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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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
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
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
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
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
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
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
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报单位情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参建单位
监理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业主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主体结顶装饰
申报理由
注:
可另加附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
公章年月日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次检查)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况
文明施工状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
意见
结果
反馈
检查
单位和
人员
年月日
可另加页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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