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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级距
适用税率
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6000元
5%
2
500--2000
6000--24000
10%
6000--6305.56
3
2000--5000
24000--60000
15%
24000--25294.12
4
5000--20000
60000--240000
20%
60000--63437.50
5
20000--40000
240000--480000
25%
240000--254666.67
6
40000--60000
480000--720000
30%
480000--511428.57
7
60000--80000
720000--960000
35%
720000--770769.23
8
80000--100000
960000--1200000
40%
960000--1033333.33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1200000元部分
45%
1200000--1300000
计算过程举例:
1、假设6000+X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小于6000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成立时,则X的范围:
6000+X—[(6000+X)*10%—25]≤6000—6000*5%
解得:
X≤305.56
2、假设24000+X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小于24000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成立时,则X的范围:
24000+X—[(24000+X)*15%—125]≤24000—(24000*10%—25)
X≤1294.12;
24000+X=25294.12
如果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属于上表中“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内,可将税前发放数减至临界点而适用上一档税率,这样个人的税后收入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二、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案
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误的。
正确的筹划方法是:
在假设全年收入按月平均发放工资基础上,将月工资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度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这样就能使工资薪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
单位对于劳动关系和收入较为稳定的员工,可以按以下步骤分配月工资总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以下分配方法测算的最低税负以假设月工资等额平均发放为基础):
(一)、预测个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扣除年法定费用19200元(1600X12)和通讯费补贴3600元(300X12)或6000元(500X12)后的余额,下同]。
(二)、假设年收入全部按月平均发放,测算适用的最高税率和适用最高税率的金额。
(三)、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不能高于月工资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将月工资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测算税负最低点。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6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000元时,即使全部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的最高税率也只有5%,因此不需要考虑月工资总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的比例问题,只要确保每月工资高于法定扣除费用1600元,并且小于2100元(避免适用10%以上的税率)即可。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4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4000元时,如果全部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5%税率的金额6000元,适用10%税率的金额为0—18000元。
因为只有两档税率,所以只要将适用10%税率的部分转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限额为6000元,如果超过6000元那么全年一次性奖金就适用10%以上的税率征税,反而会增加税收负担。
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60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60000元时,如果全部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5%税率的金额6000元,适用10%税率的金额为18000元,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0--36000元。
随着适用高税率的金额增长,月工资适用高税率的金额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也应当相应增长,但是如果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超过6000元时,那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将由5%跳跃性增加到10%。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达到多少时,将其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不会因适用税率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
我们假设这个金额为X,于是有:
X*10%-25=6000*5%+(X-6000)*15%;
X≤24000。
X=11500元
由此可见,当月工资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0—11500时,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应为6000元;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等于11500元时,将其中6000元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将11500元全部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相等;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11500—24000元时,应当将这部分金额全部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24000—36000元时,转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仍为24000元,(注:
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突破24000元,适用税率将由10%跳跃到15%,反而会增加税收负担。
)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到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低税负分配方案表: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到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低税负分配方案表:
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低税负分配方案
预计收入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每月发放工资
19200+A--25200+A
0--6000
1600+A/12--2100+A/12
25200+A--31200+A
6000--12000
2100+A/12
31200+A--54700+A
12000--35500
6000
2100+A/12--4058+A/12
54700+A--67200+A
35500--48000
11500--24000
3600+A/12
67200+A--125200+A
48000--106000
24000
3600+A/12--8433+A/12
125200+A--139200+A
106000--120000
46000--60000
6600+A/12
139200+A--374200+A
120000--355000
60000
6600+A/12--26183+A/12
374200+A--499200+A
355000--480000
115000--240000
21600+A/12
499200+A--959200+A
480000--940000
240000
21600+A/12--59933+A/12
959200+A--979200+A
940000--960000
460000--480000
41600+A/12
979200+A--1659200+A
960000--1640000
480000
41600+A/12--98267+A/12
超过1659200+A的部分
超过1640000的部分
720000
78267+A/12以上
注:
1、预计收入=年应纳税所得+法定扣除额(1600)+A(附加减除费+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
2、每月发放工资=(预计年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12
例.1.小王2006年度年薪100000元,平时每月发放5000元,年终一次性领取全年一次性奖40000元,每月个人自负基本社会保险费合计300元,住房公积金500元。
税务分析:
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1600-300-300-500)*15%-125]*12+40000*15%-125=2640+5875=8515元
如果根据最低税负方案分配工资、奖金。
小王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600+300+300+500)*12=67600元,根据最低税负分配方案确定年终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月发放工资6333.33元。
则应纳所得税;
[(6333.33-1600-300-300-500)*15%-125]*12+24000*10%-25=5039.99+2375=7414元
可见:
节约1101元(8515-7414)。
例.2.小李2006年度年薪80000元,平时每月发放3500元,年终一次性领取全年一次性奖38000元,每月个人自负基本社会保险费合计300元,住房公积金500元。
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500-1600-300-300-500)*10%-25]*12+38000*15%-125=660+5575=6235元
80000-(1600+300+300+500)*12=47600元,根据最低税负分配方案确定年终全年一次性奖金23600元,月发放工资4700元。
则应纳所得税:
[(4700-1600-300-300-500)*10%-25]*12+23600*10%-25=2100+2335=4435元。
节约1800元(6235-4435)。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离退休再任职人员所得的征税规定
1、内部退养人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
2、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财税[2001]157号)
(3)、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其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公告:
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26647元。
3、离退休再任职人员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4、从破产企业取得一资性安置费收入的免税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兼职人员所得的征税规定
1、对个人在兼职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与兼职单位不存在上述关系的,其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出项目计征个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
2、“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
(浙地税二[1999]188号》
3、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地发[2001]118号》
4、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5、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345号》
四、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
2、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2]52号
五、关于商品营销活动中对个人实行免费旅游征税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
2、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7]103号)
3、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
(一)、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1、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3、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财税[2005]35号)
(二)1、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2、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
(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
(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4、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
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6、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
(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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