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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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太仆寺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42令)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2012〕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特别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旗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安委办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旗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太仆寺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2.1.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协调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
政府副旗长、安委会主任;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委会副主任;
人武部副部长、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中队中队长。
组成单位:
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检局、药监局、气象局、总工会、农电局、人武部、财险公司、人险公司、疾控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3组成机构及其职责
旗安委会办公室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旗安委会办公室下设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2.3.1承担全旗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组织起草全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
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组织与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负责向盟安委会办公室、盟行署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旗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组成单位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旗政府办公室:
(1)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旗其他领导;
(2)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关于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组织旗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经济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事故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监察局: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旗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灾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灾难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5、财政局
(1)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热力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热力供热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7、交通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建设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8、国土资源局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农机等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水旱等灾害,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林业局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事故灾难区域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教育科技局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编制《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疾控中心
(1)结合太仆寺旗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
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
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技术保障。
(6)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6、环境保护局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
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17、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8、气象局
(1)提供太仆寺旗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9、总工会
(1)配合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0、农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1、人武部、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旗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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