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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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防控知识以及防控技术的宣传。
文体广新局:
负责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发改局: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的审查,会同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协助畜牧兽医中心做好扑杀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价质评估。
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费用,以及补偿费的足额到位,会同畜牧兽医中心搞好动物防疫物质储备库建设。
畜牧兽医中心:
负责组织制定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公安局:
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人社局:
负责协调指导相关统筹地区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林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交运局:
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商务中心: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动物及产品市场供应保障,搞好并加强对屠宰场(点)监管,会同检疫监督组做好动物及产品监管工作。
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动物无害化处理、用具、垫料、粪便等无害化处理监督。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疫病的诊断、消毒灭源、提供无害化处理、垫料处理、组织布置技术指导。
工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人武部:
支持地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处理应急疫情时民兵预备役人员。
2.5应急工作组织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
畜牧兽医中心
组成部门:
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职责:
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卫生局
畜牧兽医中心、林业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发改局
财政局、畜牧兽医中心、商务中心、交运局、人社局、民政局
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公安局
武装部
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
文体广新局、新闻中心
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6)咨询专家组
卫生局、林业局
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6乡级指挥部
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监测
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预警
根据对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1一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级疫情时,农业部向我省或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3.3.2二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Ⅱ级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省农业厅向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3.3.3三级预警
省内发生Ⅳ级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Ⅲ级疫情时,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3.3.4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Ⅳ级疫情时。
各级别突发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要符合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3.3.5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的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4疫情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县、乡人民政府;
县、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兽医诊断实验室;
检验检疫机构;
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县、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3.4.2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省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的l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3.4.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l)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我省在内有多个省份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含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经国家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1)组织指挥部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发生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5)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施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6)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8)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9)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全省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10)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11)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级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指挥部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省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省、市、县三级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同级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上级指挥部根据下级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
疫情发生的经过;
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
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市、省指挥部。
5.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政府或单位取消。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
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队伍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各级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扑灭措施。
6.3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主要包括: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扑杀动物密封用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7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同时,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8技术保障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和畜牧畜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9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要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内容包括:
(l)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
(5)工作协调、互相配合的能力。
7 保障措施
(1)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方案。
(2)县、乡两级必须建立紧急突发动物疫情物资储备库,并储备处置一起突发疫情的物资,主要是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工作用具等。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县财政设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储备资金,疫情发生后,及时投入使用。
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也需相应的设立一定数额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储备资金。
(4)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实施科学综合防控。
8附则
(l)本预案所采取的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
(2)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解释。
(4)本预案未尽款项可以增补。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1)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体系框架图
(2)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图
(3)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成员单位
负责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备 注
县政府
政府副县长
县畜牧兽医中心
主 任
县政府办
副主任
副部长
县监察局
副局长
县人武部
科长
县农委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纪检组长
县质监局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县商务中心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交运局
县疾控中心
县交警大队
副大队长
县文体广新局
县动物疫控中心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 长
抄送:
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各工
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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