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江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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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四个层次)
①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会计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代表性:
《——条例》,
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会计规章:
《——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
(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
会计规范性文件:
《——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06年2月15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0月30日)
④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
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5.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7.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
修改已经存在的真实内容;而票据不同:
签章(伪造)、签章以外(变造)。
8.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纸制档案)
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
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2.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
1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注:
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1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1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
不得私设帐簿
17.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18.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19.结账: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账簿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20.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对外报送的期限:
月报:
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
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2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注:
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
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
2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①监督的主体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政府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
(即会计事务所)
②监督的性质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
③监督的时间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
④监督的内容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内容;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27.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中专以上会计类。
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
离岗备案:
6个月。
调转登记:
90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8.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计划轮岗。
29.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对受打击
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①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注:
没有现金)
支票 同
票据本票 城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汇票本质银行承兑汇票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
非票据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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