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427192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161.88KB
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部分规定“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
(3)《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中“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部分提出“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
归结起来,好像没有一句话明确提出在创新体系中,要建立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然而,如果再仔细读一读上述文件,就会有新发现。
(1)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部分又指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部分又规定把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1]
(3)在国发〔2009〕3号中“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部分又提出“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激励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各项政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营造集聚人才、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
(4)今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是以较大篇幅去说明创新收益的分配与人才引进、培育、运用等工作的关系,并做出制度设计。
[2]
再审读和归纳一遍,就会发现:
无论是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还是具体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向技术创新的倾斜要求,总之,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只是因为它更多地被视为一类分配制度而在党和国家正式发布的规划和政策的其他内容中去表述。
这丝毫也不会影响它是创新体系组成部分的事实。
2.科技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需求迫切
创新体系是围绕创新活动展开的,是不断调整完善的巨大系统。
只要回到创新活动中,那么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就显而易见。
图1表示的是创新活动的主要过程:
(图1:
创新活动流程图)
从图1中可看出,创新收益主要来自技术交易市场及成果经产业化后进入的产品、服务交易市场。
市场就是开展交易,实现价值的场所。
在市场中产生的收益必须要进行分配,其中初次分配一部分(也是主要部分)最终要回到创新主体及创新要素各环节之中,另一部分以税收等形式上缴政府。
政府又分以再分配的方式投入到要素平台、主体平台、成果平台之中。
总之,创新收益的分配是创新活动的最后环节,初次分配结束,就意味着一项创新活动的价值实现。
同时,它又是一个新的起点,分配的结果标志着创新要素价值的实现,由此成为各种创新要素如何集聚,向谁集聚,集聚多少的风向标。
我们追求不是一次成功的创新,而是源源不绝地持续推进创新的动力,因此,分配制度——这个创新活动的终点、要素集聚的诱因——为可持续的创新体系建设提供着充沛的活力保证。
(二)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是收入分配的特殊制度
1.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与一般收入分配的共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无论是官方的政策,还是学术研究,对“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1]的认识始终是一贯的,也是统一的。
同理,对创新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自然是与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体系目标相同的。
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2.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与一般收入分配的区别
不过,基础和目标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具体操作层面的单一化。
创新收益的分配与一般收入分配是有一定区别的。
(1)在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中,要坚持向要素倾斜
在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中,政府要坚持少分配,至少在一定期间内少分配,从而扩大创新要素进行收益分配的比例。
政府的少分配,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新兴产业、重点创新领域进一步集聚,从而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可靠的引导激励机制。
(2)在创新收益的再分配中,要坚持创新效益优先
创新收益的再分配中,政府用于再分配的资金自然不是仅仅来自于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还包括其他初次分配的政府收入。
当政府的再分配指引向创新活动的时候,有别于一般再分配中强调的“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理由很简单,因为当再分配进入创新活动时,其实质就是一种投入,是对科技创新的支撑。
因此,它不是直接的民生工程,不是任何创新主体或个人,甚至于创新主体或个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都可以或多或少分享到的福利或保障;
它的本质仍然是一项激励机制,是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技术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三)在重庆开展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正当其时
建设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既然具有如此的重要性,那么在重庆有可行性吗?
答案是肯定的。
1.“有要求”
从前文中引用的国发[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或要求来看,建立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本身就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的有力支撑。
创新收益的分配做得好不好,制度设计得合不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能不能发挥出来,产、学、研相结合的各种模式能不能持续下去,进而对引进人才留不留得住,培育的新兴产业能不能壮大等等产生深刻影响。
因此,重庆应当,也必须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上有所作为,而且还应当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
2.“有基础”
说有基础,并非吹嘘夸大。
实际上,近年来,重庆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设计上早已先有动作,有些还有是大动作。
除了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外,无论是《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还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等政策措施,处处都有关于管理、引导、规范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实施再分配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
[1]通过这些法规政策可以看出,重庆政府对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是下了很大功夫,想了很多方法的。
