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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经常检查矿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经常听取各科室、区队、班组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八)对企业内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九)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卫生所
(一)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二)协助职业卫生办公室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协助职业卫生办公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四)负责急救药品的发放工作,对遭受和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负责制定:
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五、职业卫生办公室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及备案。
(五)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按期解决。
(六)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六、通防科
(一)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审查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超过规定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负责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
(四)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指导、验收和监督,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五)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检查与维护;
负责主要巷道的粉尘冲刷、防尘用水水质化验工作。
(六)负责自救器的配备、发放、检查、维护与更换记录。
(七)负责检测仪器仪表的配备、发放、检查、检定、维护与更换记录。
(八)指定专人负责粉尘浓度监测、瓦斯检查、温度测定、风量测定、SiO2含量分析、粉尘分散度分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送检等工作。
七、人力资源部
(一)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五)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与适当岗位津贴。
(七)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代发职业病防护用品。
(九)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
八、安培中心
(一)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制度。
(二)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负责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九、其他单位
(一)生产技术科
1.工作场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熟知其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机电运输科负责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熟知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落实防尘系统、通风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负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方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安全监察处负责依法对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项目、采区、采掘工作面的职业卫生的审核与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采掘区队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措施;
负责作业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负责辖区内粉尘冲刷等工作;
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负责配合监控中心做好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工作;
负责新掘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
(五)机运工区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主、副井上、下井口附近巷道的粉尘防治工作;
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工作;
负责主要变电所、绞车房等硐室;
负责空压机、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的减噪隔音工作。
(六)机厂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检修,控制设备运转时噪音在85dB(A)以下,负责防尘用水水质符合标准,并确保水量。
(七)辅助运输项目部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地面生产系统粉尘防治工作;
负责井下主要运输大巷的粉尘冲刷等工作。
(八)通防工区负责综合防尘管理,粉尘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噪声日常监测管理。
确保作业场所浓度(强度)符合国标。
(九)调度室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和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等。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相应治理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供应部门
1.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
2.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十三)财务部门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十四)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四、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八、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结果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总局令第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中规定,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同时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设置和告知情况。
(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申项目: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一并存档。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应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内容。
四、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基本信息;
配置记录;
使用单位负责建立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
六、安培中心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章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几类:
(一)头部护具类。
(二)呼吸护具类。
(三)眼、面护具类。
(四)上肢防护类。
(五)下肢防护类。
(六)听力防护类。
(七)防护服装类
(八)防寒用品类
(九)其他用品类。
三、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三)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
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四、劳资科负责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劳动者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职业病防护用品,岗位(工种)变动后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六、具体发放标准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七、劳资科根据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分管矿长审批转材料科,材料科核库调整后,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所需。
八、采购到矿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仓储中心验收,保管员以领料单进行签字发放。
九、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岗位调整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三)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四)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分管科室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职业病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十一、企管办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存在以下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
噪声等。
二、监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三、职业病危害监测
(一)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总粉尘浓度采用定点方法进行,呼吸性粉尘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总粉尘
井下
1个月2次
地面
1个月1次
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其他地点
3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
(二)噪声半年至少监测1次。
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有毒有害气体执行况制定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检查范围: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四)采掘工作面温度每班测定2次,机电硐室的温度和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测定1次。
(五)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氡及其子体等每年至少测定1次。
(六)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一氧化碳、粉尘浓度实现在线监测。
四、评价
(一)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二)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三)瓦斯报表、安全监测监控报表、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核后备案。
(四)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八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煤矿建设项目为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四)建设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煤矿应当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的关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煤矿在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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