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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机电管理部应制定和完善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检查卡》、《设备机械、电气检查卡》,并经常深入现场,参与和检查设备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详细制定检查实施细则,设备管理员每周至少要深入现场两次,以加强考核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每天要及时安排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要落实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必须处理的问题在未处理前,设备管理员有权制止设备运转。
第十四条设备的其他各项检查工作由机电管理部的专职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在检查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下车,积极配合,不得停留在驾驶室中。
第二章机电设备维修保养
第一条《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由机电管理部主持制定。
第二条机电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工作票制度。
第三条公司设备保养实行定期保养制度,即根据设备的运行时间或里程数,结合油品化验,定期进行保养。
第四条定期保养的主要内容按保养标准执行。
第五条机电管理部提出每月设备保养计划,该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具体保养时间根据设备运行小时确定。
第六条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安排协调本单位设备的检修和保养。
保养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根据设备实际动用情况,随时对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实际安排检修保养,并负责进行质量监督和跟踪。
第七条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出现故障必须尽快处理,需要观察运行的,应经检查长同意,并采取措施,以书面方式详细交待给操作人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和推迟设备管理员确定的设备检修、保养时间,必须保证设备得以及时完全的检修、保养。
第九条设备实际保养时间与规程规定的保养时间相差不得超过50小时。
第十条设备保养由专业检查员、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负责监督和验收。
第十一条设备保养前必须认真清洗,清洗应该停机并待机体冷却到常温后进行,清洗时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水进入发动机进气系统和减速机,避免电气部件沾水,涡轮增压器、排气歧管、电阻栅等高温部位如果没有降到常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沾水。
第十二条设备保养时,设备操作人员要在《设备运行记录》中记录实际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设备在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同时按照《设备保养通知单》的内容逐项监督保养质量,在确认合格并按要求处理相关问题后,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保养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对内燃设备维修和保养,以下内容的工作应在现场进行:
1、设备检查;
2、轮胎充气和补充油水;
3、螺栓的紧固和扭矩调整;
4、能够在现场进行的、不需要拆卸总成的各部调整、维修(不包括发动机调气门);
5、一般性的电气控制系统的维护、调试;
6、小零部件如碳刷、灯、镜子、接头、管路、螺栓等的拆装和更换;
7、虽然工作量较大,但设备发生故障,不可启动和行走的,需要现场维修的(能够拖动的可以拖回车间修理)。
8、一侧单轮胎,如车辆前轮、工程机械(包括平路机)后轮,轮胎损坏漏气的,不允许长距离行走,轮胎总成的更换应在现场进行。
第十五条内燃设备的保养要结合油品状态监测进行。
第三章机电设备大修理
第一条每年由机电管理部牵头,各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运行时间,共同编制下年度的设备大修理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机电管理部负责制定大修设备的修理项目、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追踪条款等。
第三条需要外委修理的设备,按公司有关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机电管理部按照实施计划,会同承修单位根据配件库存及到货情况,协调安排设备停机、清洗、进厂等事宜,承修单位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向机电管理部提交开工报告。
第五条机电管理部根据开工报告以及材料、配件的到货等情况,确定承修单位具备大修条件后,在开工报告上签字,同意开工。
第六条重要设备大修理、外委大修理,在开工前由机电管理部指定施工监理人员,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必须在承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三日内进行,由机电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八条大修结束后,机电管理部整理资料,载入档案。
第九条承修单位必须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2周内将大修结算的有关资料报机电管理部。
第十条设备大修工期自设备大修开工报告签署之日算起,包括设备解体时间、维修时间、组装时间、试运行、验收时间。
包括待件时间。
第十一条大修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从通过验收之日起一年。
第十二条设备大修结算要附有合同、开工报告、材料配件消耗明细表、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确定设备大修理计划的标准
1、各机构、各系统安全性能普遍下降,可靠性降低。