另一方面,还应当看一看创新要素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中实际获益的情况如何。
由于长期以来,创新投入是科技统计的主要内容,对于收益的分配统计相对缺乏,但是投入的基础来自于分配,因此,尚可通过投入反观收益分配的大略。
下面的图1和表2来自于2010年第2期《重庆科技统计》:
图1 2009年项目到位资金来源情况
表2重庆R&
D经费中政府经费与企业经费比例
图1反映了2009年度重庆市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表2反映了2000年至2007年8年间,重庆R&
D经费中政府投入、企业投入和其他渠道投入变化的情况其及比例。
总的判断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投入不仅始终占到较大比例,同时呈现出逐年增高的态势。
投入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创新收益中创新主体分配的水平,进而体现各要分配收益的大致情况。
总之,无论从政府层面来看,还是从创新主体自身来看,有关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在重庆始终是得到了高度视重,而且很多方面先行先试,大胆突破。
这就为进一步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的题目定为“健全”,而不是“建立”。
二、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的战略原则
对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进行健全完善,必须首先明确创新收益的分配有些什么基本特征,并将其作为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予以考虑。
(一)分清要素主体,明确分配权利
首先要分清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分配权利。
第三次分配主要来自社会各类主体,这里不详述。
在再分配中,分配权在政府,严格来说,这个分配权不是权利,而是权力。
在初次分配中,分配权实际上有两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主分配权,即政府的分配权力和创新主体的分配权利;
另一个层次是从分配权,就是各创新要素向创新主体通过分配权利获得的收益再进行分配的权利。
表3表达了分配权利的层次关系。
表3创新收益的分配权利分布
第三次分配
各类主体
再分配权
政府
初次分配权
主分配权
创新主体
从分配权
创新要素主体
在分配权利分布中,政府是既要合理行使好再分配权和初次分配权,同时,还要对各要素主体的从分配权,也就是向创新主体通过分配权获得的收益再进行向要素的分配时予以规范和管理。
创新主体则需要通过自身制度安排,一方面获取自身的合理收益,另一方面切实保证各创新要素进行合理分配的权利。
(二)认清收益形态,协调分配手段
收益主要表现为物质财富形态。
但是,在创新收益中,精神财富的地位相较于一般收益而言,要紧要得多,密切得多。
由于创新本身天赋的创前人之未有,开历史之先河的特征,因此,成功的创新从来都不仅仅是与物质财富的“利”相连,更是与精神财富的“名”相关。
当然,在创新收益形态中,“名”不是孤立于“利”而存在的,恰恰相反,“名利双收”才是常态。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全文没有采用收入分配的说法来称谓“创新收入”,而用“创作收益”,以便着重强调创新收益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两重并重的特征。
从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到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再到给予各类创新人才的荣誉,以及创新主体对其内部人才的评先、晋级、福利等等,无论是直接奖励一笔经费,还是间接减免税收或补贴补助,甚至特殊荣誉头衔的授予,其中或多或少都附随着荣誉的给予。
因此,对创新收益的分配必须特别强调两类财富的均衡,要做到恰如其分,名至“利”归。
(三)理清两个市场,统筹分配格局
创新收益的分配格局,应当有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格局。
从统筹分配的格局来看,主要是要对初期分配这个基础格局予以考虑。
初次分配的收益来源有两个市场:
一个是技术交易市场;
一个是产业、服务交易市场。
技术交易市场是直接买卖创新成果本身的市场;
产品、服务交易市场,则是创新主体把创新成果产业化之后,形成产品和服务进入的市场。
这两个市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实际上是把自主创新成果作为某种生产要素予以投入,因此较前者多了一个环节。
正是因为多了这样一个环节,前者形成的创新收益好认定,后者形成的创新收益认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着重要加规范。
三、当前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的若干可行尝试
跟一般的收入分配制度一样,虽然名曰制度,实则是一系列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集合体。
因此,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必定是一个系统工程。
受篇幅限制,本文主要做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要“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就应当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切实开展按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设计
“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是国发(2009)3号文件中关于创新体系建设的第一层意思。
要想发挥好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关键就是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作为切实的利益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起到了集聚要素的关键作用。
回过头来对重庆现行的有关制度的设计来看,主要还是倾向于在初次分配中对政府和创新主体的主分配权的合理行使上。
[1]因此,对从分配权的维护,也就是要按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设计有待加强。
首先,这个制度应当是由创新主体自主建设和完成的。
这是因为创新要素是否向创新主体集聚,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创新主体既有的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设计。
如果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设计失误,那么创新要素的集聚必然会被阻碍,从而对创新主体自身的创新活动及其收益带来损害。
为此,政府在要素分配中起到的作用,不是给从事不同行业的创新主体制定一套固定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分配制度,而是应当在充分尊重创新主体自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对按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进行设计,并落到实处。
目前,对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设计方案已经很多。
比如,岗位技能工资、协议工资制、人才特殊津贴相结合,实行针对人才要素的薪资性分配[1]。
又比如,以代偿价值论为基础,实行针对公共服务要素的分配[2]。
还比如,年薪制、人力资本产权股份化、股票期权激励等为代表,实行对针管理要素的分配[3]。
其实,对创新各要素到底采用何种分配方式,并做出制度规定,关键要看创新主体本身。
创新主体所有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从事行业不同,创新活动形式不同,是不可能用一种套路来限定的。
只要有效,能够达到集聚要素的目标,那么这种或者那种分配制度就是好制度,就值得肯定。
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其中,没有任何作为。
事实上,目前的初次分配政策主要是由税收管理部门完成的。
对于科技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在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切实开展按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设计上大展弘图。
