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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认为,苦乐是道德上是非或善恶的评判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
2、把快乐幸福的产生和痛苦的防止归结为功利,并对功利这个概念加以界定。
他说: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
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
3、关于行为的道德评价
第一,凡是快乐的量超过痛苦的量的行为就是善行,凡是痛苦的量超过快乐的量的行为就是恶行。
第二,如果一种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大于另一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它就比另一行为更善。
第三,在一切可能的行为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最大的那种行为,就是最大的善。
(二)功利主义的原则:
边沁的定义
最大幸福原则:
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原则。
幸福主义伦理学是使每个人谋取自身幸福的学说。
功利主义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或全体人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其基础就在于个人,所以最大数人的幸福就在于最大多数个人的幸福。
(三)功利的具体计算
边沁主张直接运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指导和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具体说就是:
行为引起的快乐减去其带来的痛苦的余额为正时就是善;
为负时,行为的性质就是恶。
快乐量的计算
1、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
影响快乐量的因素:
第一,快乐的强度;
第二,快乐的持续性;
第三,快乐的确定性;
第四,快乐的影响力。
2、最大的快乐或最大幸福的特征:
第一、“增殖性”;
第二、纯粹性;
第三、广延性。
(四)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边沁研究了一个行为的形成本身应具有的六大要素,它们分别是:
所采取的行动本身;
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环境;
可能与之相伴随的行为的意图;
可能与之相伴随的知觉、不觉或错觉;
引起该行动的一项或多项动机;
它所表明的一般意向。
边沁对“意向”与动机作出区分
意向是人们行动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动机则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
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行为好坏的标准,而动机则与道德价值无关。
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所引发人的行为;
但一个行为的好坏,则要看其意向,即他所要达到的目的,意向不可能看见,因而它只能由行为结果来判定。
(五)道德制裁理论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和“法律”。
但他又认为,理性只是一般地作为行为的指导,而法律不仅使一般道德规则固定化,同时还可以通过它来实施某种惩罚或制裁,以维护道德与法律的权威性。
边沁提出制裁的度的问题,他认为惩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消除犯罪,因此惩罚所带来的痛苦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
二、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
约翰·
密尔(JohnStuartMill),又译作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
主要代表作有《逻辑学体系》、《论自由》(严复:
《群己权界论》)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正和改进
1、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由一种积极的理解转向某种消极的理解。
2、对边沁的“快乐”概念作了区分。
3、由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开始转向规则的功利主义。
4、提出关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对“快乐”和“功用”的理解
1、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对痛苦的免除。
人们一般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对快乐的无限追求。
密尔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一种积极的理解,应该对功利主义作消极的理解。
功利主义不仅仅表现为对快乐的追求,而且还表现为对痛苦的免除,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对痛苦的免除。
第一,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避免痛苦;
第二,快乐是一种偶得的东西;
第三,烈士牺牲自己的幸福也是在追求幸福
第四,超然也是一种福
第五,消极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要求不高
对人们来说,最可羡慕的生活应当是一种具有中等分量的道德和理智的资格的生活。
2、对快乐的区分
快乐分为感官的快乐和理智或精神的快乐。
精神的快乐包括情感的快乐、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
精神的快乐要高于肉体的快乐或感官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更永久、更稳定、更惬意、更高贵。
3、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
凡是经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都会知道,精神的快乐胜过肉体的快乐。
或者起码大多数人会得出这种结论。
追求精神快乐的人是心地明白、受过教育、有情感和良心的人的行为,相反,追求肉体快乐的人是低等的、没有受过教育、没有情感和良心的人的行为。
凡是高贵的人都不会去追求下等的生活,因为他们是高傲的,是爱自由、爱个人的人,是有自尊心的人。
追求精神的快乐较难,但是人们还是去追求它,因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
4、对功利的理解
功利主义用来作为行为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一人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功利主义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整体的利益是虚幻的东西,只有个人的利益才是实在的。
个体主义的哲学本体论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矛盾。
三、对功利主义的评判
、、2、功利主义原则
