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师德与法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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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是指克服人发展的一切片面性,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2.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
(1)社会生产力及分工状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2)社会关系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3)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的唯一途径。
(四)(四)“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1.“育人为本”的内涵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
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出发点.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核心
育人为本以培养“完整的人”为目标
育人为本强调彰显人的主体性
育人为本强调“教”与“育”的统一
2.“育人为本”的儿童观在保教实践中的应用
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
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幼儿
给幼儿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设
计丰富多样的保教活动.
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意识
(5)在教育评价上,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教育发展的根本标准.
三、教师观
(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教师劳动的特点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1)教师劳动是专业性工作,具有复杂性。
(2)教师的任务是复杂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教师的劳动过程是培养人的过程
2.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材施教.
(2)对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等的不断创新。
(3)教育机智。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迟效性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2)学生的发展具有不稳定性和反复性。
(3)教师劳动的效果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得以验证。
4.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1)学生的向师性和模仿性。
(2)教师劳动手段的主体性。
5.教师劳动的个体性和协作性
6.空间的广延性和时间的连续性
(三)专业化背景下的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1.知识结构
(1)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
(3)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
2.能力结构
(1)教学设计和实施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
(3)组织管理能力。
(4)教育研究能力。
(5)沟通交往能力。
(6)自我调控能力。
3.职业道德
(1)热爱教育事业。
(2)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
平等地对待学生。
信任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3)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1.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在专业素质方面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
它是教师专业素质各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情意)的发展及其发展的过程。
2、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福勒)
(1)任教前关注阶段。
师资养成时期,师范生仍是扮演学生角色,对于教师角色处于想象,因为尚未经历教学角色,没有教学经验,所以只关注自己。
不仅如此,对于给他们上课的教师的观察,常常是不表同情的,甚至是敌意的。
在观察中,持批评的态度。
(2)关注生存阶段。
此阶段是初次实际接触教学工作,所关注的是作为教师自己的生存问题。
所以,他们关注班级管理、教学内容以及指导者的评价。
故在此阶段,都具有相当大的压力。
(3)关注教学情境阶段。
此阶段所关注的是教学情境的限制和挫折,以及对他们各种不同的教学要求。
所以,在此阶段,较重视自己的教学,所关注的是自己的教学表现,而不是学生的学习。
(4)关注学生阶段。
虽然许多教师在职前教育阶段表达了对学生学习、社会和情绪需求的关注,但是却没有实际的行动。
直到他们亲身体验到必须面对和克服较繁重的工作时,才能关注学生。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职前培训
(2)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入职培训
(3)教师专业成长的保障——在职培训
(五)师生关系
1.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
2.师生关系的价值取向
(1)教师中心论
教师中心论强调教师在学生中的权威作用,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都应以教师为中心,主张给儿童更多的限制。
传统教育的代表赫尔巴特的观点最为典型。
(2)学生中心说
以卢梭、杜威等人为代表。
他们首先把学生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的过程,认为教师不能主宰这一过程而只是“自然仆人”。
(3)主导主体说
主导主体说是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的反思。
3.师生关系的类型
(1)专制-服从型
(2)放任-自流型
(3)民主—参与型
4.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
(1)转变教育理念是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前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转变教师的角色定位
(2)理解和尊重学生是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基础
(3)平等对待学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关键。
(4)提升教师的自身素养,树立教师的威信。
如何提高教师的威信呢?
(1)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提高教师威信的决定性因素。
(2)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能素养。
(3)与学生建立密切的人际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注重良好的仪表、生活习惯、作风和性格特征的养成。
(5)给学生良好的第一印象。
第二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概述
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受教育权: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
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
精神财富;
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无过错即无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2)过错推定原则
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育法第31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学校法人的特点:
①公益性
●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教育法》第25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教育法》第8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②办学自主性。
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
③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
《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三)学校的义务
1.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1)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学校要平等对待学生,耐心教育和帮助后进生,不得歧视;
(3)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4.尊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
5.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7.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从广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包含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从狭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学术自由权.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发展给予针对性的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发展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育法》第30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获得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7.申诉权
●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不得无故拖延和推诿;
●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三)教师的义务
1.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④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义务.
四、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幼儿教师资格:
幼师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师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资格:
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2.教师资格的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
颁发证书。
3.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消其教师资格。
被撤消资格的。
5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任用制度
1.教师职务设置
小学:
三级、二级、一级、高级
中学:
2.教师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为人师表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2.教师聘任制的特征: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聘任双方依法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教师聘任有严格的程序。
(四)教师的考核
1.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2.教师考核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
四、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1.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
学生与学校、教师等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2.作为受教育者的身份。
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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