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正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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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
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否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
第十四条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七条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风机闭锁功能。
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对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第二十一条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队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二条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
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五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矿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
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
第二十七条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矿井每月核定一次通风能力,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
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
第三十条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联机运行。
第三十二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
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
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奖罚
第三十五条矿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励机制,严格按照公司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矿通风科,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黄龙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防治考核办法
为了综合治理矿井瓦斯灾害,提高防治瓦斯技术管理水平,保障黄龙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黄龙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黄龙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瓦斯防治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及集团公司相关部室。
二、考核要素
1、瓦斯灾害事故;
2、瓦斯区域治理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3、瓦斯抽采量指标和抽采钻孔工程量;
4、是否发生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5、《瓦斯防治考核细则》规定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1、各集团公司参照《瓦斯防治考核办法》,负责对所属矿井进行考核。
2、集团公司随机抽取各集团公司2-3处矿井,根据《瓦斯防治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取其平均值作为该集团公司考核得分,并按照本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条件综合考评。
3、采用百分制考核,缺项按实际考核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4、集团公司、矿井要积极开展瓦斯治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
根据取得成效的大小可一次性酌情奖励1~3分。
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季度内无瓦斯超限加2分。
6、瓦斯利用发电运行正常,瓦斯抽采利用率超30%加1分,利用量超50%加2分。
7、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发生瓦斯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扣15分;
发生一级非伤亡以上瓦斯事故每起扣8分;
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每起扣2分。
8、瓦斯抽放量、钻孔工程量及瓦斯区域治理工程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扣8分。
9、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等瓦斯灾害事故时,集团公司延迟上报的一次扣2分,瞒报一次扣5分。
10、上级部门检查和集团公司抽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纳入考核结果。
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每项扣1~5分,未在限期内整改隐患,此项加倍扣分。
11、实行动态考核,每季度考评一次,季度兑现。
年终再综合考评,四季度与年终综合考评共同进行。
四、奖励条件
1、矿井
(1)杜绝重伤和一级非伤亡以上的瓦斯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区域治理规划,实现抽、掘、采平衡;
(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4)杜绝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5)根据《瓦斯防治考核细则》考核得分90分以上。
2、集团公司
(1)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区域治理规划目标;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3)杜绝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4)杜绝瓦斯死亡事故;
3、集团公司
(1)杜绝较大瓦斯死亡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五、奖罚标准
依据前一年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实际生产能力,将矿井划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矿井:
240万吨以上的低瓦斯矿井;
12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
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Ⅱ类矿井:
120万吨以上的低瓦斯矿井;
6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
3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Ⅲ类矿井:
其它矿井。
1、符合奖励条件的集团公司,平均奖励标准为40万元。
2、符合奖励条件的Ⅰ类矿井奖励25万元,Ⅱ类矿井奖励15万元,Ⅲ类矿井奖励10万元。
3、考核得分85-90分的集团公司或矿井,不奖不罚。
4、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和矿井,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处罚。
5、考核得分85分以下,按照平均奖励标准对等处罚。
六、奖罚范围
1、按照岗位责任制,负责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主要领导。
2、按照岗位责任制,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和矿井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的生产、技术、科研、安全管理等专业负责人。
3、直接从事瓦斯治理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4、对瓦斯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七、附则
1、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矿井,在集团公司办公网上宣传其经验,并组织在类似条件矿井推广。
2、对发生一级非伤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
对发生瓦斯死亡事故或年度内发生两次一级非伤亡瓦斯事故的集团公司和矿井,在集团公司内通报。
3、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瓦斯防治考核办法》,制订详细实施办法,严禁部门、人员之间平均分配,确保奖要奖到有功人员,罚要罚到责任人,奖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附件2:
黄龙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
办法
评分标准
标准分数
扣分原因
得分
1
一
般
规
定
1、集团公司、矿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查文件
无领导小组扣1分,无明确职责扣0.5分(集团公司和矿井分别考评,各自扣分。
下同)
2、集团公司每季度、矿井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专业例会,规定人员无缺席,有详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查记录
未组织会议扣1分/次,无故缺席会议扣0.5分/人,无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扣1分。
3、集团公司、矿井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瓦斯防治总结和计划逐级上报备案。
查记录和上报材料
无隐患排查记录扣0.5分,没有上报备案材料扣1分/次。
4、矿井每月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
未召开瓦斯综合分析会扣1分/次,没有逐头逐面分析瓦斯情况扣1分/次。
2
通风瓦斯