一、功利主义原则的历史考察
从思想史来看,功利主义原则大都把个人利益看成人类行为的基础,主张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必须兼顾他人利益,至少不损害他人利益,行为以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为准则。
❑功利主义用来作为行为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一人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功利主义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整体的利益是虚幻的东西,只有个人的利益才是实在的。
❑个体主义的哲学本体论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矛盾。
二、对功利主义原则的评价
对功利主义的评价,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是将功利主义看做是利己主义、物质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认为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是有区别的。
一是一些学者从发展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角度,对功利主义原则进行了肯定。
论者认为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功利主义是重实效、重利益的伦理观,往往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和利益关系矛盾突出,社会经济生活活跃的时候,成为经济改革时期最富现实关切意义的道德理论;
认为既不能反功利主义,也不能泛功利主义,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主义的功利原则。
❑批判的声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来自于康德义务论的批判;
其次是来自元伦理学开创者摩尔的批判;
再次是来自于罗尔斯的批评。
功利主义:
善优先于正义
❑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对幸福、功利或善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因此,根据这一原则,为了获得较大的善就有可能舍弃正义,牺牲一部分或少数人的正当权利。
(所谓“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它考虑的是是否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利益与幸福;
至于在这些人之中,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则不在考虑之列。
❑三种分配总额加起来都是12,然而三种分配却不同,第一种分配D1分配差别最悬殊,第三种分配D3分配完全平等,第三种分配D2分配介于其间。
而按照功利原则推理,则只要12是能达到的最大利益额,那么三种利益分配形式就都是可允许的。
这是功利主义经常受到攻击的一点。
罗尔斯重申这一指责。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两个严重后果:
❑第一,它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
❑第二,它可能允许一种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造成贫富悬殊。
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maximinrule)
❑当我们面临选择时,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在确定的情况下的选择(choiceundercertainty)
❑第二,在冒险的情况下的选择(choiceunderrisk)
❑第三,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的选择。
❑不确定情况下的选择是,我们并不完全知道当自己作出选择之后会有多少种可能的后果,同时我们更无法计算每种后果出现的或然率。
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是最好的选择规则。
这个规则指出,当我们面临选择时,最合理的选择是:
这个选择的最坏的后果比别的选择的最坏的后果要好(即选那个能在最坏的情况出现时给我们最多好处的方案)。
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的决择
❑如果我们选择D1,最坏的境况出现时,我们可能损失700元,而最好的境况出现时,我们可以得1200元。
其余以此类推。
最高程度的最低额的规则告诉我们当面临这个选择境况时,我们应该选D3,因为选D3的话,即使是最坏的情况出现。
我们还能赚取500元,显然在最好的境况出现时,我们也只能赚800元。
波普尔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从伦理学的观点来看,在苦难与幸福,或痛苦与快乐之间并不存在着对称关系。
人类的苦难提出了一种直接的道德诉求,即获得帮助的诉求,而无论如何不存在增进的类似要求。
❑对功利主义的口号“最大化快乐”的进一步的批评是,它在原则上假定了一种连续的快乐——痛苦标度。
这种标度允许我们把痛苦的程度作为负的快乐的程度。
3.康德道德哲学内容及评价
、、康德(公元1724~1804年)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也是18世纪欧洲理性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认为理性是道德的基础,并把感性经验排斥于道德领域之外。
他否认道德与功利的关系,认为快乐、幸福、利益均与道德无关,道德是不能讲自己有什么利益,相反的却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康德认为,理性表现为善良意志,是道德行为的来源,又是道德评价的根据。
也就是说,人做任何事情,唯一出发点就是善良意志,如果掺杂个人的感情、欲望,那就失去了道德性。
在动机和效果的关系上,康德片面强调动机,否认效果在道德评价上的作用。
他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是否出于“善良意志”的动机。
只要人们的动机是好的,具有善良意志,按照绝对命令去行为,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就是善的。
康德认为,所谓“善良意志”就是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它包括三条原则:
①行为必须具有普遍性。
②行为人必须以人为目的。
③道德自律,即行为者自己对自己颁布道德律令。
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
康德认为,人的价值在于人的理性决定人自身的道德行为,道德不服从外在的封建权威和神,而由人自身决定。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一.反对经验论幸福主义
康德批判经验论幸福主义
1、幸福没有客观的标准,不能成为道德的善。
康德指出所谓幸福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一个人认为幸福,另一个人可以认为恰恰相反。
对幸福的欲求、理解和享受,人各不同,时各不同,可以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条件所影响和决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