2、各机构、各系统普遍磨损严重,元器件老化,重要联结件疲劳、配合间隙过大,结构件有普遍的锈蚀和裂纹现象;
伴随通过日常维修难以消除的异常噪音和异常振动。
状态监测结果表明机械配合副到达剧烈磨损期。
3、功率明显下降,生产效率明显下降,材料配件消耗、原材料、能源、润滑油品消耗明显增加。
4、故障率明显增加,大故障增多,日常维修不能保证正常运转,通过日常维修不能彻底消除的故障较多。
5、投入使用年限或累计运行小时达到有关规程规定的大修理周期,必须安排修理,如变压器、锅炉压力容器等。
第十四条设备大修理验收标准
1、资料准备(一式6份):
1.1开工报告:
填写规范,签字盖章项目齐全。
1.2大修理实施方案:
包括详细的工期安排、人员安排,修理项目、质量保证条款、验收和质检条款、安全措施、设备和工器具投入计划、材料配件消耗计划等材料,要求逐项落实责任。
1.3修理记录:
包括各系统、各总成、各部件的拆装修理日期,检测数据,鉴定结果,配件材料更换明细,鉴定和质检人员签字,发生费用等。
1.4图纸:
必要的图纸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1.5调试记录:
包括各系统组装后的调试参数,以及整车静态和动态调试参数。
1.6测试报告:
按照规定进行的总成、系统以及整车的测试参数报告。
1.7竣工报告:
1.8试运行记录:
由操作人员填写的规范的试运行记录,包括运行小时、技术参数和负荷记录、产量、作业内容、检查记录、保养记录、故障统计、维修记录等。
1.9监理报告:
由监理人员填写的实时记录。
2、技术指标
2.1故障率:
故障率不得高于5%。
2.2功率:
达到新设备额定功率。
2.3在达到额定载荷时,温度、电压、电流在规定的范围内,仪表计量准确。
2.4原材料、燃料、润滑油等消耗正常。
3、外观
3.1各部联结良好,紧固良好。
3.2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3.3防护罩等附件齐全,完好有效。
3.4电气配线整齐,线号明显,电路板固定良好。
3.5各部件外观平整光滑,无裂纹、缺损、破坏等现象,底漆符合防腐要求,面漆均匀,附着良好。
4、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4.1在达到额定载荷时,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噪声。
4.2各部机械性能良好,润滑良好,磨损正常,无异常变形,配合间隙符合技术要求,各配合面接合良好。
4.3控制系统、仪表仪器工作正常。
4.4电气系统、压力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可靠,能够确保使用安全。
4.5制动、工作装置等各机构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4.6各种保护装置安全有效,动作灵敏可靠。
4.7其它关键部件(如钢丝绳、电缆、警报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章机电设备大型结构件的检查
第一条对设备大型结构件的定期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结构件损坏的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
第二条设备大型结构件的检查工作必须落实责任到人,主要由包机人员负责检查,除设备包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项目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外,检查人员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包机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使用、维护责任到人。
第四条设备大型结构件检查的项目:
1、地面系统
1.1、装车站
1.1.1、塔架
1.1.2、给料槽
1.1.3、吊挂组件
1.1.4、密封罩
1.1.5、电机和减速机平台
1.2、破碎站
1.2.1、钢结构挡煤板
1.2.2、机架
1.2.3、破碎辊
1.2.4、液压站
1.2.5、电机和减速机平台
1.3、胶带机
1.3.1、机头、机尾站臂架、平台
1.3.2、中间架
1.3.3、电机和减速机平台、挂梁
2、电铲
2.1、动臂
2.2、鞍座
2.3、斗杆
2.4、铲斗、钩头、提梁、锁块
2.5、A型架
2.6、行走履带架、支重轮平衡架
2.7、回转平台
3、卡车
3.1、大梁
3.2、后桥壳
3.3、箱斗
3.4、轮辋组件
4、工程机械、辅助设备
4.1、台车架(大梁)
4.2、工作装置大臂、小臂
4.3、行走悬挂装置、履带架
4.4、平衡梁(架)
第五条在对大型结构件进行检查时,应首先清洁被检查部位的表面,除去表面的油污和锈迹。
第六条对于承载大负荷、交变载荷的结构件,应由采用超声波探伤或X射线探伤的方法进行检查。
第七条对于一般结构件,采用目测等常规方法检查,必要时由专业检查员进一步采用仪器检查。
第八条对大型结构件应重检查查有无锈蚀、弯曲、扭曲及损伤变形、裂纹、开焊等异常。
第九条大型结构件的检查必须填写记录,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和结构件特点、设备运行工况等,制定相应的检查记录表(簿),内容应包括检查日期、检查部位、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检查人签字等。
在检查后必须立即填写记录,不能事后补写记录。
检查记录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签字认可。
检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填满后交机电管理部保存备查,记录的保存期至少2年。
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汇报,并安排修理,限期修复。
第十条检查周期:
1、地面系统、电铲的结构件,每运行250小时用目检的方法检查1次。
每半年彻底检查1次,在冬季每2个月彻底检查1次。
2、卡车大梁和后桥壳在超过10000小时后,每运行1000小时彻底检查1次。
3、卡车箱斗在超过8000小时后,每运行1000小时彻底检查1次。
4、卡车轮辋在超过6000小时后,每运行500小时彻底检查1次,在每次解体后,按照有关规定彻底检查。
5、其它设备结构件每运行1000小时彻底检查1次。
6、所有设备结构件在冬季至少彻底检查1次。
检查周期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掌握,到达检查周期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检修车间,并负责协调设备操作人员积极配合和参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机电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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