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中小学素质教学工作安排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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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中小学素质教学工作安排意见
市委中小学素质教学工作安排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推进素质教育的理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办学条件极大改善,中小学管理逐渐加强,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违规补课、不落实国家规定课程方案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县区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扎实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
严禁单纯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
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
明确教育、纠风、监察、宣传、物价、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氛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强化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倡导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和保障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指导中小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认真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和完善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
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经常性开展辖区中小学管理督导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指导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贯彻到每项工作中
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办学兴校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科学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按照减负增效的要求,深化校本教研,改进教学方法,改善课堂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
坚持“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为每一个学生负责,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
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严格规范各种收费。
三、切实解决好规范办学行为的重点难点问题
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
中小学必须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和建设校本课程。
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和相应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编、滥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中小学生学习、休息时间的各项规定;对社会上的文化补习班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办学机构。
严格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和社区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引导学生更为广泛地接触社会,接触生活,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严禁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严禁周末和节假日组织非毕业年级学生大面积补课,严禁学校通过校外文化补习班吸引生源。
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严禁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严禁随意增加考试频度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提升考试难度,超课标命题。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每学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完成率。
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外,严禁中小学擅自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严禁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坚持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实行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标准化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政策。
严禁高中段任何学校招收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
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接受高中教育的各项政策。
严格保护学生考试信息的隐私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考试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对学籍、考籍信息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考生回生源地参加高考的规定。
除考生本人外,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学校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信息。
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县区政府及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切实加大查处力度。
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县区要向社会公布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择校生比例和最高收费限额。
严禁中小学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借读费、转学费或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严禁以举办提高班、快慢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严厉查处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
明确处罚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疏堵并举,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在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时,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开展集中整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整治活动。
建立监测、举报、公告、问责制,设立举报电话、群众信箱,及时受理、查处群众对于违规办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加强日常督查。
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列为督导工作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随机检查督导。
督促各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中小学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法规,落实中小学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五、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各县区政府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把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生及社会各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通过编发简报,在教育网站和校园网开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栏”,及时报道当地的典型经验。
各级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组织要指导和支持中小学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学生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正确的成才观,积极争取广大家长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
多宣传和报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和报道各县区、部门和学校开展整治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做法以及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中小学素质教学工作安排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推进素质教育的理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办学条件极大改善,中小学管理逐渐加强,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违规补课、不落实国家规定课程方案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县区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扎实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
严禁单纯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
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
明确教育、纠风、监察、宣传、物价、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氛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强化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倡导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和保障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指导中小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认真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和完善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
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经常性开展辖区中小学管理督导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指导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贯彻到每项工作中
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办学兴校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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