2、道德命令是绝对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
对康德来说,所谓“绝对的”,就是对所有理性存在物普遍有效;
所谓“命令”,就是我们应该去履行道德规则(或作为律令我们必须履行)
2.道德律令根源于实践理性的“善的意志”
“善的意志”就是人们对于源于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顺从。
3、康德的“义务”概念
“义务”就是做所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绝对命令”,一个为了“义务”而行事的意志就是善的意志。
但如果只是符合“义务”或与“义务”相一致而行事,则不是。
四、道德律令的三种表达形式
(一)普遍的立法形式。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康德道德法则的三个特征
1、这种道德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它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循它行事。
2、这种道德法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3、这种道德法则具有先天性。
康德道德法则体现的四种行为责任
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自杀
2、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人是否可以不去发展自然赋予自己的才智而纵情享乐。
3、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不遵守诺言
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帮助别人
二、人是目的
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
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对动物或对神没有这种义务。
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才智、不去帮助别人,都违背“人是目的”的法则,即把自己(如自杀、自弃)或别人(如说谎、骗人)仅仅当作工具。
人是目的的矛盾
“人是目的”作为两条道德律令存在这样的矛盾:
即作为与人无关的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本质特征,是要求人必需无条件服从,人在这里可以说是道德律令的“工具”;
但道德律令的原则又要求人是目的。
(三)意志自律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
意志他律(theheteronomyofthewill)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就是康德所谓“实质动机”,即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觉)、神意等等。
道德律令的“自由”内涵
康德指明,道德律令这三条原理是同一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指向一个中心。
这个中心就是“自由”。
第一,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是自由的。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
第三,意志自律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
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至善”
道德律令所以是绝对命令,不在于人是理性存在,恰恰在于人是感性生物的存在,需要实践理性来约束自然情欲,这是一方面;
但追求幸福即满足自然情欲又是人的“本性”,照顾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抛弃幸福,这是另一方面。
这两方面的矛盾和“解决”是《实践理性批判》辩证篇的主要内容。
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及其解决。
(一)道德与幸福的矛盾
(二)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两者既不是先天分析的,也不是后天综合的。
(三)至善:
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不是后天综合的,也不是先天分析的,它们只能是先天综合在“至善”中。
“至善”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要达到“至善”,首先要达到德行的“最高的善”,即首先要追求道德的完满,但道德是不能完全穷尽的,它必须无止境地向前进展,而个人总是要死的,所以,只有认为人的人格能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即灵魂不朽,才能达到个人意志与道德律令的完满契合。
所以,人的道德行为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条件,人达到神圣(即道德的完满)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条件,人获得“至善”则以上帝存在为前提条件。
六、康德道德哲学评价
(一)康德伦理学说的地位
1、康德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了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及道德理论的地位。
2、通过强调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先验性,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建构起与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不同的义务论的道德体系。
3、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功利性和自律性特征,以及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和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
(二)康德义务论的理论优点
1、义务论把道德活动本身看做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本身的内在的价值。
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
而目的论的缺点就是它把道德活动作为达到非道德目的或价值的工具,这也就降低了道德活动的作用与崇高地位。
2、义务论在道德评价时注重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不像目的论那样,只关注行为的最终效果,不过问行为的动机,而道德活动的崇高也正在于行为动机的崇高上。
(三)康德义务论的缺点
1、由于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康德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
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有点过于严格,具有严格主义的倾向,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于实行。
2、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的确证。
