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高频必背考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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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10(记忆)
2、法人的分类、成立时间—P11
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记忆)
3、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委托代理人—P12(理解、必会)
4、项目经理部——非法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P12(理解、必会)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3(理解即可)
代理
一、法律特征
1.代理权限;
2.被代理人名义;
3.法律意义;
4.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2、委托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
同时区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区别)—P15(重点掌握、必会、做题会区分)
3、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后果)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后果)的区分—P16-17(重点掌握、必会、做题会区分、多考案例)
无权代理:
①自始XX;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
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4、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7-18(重点理解、做题会区分、多考案例)
(1)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
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
(4)代理违法事项: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需记忆、理解、重点掌握)
物权
1.支配权;
2.绝对权;
3.财产权;
4.排他性
自物权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
2.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
3.担保物权(①抵押、②质押、③留置)
三、变动效力
1.不动产
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
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重点理解、做题会区分、多考案例)
注意对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区分。
—P24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需记忆)
1、专利权: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P26/27
2、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P30
3、著作权:
(1)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P31
(2)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理解、对比记忆、必会)
1、担保方式—保证(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债务人)—P36
2、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6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有约从约;
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为连带保证—P37
4、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P37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五、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变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变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有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P37
5、抵押权与质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抵押权
1.抵押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3.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设立
建筑物
(4)在建物
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合同设立,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
3.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7.抵押清偿顺位
(1)登记>
未登记的;
(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债权比例。
6、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P39
7、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P40
8、定金——1、定金罚则;
2、书面形式;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4、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简单理解即可,不是每年都考)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起止时间)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试车考核期6个月)—P43/44
(1)范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期限:
起点:
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
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用日。
原则:
先发生者原则。
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记忆、注意区分)
1、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P47)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P47)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P48)
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P48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P52(必会)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53-56(必会、重点理解)
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霈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P57(记忆、必会)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分12个资质类别;
四个等级)、专业承包(36个资质类别,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不分类别)—P62(记忆、做题会区分)
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期限届满3个月前【变】,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P63(记忆、必会)
3、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注意(6)和(10)—P64(理解即可)
4、实际承包人利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P67(重点掌握、必会)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P74(记忆、必会)
(1)初始注册者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
(2)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注意第(5)至(8)的时间规定—P75(理解、记忆、必会)
3、一级建造师的受聘范围和执业范围—P77(重点理解、必会)
执业范围(两个不得):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外情况:
①相邻分段②验收合格③停工120天
(2)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①解除合同①同意更换③不可抗力
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P78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规模(P83-84)(记忆、必会)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P84/85)(记忆、必会)
3、招标的基本程序-(P86-90)(记忆、重点掌握、必会)
招标基本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略)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略)
(三)编制招标文件
1.澄清、修改
(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编制合理时间
(1)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五)资格审查(略):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六)开标
1.时间
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
2.地点
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明确到房间号。
3.程序
(1)主持与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检查密封或公证、当众唱标。
4.不予受理
时间、地点、密封(当场能够发现)
(七)评标
1.组成
(1)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否决投标
否决投标:
(当场不能发现)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1.确定主体
(1)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主体:
招标人、经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
2.确定流程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签订合同
(1)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
(2)“当事人就同二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阴阳合同,备案为准)
(3)履约保证金:
10%。
(九)终止招标(略)
4、投标文件(必会)
拒收情形:
(1)逾期送达;
(2)未按要求密封;
(3)未通过资格预审。
—P93
5、投标保证金和联合体投标—P94/P97(重点掌握)
投标保证金
1.金额: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起点:
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
3.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
联合体投标
1.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注意】就低不就高原则——木桶原理
2.协议、责任
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3.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P94-93(理解、会区分)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关键词:
协商(主观协商)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关键词:
行为(客观行为)
7、中标的法定要求(记忆、理解)
(一)公示中标候选人(3+3+3)—P98
(二)确定中标人—P98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不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违法导致中标无效的,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三)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书面报告。
—P98
(四)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理解、会区分)
1、“两禁止一不得”:
禁止无资质、越级和禁止借出借入资质;
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P104
2、总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P107
总分包法律责任的三句话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区别—P109-110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记忆、理解、会区分)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5大类、41条)—区分——P114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P115
(1)不良行为记录一般6个月至3年;
良好一般3年。
整改缩短,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6个月。
行政处理期限长于6个月,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公告变更或删除。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P20-121(必会)
2、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新要约的区别—P122-123(重点掌握、重点理解、多考案例)
3、要约的撤回(时间)和撤销(时间、不得撤销的情形)—P123(重点掌握、重点理解)
4、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况—P127(重点掌握、重点理解)
实际竣工日期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验收,或验收后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规定—P130(重点掌握、重点理解)
1.利率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三种处理情况。
6、工程垫资处理的规定-P130(理解)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3.没约定利息的,不得要求利息。
7、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P131(重点掌握、重点理解)
1.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全部或大部交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2.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8、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方承担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P133(重点理解、多考案例)
9、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P134/135/139(必会、重点理解、多考案例、重点区分)
无效合同
1.欺诈胁迫;
2.恶意串通;
3.非法目的;
4.公共利益;
5.强制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1.限人;
2.无权代理人;
3.无权处分人
可撤销合同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10、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P136(重点掌握、必会)
11、法定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P140(理解、掌握、会区分)
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4.根本违约;
5.目的不能。
1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P143(简单了解)
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P145(记忆、必会)
2、试用期期限(1、2、6、0)和工资(两个不得低于)—P146(记忆、必会)
3、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P146(重点理解、必会、与无效合同重点区分)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48-150(重点掌握、注意区分)
单方解除
劳动者
1.预告解除
任何理由
2.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的
3.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犯罪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有问题的
劳动者的工作态度有问题的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50(重点掌握、注意区分)
不得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孕)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经济补偿金—P151(理解、记忆)
1.不支付的情形: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
(2)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合同;
(4)退休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标准:
应付月数╳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不高于12月,不高于3倍。
7、劳务派遣—六条—P152-153(理解、记忆)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2.三方主体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间并无直接关系。
)
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60(记忆、必会、重点区分)
禁忌工作
保护对象
矿山井下
4级强度劳动
3级强度劳动
延长工作时间
夜班劳动
高处低温冷水
有毒有害
女职工
正常期间
√
经期
怀孕期间
怀孕7个月以上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
未成年工
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解除—P167(重点理解)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P173(重点理解)
3、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分期付款解除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P175(简单理解即可)
4、借贷合同:
1.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68)2.民间借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约定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P177(简单理解即可)
5、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P178(重点理解、必须掌握)
6、不定期租赁的情形——1.租期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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