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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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三)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按规定控制班额。
学校要按照市教科局审核的招生计划或招生规模招生。
学校必须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划定的招生区域招生,小学班额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对辍学生要执行及时报告制度,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年巩固率达85%以上。
(五)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学籍管理常规工作
(一)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
1.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2.小学从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
3.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班主任负责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录入的学生学籍信息上传“系统”,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居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科局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
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二)学籍变更审核
转入、转出、复学等学籍变更,在每学期开学后40天内进行,其他时段,除休学、注销及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
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6月30日前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
三、学籍管理操作流程
(一)入学
1.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
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小学生,凭学生长岗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小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学校必须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全部入学,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按学年度计算周岁,当年8月31日止)。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凭学生家长申请或有关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无故不按时入学的,由招生学校动员入学,必要时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入学。
学校不得拒收没有丧失学习能力的特殊儿童(视残、听残、智残等)入学,并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也可建议到特殊学校就读。
丧失或暂不具备学习能力的学生,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出具的病情证明,由学校备案。
到招生区域外就读的,学校应了解其去向,并在有关名册中注明就读学校,并取得学生就读的证明材料。
2.初中新生入学:
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小学毕业生必须全部就近进入七年级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申请复学,学校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
4.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编班
学校要按照《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编班工作的》(仁教科基〔2013〕66号
)要求,实行常态编班。
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导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三)学籍档案管理
1.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应用信息化档案的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1)在校生学籍信息档案内容包括:
①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②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③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④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⑤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⑥享受资助信息;
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①《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②新生花名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发的小学、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及存根;
③毕(结、肄)业生花名册;
④学生评价表;
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⑥相关印证材料(休学、延缓入学等证明材料,学生复学时的康复证明材料,辍学生复学通知书存根等);
⑦学生更改学籍信息材料、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3)表册填写要求及管理。
①《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由学校采集保存;
②《新生花名册》在学年初(9月30日前)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三份,先报乡镇(街道)小学审查并签署意见,再报市教科局审批办理新生学籍,退还二份分别由学校、乡镇(街道)小学保存。
③《毕(结、肄)业生花名册》在学年终(7月10日前)由学校打印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小学交乡镇(街道)小学办理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高中交市教科局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结、肄)业证书。
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在新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
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后,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提供的准确资料进行填写,学校按《新生花名册》顺序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
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学籍卡由教导处保存,班主任在学期末借出,填写完善成绩及评语等信息后送回教导处保存,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永久保存。
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由市教科局统一印制。
2.学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市教科局指定的学校。
3.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完成学业的各阶段学校应长期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管理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置。
(四)学籍变动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休学、辍学、复学、死亡等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在“系统”中上报市教科局审核。
1.转学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①学生全家户籍跨省、市迁移,或在本市内迁移的;
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转入地有房产,或租房居住的;
③父母双方工作地点转移至新户籍地,原地无监护条件的。
④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公安部门签发的全家户籍迁移证明;
②流动人口需提交户口簿和流入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③父母的房产证,或规范的租房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租用期(一年以上)、租金等事项;
④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调动工作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父母在转入地的正规用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用工期限(一年以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⑤《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⑥外县市学生转回本市学校就读时,须带上能反映学生转学时学业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①②③④项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3)转学手续办理流程:
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①省内转学
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并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
学生纸质《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转入学校负责保存管理。
②跨省转学
由我省转入外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转出学校开具《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向外省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
我省转出学校应按规定在“系统”中及时处理转入学校的异动申请。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意见(或表册)提出转学申请,并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由转入学校填写《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按规定在“系统”中向转出学校发出异动申请。
省内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
(4)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
(5)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完成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6)学生在“休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
(7)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在学校就读享受本校学生同等待遇。
2.休学
(1)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
①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
②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2)休学办理操作流程:
①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学生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②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等报市教科局审核。
③市教科局审核同意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
④学校以市教科局签章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
“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4)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按原年级或随班复学,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和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5)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
3.毕业升学
(1)各学段(小学、初中、)(下同)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市教科局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
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2)各学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
4.退学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复学,学校一般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
5.辍学标注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无故缺旷达三天的学生,学校须在“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局备案,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十五日内仍不能返校上学的,在系统中标注“辍学”。
学校要配合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疑似辍学”、“辍学”学生的追辍工作。
(五)注销学籍
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除符上述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6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六)升级、留级、跳级
1.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
2.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中九年级课程的学生。
(七)考勤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2.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3.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
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
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导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3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科局,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告乡镇或市级民政部门,寻求资助。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八)学生评价
1.班主任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
2.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3.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4.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奖励、处分
1.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评价表》。
2.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状。
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4.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十)其它
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XXXXXXXXX学校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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