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 购 销合同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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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服务承诺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和保密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争议和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
第十七章联系方式
第十八章其它约定事项
附件目录
附件一:
设备清单
附件二:
服务费计算表
附件三:
保修服务项目
附件四:
外购配套设备服务承诺
附件五:
培训
附件六:
技术规范书
合同各方在平等互惠、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公司、公司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由公司提供合同设备;
公司提供设备运输、工程安装、设备维护、技术培训等各项服务;
公司向上述两公司支付设备及服务款项。
由公司委托公司代收本合同的服务款项公司与公司共同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一章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合同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需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1.2合同设备提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公司。
1.3服务方:
1.4合同各方:
供方、需方和服务方。
1.5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6合同设备:
指合同附件一中由供方提供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及备件等。
1.7合同:
指本购销合同及附件
1.8交货:
指供方委托服务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合同设备交付给需方的行为。
1.9到货款:
指需方或需方指定收货人在合同指定地点收到合同(包括合同下所有硬件和系统软件)设备,并开箱检验设备无缺漏、损毁及签订购销合同后二个月内,应支付给供方的设备款项。
1.10开箱检验:
指服务方与需方共同在需方施工现场依据服务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对订单设备进行清点检验。
1.11工程服务:
指服务方为保证合同设备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向需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包括软硬件安装调试、测试.并协助需方进行初验、割接和终验。
1.12督导服务:
指服务方为了协助需方保证合同设备的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向需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包括软硬件督导,并协助需方进行初验、割接和终验。
1.13硬件督导:
指服务方委派的技术人员在硬件安装期间进行的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1.14督导调试:
指服务方为保证合同设备顺利开通和正常运行向需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硬件督导、软件安装调试测试.并协助需方进行初验、割接和终验。
1.15技术培训:
指服务方根据合同设备维护的需要,通过理论讲解和现场指导等方式将设备维护知识传授给需方受训人员。
1.16延期保修服务:
合同设备的标准保修期为年,若需方要求服务方提供超出标准保修期的服务称为延期保修服务。
由此发生的这部分服务费用,称为延期保修服务费。
1.17维护保障服务:
指设备保修期过后,基于保障设备稳定运行,服务方向需方提供的一种有偿的技术支持服务。
1.18其它技术服务:
指服务方对需方所提供的设备升级、改造或拆移机等服务。
1.19系统测试:
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对设备的硬件安装质量、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
1.20初验:
指系统测试后,割接开通前.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已安装的合同设备进行移交测试,并签署《初验证书》。
1.21终验:
指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证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任何问题后,合同各方对已开通的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并签署《终验证书》。
1.22外购配套设备:
指由供方采购直接销售给需方的其它厂家或供应商的独立产品。
1.23供方和服务方同意,如果在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以及其他文件中中做出的承诺不一致的,以需方所选择的对需方最有利的承诺为准。
2.1需方同意从供方购买,供方同意向需方出售合同设备(包括技术文件和服务)。
2.2需方同意从服务方购买,服务方同意向需方按下表所列标准提供各项服务。
1
工程服务□/督导调试□/督导服务□(三种方式由需方任选其中一种)
2
设备运输□
3
技术培训□
4
延期保修服务□
5
其它技术服务:
升级□/改造□/拆移机□/其它□
备注
购买的服务打“√”,未选择的服务划去或打“×
”。
3.1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元
大写计:
3.2合同设备总金额为:
3.3服务费总额为:
其中运输及运输保险费为:
其中督导调试(工程服务、督导服务)费为:
其它服务费为:
4.1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需方按以下所示付款进度和结算方式进行合同设备总金额的支付:
4.2.1需方或需方指定收货人在指定地点收到合同(包括本合同下所有硬件和系统软件)设备,并开箱检验设备无缺漏、损毁后天内,需方收到供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额发票及合同设备开箱检验的单据将合同总金额的%即元支付给供方,(大写:
元整)。
4.2.2设备到货安装调试结束并投入试运行后,需方与供方对合同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初验证明书后天内,供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额发票及凭借初验证明,需方将合同总金额的%,即元支付给供方,(大写:
4.2.3合同双方正式签署终验证书日内,供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余款全额发票及凭借终验证明,需方将合同总金额的%支付给供方,即元(大写:
4.2.4需方在本合同竣工决算之前的各项付款,超过合同设备总额70%时,其超过部分付款前,须经需方有关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方能付款,甲方审计部门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提出是否付款的意见。
需方审计部门如有异议,合同双方需对本合同金额重新进行确认并以重新确认的金额为准,付款期相应顺延。
4.2.5合同设备保修期满,供方设备完全符合需方要求的技术标准,需方将合同总金额的%支付给供方,即元(大写:
4.2.6供方也可应需方要求,向需方一次开具涵盖合同金额的上述发票。
4.2.7本合同设备一次性运达需方指定的地点。
4.3合同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4.3.1在工程终验后日内,需方须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部服务费,共计元。
4.3.2结算方式种类:
□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买方信贷□支票
