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财务酒店会计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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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本酒店的记帐文字为中文。
(一十四)酒店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
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一十五)本酒店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一十六)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一十七)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四章流动资产
(一十八)本酒店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招待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分别核算;
应收款项,按照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
预付款项,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预交所得税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
存货按照商品、原材料、物料用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一十九)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有多种货币的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二十)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帐。
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二十一)应收和预付款项按照不同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二十二)酒店计提坏帐准备,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减项单独反映。
年末应当计提的坏帐准备数额如果高于已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可以按其差额补提足额;
如果低于已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
酒店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实际发生的坏帐应当与坏帐准备先行冲抵。
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当相应调增坏帐准备或者冲减管理费用。
对于坏帐的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购入的商品以买价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自产或者自行开采的存货,以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盘盈的存货,按照原实际成本或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二十四)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
领用或者发出的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领用后采用一次摊销法,酒店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其他资产核算。
(二十五)存货需定期盘点,每月盘点一次。
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一般应当相应冲减有关费用;
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费用;
其中,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长期投资
(二十六)本酒店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二十七)拨付独立核算,不独立纳税的附属酒店的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拨付所属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帐面价值登记入帐。
第六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二十八)酒店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应当另行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十九)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三十)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或者酒店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加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三十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三十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三十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一般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
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不单独核算。
(三十四)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三十五)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三十六)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三十七)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用一并计入原价。
(三十八)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
(三十九)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估计残值为原价的10%。
(四十)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四十一)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原价、已计折旧、估计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筹建期间用于本酒店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工程竣工时一次,也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期计算折旧,并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在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计入开办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
(四十二)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四十三)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估计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酒店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者盘亏,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四十四)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在酒店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四十五)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
(四十六)本酒店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筹建期间在一年以上、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可以分项目进行核算。
(四十七)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登记入帐:
(四十八)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十九)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十)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
(五十一)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五十二)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五十三)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五十四)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五十五)酒店在筹建期间购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五十六)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一般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十七)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应当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作为产成品成本,同时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五十八)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之后,应当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折旧。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五十九)酒店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六十)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酒店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酒店负担的有关费用入帐;
(六十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六十二)无形资产应当自酒店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六十三)本酒店的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六十四)开办费按照酒店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费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金额入帐;
(六十五)筹建期间汇兑损失,按照酒店在筹建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入帐;
(六十六)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出资产的实际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入帐;
(六十七)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帐。
(六十八)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六十九)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酒店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七十)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七十一)其他递延支出,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七十二)外商投资酒店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
(七十三)短期借款、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
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
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七十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七十五)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七十六)本酒店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七十七)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七十八)酒店的其他负债包括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和递延投资收益等,分别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和递延投资损失等帐户核算。
(七十九)各种负债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逐期计算。
(八十)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利息,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其他利息,在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作为本期费用。
第九章投资人权益
(八十一)本酒店的投资人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酒店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八十二)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者酒店申请书的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
(八十三)现金投资,按照实际存入酒店开户银行的金额入帐;
(八十四)实物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酒店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入帐。
(八十五)无形资产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酒店申请书所列金额入帐。
(八十六)实收资本登记入帐后,如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不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八十七)投资人缴入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在有关资产帐户中,按照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折合。
在实收资本帐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酒店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八十八)按照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酒店,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人缴入出资额的时间不同,在实收资本帐户中,应当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投资人如果分期出资,其各期出资都应当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八十九)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九十)外资酒店一般按照酒店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其实收资本帐户。
(九十一)中外合作经营酒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人的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九十二)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以及资本溢价等。
(九十三)捐赠公积是指因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而增加的投资人权益。
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入帐。
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
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
(九十四)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一十章成本和费用
(九十五)酒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九十六)酒店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当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九十七)酒店应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工时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九十八)酒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或者递延支出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九十九)酒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百)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一百零一)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酒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帐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一百零二)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因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一百零三)营业支出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可按照服务类别分别汇集。
第一十一章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一百零四)酒店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分为饭后店租金收入、非饭后店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一百零五)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一百零六)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在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为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以投资人分得产品为营业收入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一百零七)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或者应予收取的款项登记入帐。
销售退回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单独核算,并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单独反映。
(一百零八)酒店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一百零九)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和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的净额。
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一百一十)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和以前年度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一百一十一)酒店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
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酒店,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一百一十二)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
(一百一十三)酒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酒店发展基金(外资酒店可以不提酒店发展基金)
(一百一十四)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酒店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帐面余额不得减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酒店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酒店的财产。
(一百一十五)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酒店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一百一十六)年终结帐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帐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作相应反映。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分别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或者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一百一十七)酒店本年的利润总额、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酒店发展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年末未分配利润,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一十二章外币业务
(一百一十八)外商投资酒店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一百一十九)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一百二十)酒店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本酒店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
(一百二十一)每月终了,各种外币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一百二十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帐户单独核算。
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酒店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一百二十三)1、自酒店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一百二十四)2、留待弥补酒店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一百二十五)3、留待并入酒店的清算收益。
(一百二十六)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帐面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一百二十七)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一百二十八)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帐。
(一百二十九)卖出外币的实际调剂价与该外币帐户的原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月末时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并调整。
(一百三十)买入的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并在支用时按照帐面调剂价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
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者逐笔认定等方法确定。
(一百三十一)酒店在销售业务中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将该项外汇额度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一十三章清算业务
(一百三十二)酒店的清算业务,包括酒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一百三十三)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一百三十四)清算费用包括酒店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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