急的,工作也都挺忙的,业务形势也挺不错的,而问题的讨论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没有展开深入下去。
销售会议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信息屏蔽,当着自己的顶头上司,许多信息问题被级别比较低的碍着面子给私吞截留了。
分析造成销售会议冗长、无效、拖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观念、制度和核心人物。
出现诉苦会、跑题会、电话会,首先是销售队伍中的开会成本意识没有或者很淡化。
开会是有成本的,如果开会消耗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工成本等加起来数目是惊人的。
如果考虑到开会整体成本大于收益,而且销售经理通过私下了解情况、判断能制定有效方案,那么索性拍桌子执行,不开会。
保证销售会议有效性要靠制度保证,第一就是电话会,规定会议期间手机关机,或者单子在一定额度以下不接,开会之前有通知,临近开会与会人员有准备等。
还有就是必须有会议的核心人物,核心人物不能等同于主持人,核心人物对会议主题结果事先一定有充分准备,不跑题、干脆利落开完。
制度:
日常管理制度形式化、激励指标单一化、费用管理粗放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销售管理制度作为销售队伍管理的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不但为销售队伍这个层面所关注,而且整个公司也同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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