1、矿井有独立通风系统,采区采掘面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通风。
查图纸、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矿井要根据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采区回风,并与采区回风顺向交接。
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扣3分,新采区设计、施工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与采区回风没有顺向交接,扣1分/处。
已有地区由矿安排计划2年内实现。
未按计划实施的每处扣0.5分,无计划扣1分。
4
3、矿井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4、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要求,否则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查。
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米。
查资料、现场检查
通风阻力超标的扣1分/井,矿井无达标计划的扣3分,每一处未完成计划的扣1分。
安排主要回风巷扩修或掘进并联巷道小于200米扣1分。
3
2
5、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通风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在采区专用回风巷、总回风巷维修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风速不符合要求扣1分/处;
风速超限没有安排扩修计划的扣2分/处。
维修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扣2分/处。
6、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没有检查记录扣1分,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扣2分,负压异常而未报告处理的扣1分。
7、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8、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规格质量符合要求。
查现场
9、防突风门的建筑位置、质量、组数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0、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集团公司有批复意见的除外)。
11、严禁使用三台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风机向两个掘进面供风。
发现一处扣1分。
1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停风后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
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
未实现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扣2分。
没有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
13、巷道贯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区队领导要现场跟班。
在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没有措施扣1分,区队领导不跟班的扣1分,造成积聚的扣2分,既没有措施又造成积聚的扣3分。
贯通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
14、巷道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风吹”。
没有措施扣1分,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扣2分,既没有措施又造成超限的扣3分。
15、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无计划停风停电扣2分;
造成瓦斯超限的扣3分;
未追查处理、没查清原因进行生产的扣4分。
16、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禁空检、漏检、假检。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7、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8、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高突矿井严禁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
低瓦斯矿井杜绝瓦斯超限现象。
建立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瓦斯超限作业扣4分;
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扣1分/次;
高突矿井炮后或措施时瓦斯超限在3%以内的每次扣0.5分,超3%(含3%)以上的每次扣1分。
(同一事件造成的瓦斯超限不重复扣分),瓦斯超限没有追查扣1分/次。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撤人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二次起爆。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发现不符合规定二次起爆的,扣2分。
20、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消灭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失爆现象。
井下电火焊符合规定。
放炮不停电的,发现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失爆的,该项不得分。
没有制度扣2分,没有按期巡查扣1分/次。
电火焊不符合规定扣1分/次。
21、矿井每月核定采煤工作面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未核定通风能力扣1分;
超能力生产扣3分。
3
瓦斯抽采
1、矿井、工作面抽放率或可解吸瓦斯含量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有关规定。
2、提高瓦斯抽放浓度,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封孔。
钻孔封孔段长度不符要求,扣0.5分/孔;
地面单泵瓦斯抽放浓度达不到20%,扣1分/台;
新打钻孔瓦斯浓度低于30%,扣0.5分/孔;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小于13KPa,扣0.5分/处。
3、实现应抽尽抽,采煤工作面不能出现抽放空白带。
应抽尽抽达不到要求,扣1分/处,出现抽放空白带没有采取措施组织生产的扣2分。
4、加强瓦斯抽放基础参数观测和抽放系统管理标准化。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采掘工作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扣2分/次。
2、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每少一个环节扣3分,一个环节不符合规定扣1分。
3、集团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监控,监控信息每季末上报集团公司。
未实施重点监控扣1分,未及时上报扣0.5分。
4、岩巷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防止误揭煤。
资料现场检查
5、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
(边掘边抽钻场视为探掘工程)
一次(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6、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揭煤期间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无设计扣2分,不符合要求扣2分/处。
7、有突出危险的石门揭煤工作面或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二道金属栅栏、三道防突风门;
突出严重煤巷掘进工作面另安设防逆风装置。
没有按规定建立设施的扣2分,每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8、按照规定测试瓦斯基础参数。
一处未测试的扣1分,数据不完整扣0.5分。
9、矿井打钻时有突出预兆或效果检验连续三次超指标时,必须停止掘进,报请集团公司研究。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10、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0.5
11、新开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掘进的工作面,必须确保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得到释放。
12、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作业人员,并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仪器定期检查;
预测工作有监督机制。
人数不足扣2分;
没有专项培训或上岗未持证扣1分/人;
仪器不完好扣1分;
没有监督机制扣2分,发现一次监督机制未落实扣1分/次。
13、有突出危险的采煤、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停电撤人必须符合规定。
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4、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没有设置扣1分/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处。
15、在采掘工作面试验应用防突新技术的矿井,要与科研单位合作,并制定专项措施报批。
没有报批,扣2分/处。
16、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预抽期不少于6个月,抽出率不低于30%,或抽到始突含量以下。
预抽不符合要求(特殊地区抽出率达不到要求又未报集团公司批准),扣2分/面。
17、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集团公司组织评审,报集团公司备案。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5
监测监控
1、监测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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