对此,最简便易行的实施方式是对各类创新主体提出要素分配制度设计要求,对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必要考核。
比如,在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或年审等制度安排中,不仅要求对一般的创新制度进行审查,还要求明确制定并提供按照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效果证明。
这既是对创新主体适格性的考察,更重要的是积极引导创新主体不断探索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切实保障初次分配中从分配权的实现,为政府重点支撑的新兴产业和创新行业提供制度保障。
(二)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就应当积极鼓励创新在科技创新项目中对要素收益分配安排实现最优化
“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是国发(2009)3号文件中关于创新体系建设的第二层意思。
产、学、研相结合,实质就是创新要素在不同单位之间的重组,进而形成一个创新联合体。
在这样的联合体中,各主体相对独立,而各主体掌握的要素又可以共享联用,形成合力推进自主创新。
重庆先于国发[2009]3号文件,于2008年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渝府发〔2008〕74号)。
该意见系统全面地对重庆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技术领域等作了相当细致的规划和部署。
在这里就不再重复相关的内容,而是结合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对于创新联合体,其形式是多样化的。
[1]在这种联合体中,各个主体可能都有自身的按创新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必要因为合作关系的存在而取消各自的差异去制定一个共同的要素分配标准。
因此,最简便易行、成本较低的方式则是创新联合体作为一个主体从市场中分配第一次,然后各主体根据贡献和协议再行分配,然后对分配所得再根据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去实现自身投入要素的分配,也就是在两个层次的初级分配中,添加一个中间环节。
不过,有一点要特别引起重视,创新联合体中的各个主体实际对某一创新投入了不同质或不同量的创新要素,因此,合作过程中必须要对要素投入有明确的划分,而不是仅仅对各个主体作粗放式的收益划分,否则,不仅不会出现各取其长,合作攻关的效果,反而会因为具体要素分配不均,牵连创新联合体的可持续合作。
为此,无论联合体的存在形式如何,归根结底的合作创新总是要表现为一个个具体的创新项目。
在这些具体的创新项目中,应当有所区别。
对于比较重大的项目,力争项目立项或合同达成之时,就明确对创新联合体各主体的要素投入及其分配方案作具体的条款设计,在不改变各自内部分配制度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具体明晰。
同时,在创新项目的开展中,各主体要素投入若有了变化,也应适时对此类条款进行修正,以免出现分配时的纠纷。
(三)要“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就应当对创新收益的分配来源予以规范和明确
“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是国发[2009]3号文件中,对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
毫无疑问,技术交易市场和创新成果经产业化形成的产品、服务交易市场的两个市场建设,既是对一中心、一基地衡量的指标,也是持续推进的动力。
从创新收益的分配来源来看,两个市场的建设,关乎到可分配的来源。
因此,规范和明确两个市场,犹显必要。
从创新收益的分配角度来规范和明确这两上市场,关键就是要看某一项来收益到底属于不属于这两个市场,由此,能不能够享受有关分配的利好政策和措施。
从技术交易市场来看,判断标准简单明确。
技术交易是以技术作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
一般来说,主要是许可使用和转让两种方式。
由于国家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许可使用和转让两种技术交易成立的规定明确,因此,一经确定,其收益自然可以顺理成章按照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来处理。
复杂的问题主要在产品、服务市场。
对此,作三点操作规则上的建议:
(1)可以享受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的来源,原则上应当是创新主体对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产品、服务交易的收益。
对于通过技术交易而来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
理由在于,技术交易而来的技术成果在产业化中实质上是生产要素,不再是创新要素。
而自主创新的成果自主产业化则是创新要素在同一主体内部实现的生产要素转化,在产品、服务交易之前,创新要素始终还没有获得收益的分配。
(2)对创新主体对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产品、服务交易的收益视为创新收益要受时间的限制。
不能因为产品、服务是基于创新主体对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原因,就认为这种收益长期是创新收益,必须长期享受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的好处。
创新本身是瞬时的,但是为了鼓励创新,分配制度上总是要把这种瞬时完成的创新收益延长一个时间,起到鼓舞激励的作用。
无论是税收的持续减免,还是专利权的权利期间,都能说明这点。
但是,总要有个时间限制,不能把一次创新的成果永久地认定为是创新成果,永久地享受利好政策措施。
当然时间的限制不应当一刀切,犹其是在政策方面,对于着力培养的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可能会出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后的收益分配优惠政策相对长一些的情况,而其他产业、领域的就相对短一些。
时间限制是必须的,但限制的量化规定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产、学、研的创新联合体中,如何认定各个主体及其要素是否有享受此类创新收益的分配政策或措施的依据,主要靠合作项目立约时确定。
由于产、学、研合作形式是多样化的,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收益来源,就可能造某些主体重复享受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规定的利好政策,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切身利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所定的合同、协议,创新联合体中某一个主体实际上已经按照技术交易的方式享受了收益分配,那么,它就自然不再享受产品、服务交易市场产生的收益的创新收益的分配优惠政策。
规范和明确收益来源的市场是对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的切实保障,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来源市场的认定始终是紧迫和必要的。
结语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创新体系的建设任重道远。
本文提出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只是对创新体系整体建设的局部建议,难免挂一漏万。
不过,正如《公司的力量·
第八集:
创新先锋》中,采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老先生时,他引用经济学家诺斯的一句话一样:
“什么样的一种制度是最能够刺激鼓励人们的创新呢?
就是他的创新对社会的贡献和他取得的回报,这之间越一致,差距越小,越能够鼓励人们创新。
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是创新体系各项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环节。
不论对重庆而言,还是对全国而言,它都能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可靠的引导激励机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 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 健全 创新 收益 分配制度 确保 体系 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