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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
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
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
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
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
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
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
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
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
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
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
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
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
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
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
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
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
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
(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
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
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2、赔偿额度的限制。
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
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
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
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
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
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
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
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
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
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
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
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
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配套制度缺乏。
从人类理性来讲,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
因此,各国法律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确保责任者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
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该原则发挥其补偿功能的根本保证。
社会保险,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所受损害分散给社会。
但是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
至于保险人保险风险增加,可以通过提高保费形式予以补偿。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科学。
按照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
此种约定并不科学,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与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
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方无任何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
因此,立法可以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
交通安全日手抄报
【交通安全法规常识】
同学们,在道路上我们将要遇到的安全隐患还很多,我们要头脑清醒,多加防范。
我们要争做模范遵守交通规则的小公民,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祝同学们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一路平安,一生平安!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
交通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干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行,严禁违法执法。
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在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机动车: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2、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民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人的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
对机动车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乘车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经办案大队、法制办公室和支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
2020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试题
2018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试题
一、判断题(共36分)1.行人在道路上可以倚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上休息。
()2.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3.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无车辆通过时,您可在道路中间行走。
()4.驾驶汽车时吸烟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05.在没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行人可按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
()6.王某驾驶轿车为朋友接新娘,在轿车前后号牌上贴上“百年好合”的红纸,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7.老张在朋友家喝醉酒后仍然骑自行车回家,他认为自行车的速度慢,不会有危险。
()8.在没有施划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可以停车。
()9横穿马路要过斑马线,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二、选择题(共64分)1.在农村地区出行时,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应当乘坐_____等适合载客的交通工具。
A.拖拉机B.三轮汽车C.低速载货汽车D.客运汽车2.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
您认为在横过道路时,错误的行为是_____。
A.既不左看,也不右看B.左看、右看、再左看C.左右观察,确定安全D.一站、二看、三通过3.任何人在道路上通行时,都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
小马步行外出应当在_____上行走。
A.城市快速路B.人行道C.封闭的机动车道D.非机动车道4.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公路上,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横过公路时,您认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
A.从车的前方横过道路B.从车的后方横过道路C.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D.等车开走后,迅速通过05.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要按人行横道灯的指示通行。
小明在通过人行横道线前,看到人行横道红灯亮时,应该_____。
A.迅速通过人行横道B.在人行横道线前等待C.缓慢通过人行横道D.绕开人行横道通过
6.中小学生放学在道路上列队通行时,每横列的同学____。
A.不得超过2名B.允许3名以上C.没有数量限制D.不得超过4名7.一位妈妈去接放学的孩子,恰好看见孩子站在公路另一侧准备横过,这时有机动车驶来,为避免交通事故,最安全的做法是____。
A.妈妈跑向孩子一侧B.孩子奔向妈妈一侧C.妈妈大声喊孩子快过来D.妈妈大声喊孩子站在原地等待8.小明上高中了,学校离家较近,他想节约路上时间,可以使用_____作为道路交通工具。
A.滑板B.旱冰鞋C.自行车D.独轮自行车9.小红在等候乘坐公共汽车时,应该站在_____,依次排队。
A.机动车道上B.站台或指定位置C.非机动车道上D.人行道上10.妈妈告诉农村来的大舅,上街要注意安全,搭乘出租车时,可_____“打车”。
A.翻越隔离设施B.在道路中央C.在出租车停靠点D.在禁止停车路段11.小丽乘爸爸的轿车到学校上学,轿车在学校门前路边停车后,她正确的下车方法应该是_____。
A.立即开门下车B.观察前方情况后下车C.开车门观察侧后方情况D.观察侧后方情况,缓开车门12.18.有长辈在你家聚会,喝完酒后长辈要驾车回家,您应_____。
A.告诉他小心驾驶B.劝他系好安全带C.坚决阻止他驾车D.提醒他注意避让行人13小明乘坐公交车去奶奶家过节,乘车时可以____。
A.携带鞭炮、礼花B.将手伸出窗外C.与驾驶人交谈D.接打手机14李明今年9岁,李明的表姐今年13岁,姐弟俩想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正确的做法是_____。
A.李明可以骑自行车B.李明的表姐可以骑自行车C.李明和表姐都不可以骑自行车D.李明的表姐可以骑车带李明上路105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应该怎么办?
()A、靠右边走B、自由行走C、靠边行走16在路上,很多小学生都带着黄颜色的帽子,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A、黄色的帽子好看B、是校服、必须戴C、醒目,更容易被司机发现
交通局演讲稿:
让我们安全共渡比赛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你们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
我叫×
×
,是玉环滚装轮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让我们安全共渡”。
在这人海人潮、车流滚滚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的是什么?
是金钱美女,还是功名利禄,如果允许我来回答,我就说:
“我最需要的是安全!
”“孩子,要绕过前面的石头。
”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对我的指点;
“当心路上的汽车啊!
”这是父亲在我每天上学时身后的叮嘱;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参加工作以后,我和同事们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条。
在人生的这场摆渡中,我渴望一生能够安全共渡。
的确,当我们离开母亲的搀扶,离开了父辈们的叮嘱,摇摇晃晃地行走在人生这条充满风雨坎坷的道路以后,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根拐杖。
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倒;
没有它,我们可能走不过这场风风雨雨,没有它,我们更不可能达到人生事业辉煌的顶峰。
也许我的职业并不被许多人所理解和看好,也许您像我以前一样,曾多次到过轮渡码头,但您是否满意过轮渡的服务呢?
当你的车开到轮渡码头或开进轮渡船舱时,工作人员是否再三的强迫你下车,执行“车客分离”制度,使你那么不情愿地走上客舱室乘坐,并且要求你们不能在船舱里吸烟;
等到了客舱室后,又随时提醒着你不能乱丢垃圾入海,特别是塑料垃圾。
当这一切给你带来麻烦、不便的时候,你是否觉得很不服气,使你曾强烈地反抗过或跟工作人员争吵过,甚至产生一种打架的念头,此时此刻的你是否觉得轮渡公司所谓的“上帝”服务是多么的虚假,多么的可恶。
确实,这在下雨天给我们司机旅客朋友带来了很多不便,但我们是否也应该冷静地考虑一下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他们的出发点不也正是为了我们大家的安全吗?
也正是因为轮渡公司重视安全生产的每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事故苗头,不存有任何一个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我们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安全工作只有满分而没有及格分,比如说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已经做到了八项,我们不说它的安全工作做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有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就在不久前我县城关某厂车间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一个员工使用明火操作不当而引发的。
因此,只有100%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放过一个疑点,才能保证我们交通行业高速迅猛的发展态势,才能让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安全的现代意义在于它始终伴随着人类的稳定、繁荣、发展和进步,从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到毛泽东主席的“为人民服务”,从邓小平同志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到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其实质就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我们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最富有实际意义的行为。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每一位从事交通生产的人员必须铭记的时代使命。
因为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或失误,都可能损害人的精神、财产甚至生命。
即使国家的财产损失尚可亡羊补牢,但对于那些不能复苏的生命,对于那些死者亲属所遭受的无法弥补的身心创伤,我们又何以自处?
这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一撇一捺的一个“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
只有一切平安、一生平安,我们才能有收获,才能永远地幸福,否则“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
朋友们,俗话说:
“百年修得同船渡”,当我们迎着初升的朝阳扬帆远航时,当我们沐浴着清晖满载而归时,你是否想过有这样一群人,默默无闻地,在你生命中的每一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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