3、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对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因而忽视了社会生活中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时应有的灵活性。
4.孔孟道德思想主要内容
1、孔孟学说的特征
儒本来是一种职业,所谓儒者,就是以相礼教书为职业的人。
他们正如向秀、郭象所说:
只能明“古之人”之迹,而不能明其“所以迹”。
儒家与儒者的不同
儒者是社会中的教书先生,礼乐专家。
这是孔子孟子以前,原来就有的。
儒家是孔子所创立的一个学派。
孔子说,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
述而》)一般儒者本来都是如此。
不过孔子虽然这样说,他自己实际上是“以述而作”。
因其以述而作,所以他不是儒者,而是儒家的创立人。
儒家是以“说仁义”见称于世的。
在中国旧日言语中,仁义二字若分开使用,则各有其意义,若联用,则其意义就是现在所谓道德。
儒家讲道德,并不是只宣传些道德的规律,或道德格言,叫人只死守死记。
他们是真正了解道德之所以为道德,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
他们真正了解人的道德境界与功利境界的不同,以及道德境界与自然境界的不同。
2、仁、义、礼、智
儒家所讲仁、义、礼、智。
后人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
孟子讲“四端”则只说到仁义礼智。
孟子说: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从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公孙丑上》)
1)“义”
“仁,人心也。
义,人路也。
”(《孟子·
告子上》)义是道德方面的应该。
无条件的应该,就是所谓“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陈淳语)。
义是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之要素。
一个人无条件地做他应该做的事,其行为是“无所为而然”。
一个人以做某种事为手段,以求达到其自己的某种目的,其行为是“有所为而然”。
“义利之辨”
“有所为而然”的行为是求利,“无所为而然”的行为是行义。
这种分别,就是儒家所谓“义利之辨”
孔子说: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
里仁》)
“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
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
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
尽心上》)
董仲舒说:
“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
一个人若是为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行为。
不是道德行为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它可以是非道德的行为,即与道德范畴完全无关涉。
(注意“不”与“非”的不同,参考“白马非马”之辨)
儒家所谓义,有时也指在某种情形下办某种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的办法。
《中庸》说:
“义者,宜也。
儒家所谓义又似乎是儒家所说的“中”。
办一件事,将其办到恰到好处,就是中。
不过义与“中”也有不同。
有人说:
儒家主张义利之辨,但他们也常自陷于矛盾。
如《论语》云:
“子适卫,冉有仆。
子曰:
‘庶矣乎!
’冉有曰:
‘既庶矣,又何加焉?
’曰:
‘富之。
‘既富矣,又何加焉?
‘教之。
’”(《论语·
子路》)孔子也注意到了人民的富庶。
人民的富庶,岂不不人民的利?
又如《孟子》云: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
‘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曰: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孟子不以梁惠王言利为然。
但他自己却向梁惠王提出一现代人所谓经济计划,欲使人可以“衣帛食肉”、“养生送死无憾”。
孟子岂不亦是言利。
所谓利,如是社会的公利,他人的利,则此利与义不但不冲突,而且就是义的内容。
儒家严义利之辨,而有时又以为义利有密切的关系,如《易传·
乾·
文言》云:
“利者,义之和也。
”其理由即在于此。
程伊川云:
“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
”(《遗书》卷十七)
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
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义。
2)“仁”与“忠”、“恕”
“公而以人体之谓仁”。
“体”是体贴之体,“人”就是人的心,就是人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
以恻隐之心行义谓之仁。
所以说“仁,人心也”,“仁者,人也”。
孟子亦说: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公孙丑上》)
仁人必善体贴别人。
因己之所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欲;
因己之所不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不欲。
因己之所欲,知别人之所欲,所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
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梁惠王上》)。
此即所谓“忠”。
因己之所不欲,知别人之所不欲,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
卫灵公》)。
此即所谓“恕”。
合忠与恕,谓之忠恕之道。
朱子《论语注》说:
“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
“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
3)礼
礼是人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拟以代表义者。
《礼记·
曲礼》说:
“夫礼,自卑而尊人,先彼后己。
儒家常以中说礼。
仲尼燕居》说:
“子曰:
‘礼乎礼!
夫礼所以制中也。
’”
4)智
智是人对于仁义礼的了解。
无了解的人,只顺性而行,或顺习而行,他的行为虽可合乎道德,但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不是道德行为。
人欲求高的境界,必须靠智。
“智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
卫灵公》)
5)仁义礼智不是同一层次
“仁之实,事亲是也。
义之实,从兄是也。
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礼之实,节文斯二者。
离娄上》)
3、儒家的境界
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的“养浩然之气”可体现儒家的境界。
孔子曰: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三十而立;
四十而不惑;
五十而知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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