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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城居》2.0.6
公共设施用地: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指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城居》2.0.1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指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城居》2.0.13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城居》2.0.7
道路广场用地: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工业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如:
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城居》2.0.12
绿地: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住建》2.0.6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项目用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城居》2.0.32
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属范围的边权界线。
《民》2.0.8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的使用属范围的边权界线。
建筑红线: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城居》2.0.17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城居》2.0.16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城交》2.0.6
道路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河道规划蓝线:
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电力规划黑线:
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电力线路规划控制线。
文物保护规划紫线:
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城居》2.0.8
小区(级)路:
一般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城居》2.0.9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城居》2.0.10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城居》2.0.11
无障碍通路: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住建》2.0.5
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2.0.10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居》2.0.31
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为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城居》2.0.29
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民》2.0.11
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民》2.0.12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住建》2.0.8
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居》2.0.32a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居》2.0.32b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民》2.0.33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住建》2.0.14
建筑术语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民》2.0.1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民》2.0.2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2.0.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住》1.0.3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住宅建筑: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住建》2.0.1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建规》2.0.14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住》2.0.20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住》2.0.21
塔式住宅:
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米的住宅。
《厦防》
住宅单元: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公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建》2.0.3
塔式建筑:
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规定》2.4.4
注:
不规则平面的建筑其长度均以最突出部分计算,不包阳台
板式建筑:
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住》2.0.22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住》2.0.17
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高规》2.0.11
联幢住宅:
指三幢以上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双拼住宅:
指二幢一侧墙体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组成的建筑。
单幢住宅:
指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联的独院独户住宅建筑。
老年人住宅: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住建》2.0.2
无障碍住房: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住建》2.0.10
无障碍住房应适合行动困难者和老年人居住。
《规定》16.10.1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2.0.2
套: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住建》2.0.4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住》2.0.3
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住》1.0.3
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住》2.0.5
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住》2.0.6
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住》2.0.7
宿舍: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宿舍》2.0.1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宿舍》2.0.2
公共活动室(空间):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宿舍》2.0.5
※※※※※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民》2.0.3
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单元式办公建筑:
指根据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单元尺寸组成,并带有专用卫生间的办公室的公共建筑《榕规》。
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2.0.7
综合楼组成形式多种,常见的形式为:
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若干层作高级公寓;
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规》2.0.8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商住综合建筑:
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商办综合建筑:
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一般旅馆建筑:
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旅游宾馆:
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24m的附属建筑。
《高规》2.0.1
骑楼:
层部分骑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面积》2.0.24
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面积》2.0.25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城居》2.0.19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面积》2.0.17
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民》2.0.14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2.0.10《面积》2.0.1
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民》2.0.15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2.0.11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住》2.0.9
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2.0.19
自然数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住》2.0.18《面积》2.0.2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民》2.0.20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面积》2.0.3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民》2.0.19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民》2.0.18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2.0.8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民》2.0.16
半地下室室。
《民》2.0.17: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们行走的阶梯。
《民》2.0.21
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面积》2.0.9
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民》2.0.22
轮椅坡道: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住建》2.0.11
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住》2.0.14
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4
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面积》2.0.10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5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面积》2.0.6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面积》2.0.7
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凉晒衣物等的空间。
《住》2.0.12
封闭阳台:
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砖墙、玻璃等材料对挑阳台三面或对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2.0.13
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雨蓬: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
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面积》2.0.23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面积》2.0.15
栏杆: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民》2.0.23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民》2.0.24
吊顶: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民》2.0.27
吊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储藏空间。
《住》2.0.16
壁柜: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住》2.0.15
装修: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民》2.0.31
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民》2.0.26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面积》2.0.13
装饰性幕墙:
设计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面积》2.0.14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民》2.0.28
烟道: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民》2.0.29
通风道: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民》2.0.30
通风: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民》2.0.35
噪音: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民》2.0.36
采光: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民》2.0.32
采光系数: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数值。
《民》2.0.34
人防术语
平时:
和平时期的简称。
《2.1.1》
战时:
战争时期的简称。
《2.1.2》
临战时:
临战时期的简称。
《2.1.3》
防空地下室: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
(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4》
人员掩蔽工程: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8》
一等人员掩蔽所:
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二等人员掩蔽所:
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主体: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4》
清洁区: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5》
染毒区: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6》
防护单元: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7》
抗爆单元:
在防空地下室中(或防护单元),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8》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为满足平常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2.1.19》
人防围护结构:
防空地下室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板和底板的总称
《2.1.20》
外墙: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1》
临空墙: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2》
口部: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3》
室外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4》
室内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
口。
《2.1.25》
连通口:
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6》
主要出入口: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7》
次要出入口: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8》
备用出入口: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他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29》
直通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0》
单向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穿越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二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竖井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楼梯式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5》
密闭门: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滤毒室: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8》
密闭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39》
防毒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0》
洗消间: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
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1》
简易洗消间: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2》
人防有效面积: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5》
掩蔽面积: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位面积后的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6》
B场地设计篇
城市规划的限定
-建筑基地审批程序:
~核发《选址意见书》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基地一般规定: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面积≤3000m2道路宽度≮4m;
⊙基地面积>
3000m2道路宽度≮7m(两条连接者≮4m)。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标高设计(不妨碍相邻各方排水,最低点宜高于道路高程)。
~相邻基地关系:
⊙相邻基地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两者前后空地道路,当符合防火规定时,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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