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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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0)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
“以上”、“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价格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条)
《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4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5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6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7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8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9
经营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10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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