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戴河区分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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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理
公开栏公开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业务股
夏惠立
王一聪
稽查股
孙力
任玉伟
2
标准化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准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准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准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无标准生产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机关与第二十八条相同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处罚机关与二十七条相同
3
计量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4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行政处罚机关与第六十四条相同
5
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7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行政执法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8
财产强制
行政强制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被检查者的摊位、货架、仓库及可
能存放违法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有权对有明显质量缺陷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产品,采取临时封存或者扣押措施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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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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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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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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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
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3
标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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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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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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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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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18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非行政审批权
第七条:
新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码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代码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第十条:
组织机构终止后,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代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9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行政收费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变更、补发和换领代码证书,应按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工本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2003)72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3)82号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秦政2003)72号文件
20
财务支配
内部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公开
21
人员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河北省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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