4.3.3服务方应在付款结算前,向需方开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普通发票。
4.4需方按以下信息向供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由供方和服务方之间自行转帐:
供方
服务方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4.5合同各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三十天前,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其他方。
供方如不能及时告知买方其正确的银行信息,则需承担由于支付延误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供方和需方自行承担各自的资金拨转费用。
5.1服务方根据需方所购设备特点及维护需要,为需方提供培训项目,具体培训项目、要求及标准,另行制定附件四。
5.2为保证服务方能准确、及时安排与通知需方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由需方在培训前30天内,及时与服务方联系,并告知服务方被培训人员的联系方式。
5.3培训费用包含教学、教材及文具费用(以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培训期间,需方受训人员的食宿由服务方统一安排,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但往返交通费以及其它合同中未提及的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非服务方原因造成需方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因人身意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4服务方在与需方签订本合同后,开始受理需方的培训事务并与需方协商安排培训事宜,服务方应按供方要求的培训时间进行培训。
服务方应保证培训质量,使需方的受训人员经过培训后能够完全独立胜任相应工作的要求。
5.5为保证培训质量,需方派出的受训人员应符合双方协商的受训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六章交货
6.1设备交货:
供方必须在订货详单约定的时间内交货,设备货物运达地为供方指定地点。
由供方负责运输至此地点。
6.2供方应安装运货物总价的110%(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用由供方偿付,受益人为需方。
6.3供方应及时交货,以使供方和需方有充分的时间按履约时间表组织系统安装。
供方应限制装运批数为一批内履行并确保实现履约日程表。
6.4供方应最迟于装运前十天以传真(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需方以下消息:
订货详单号、系统、数量、总毛重、总净重、发票、总数、提单份数和必须提前的说明。
6.5需方对供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
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需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6.6如需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通知供方。
7.1供方交付的货物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的坚固包装,并且供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
7.2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标注以下标记;
合同号、收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千克)、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
供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为便于装卸和操作,对任何重量大于等于两吨的系统,应在其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并以适宜、通用的运输标记和图标,注明其重心和吊点。
7.4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
7.5因货物包装原因引起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应对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工程延误等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1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供以下单据,以便收款。
(1)发货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复印件
(2)经证明的或已注明装运标记和发票号的保险单一式三份。
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所有信函应通过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当一方要求对上述信函进行确认时,另一方应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应通过挂号信邮寄。
8.3系统的开箱检验应由需方在设备系统到达需方地点后15天内,组织供需双方共同进行检验。
需方将根据供方提供的包装单据,核查设备系统的数量和外观是否破损。
供方应自费安排代表,参加需方地点的检验。
8.4如果设备发生遗失或受损,供需双方应就地共同做好详细记录并签订证明书。
双方签订的检验证书和证明书均可被用作索赔有关遗失或受损部件时的有效证据。
8.5需方应最迟于开箱检验前通知供方,供方代表应于约定的时间内自费到达安装地点。
8.6除非另行通知,如供方代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开箱的安装地点,需方可自行开箱。
由此产生的检验证书可被用作更换或索赔有关遗失或受损设备时的有效证据。
8.7如果需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货到安装地九十天内开箱,需方要妥善保管货物,且仍保留对遗失或受损部件提出索赔的权利。
8.8如系统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遗失或受损,供方应尽快提供遗失或受损的设备系统的补充替代品,以便顺利完成合同系统的安装。
9.l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合同设备应符合如下标准;
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
供方企业标准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
9.2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合同设备应通过工厂测试和检验,并向需方提供质量合格证。
9.3每批合同设备装箱前,需方有权派员到供方工厂检查设备质量、装箱清单和实装内容的正确性及装箱质量。
需方检验人员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的规定为止,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10.1设备安装的方式进度等应按照需方实际需要进行,服务方应严格按照此约定进行设备安装。
没有特殊约定的,服务方应按照相同或类似设备的相关国家、行业的安装标准进行安装,以保证需方的正常使用。
10.2工程准备
10.2.1安装责任界面划分(见相关附件)
10.2.2安装材料界面划分(见相关附件)
10.2.3在开工前,需方将按合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机房安装环境条件进行准备,若不完全满足规定的机房安装环境条件,但不影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服务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安装。
10.2.4工程分工界面图(见相关附件)
10.2.5安装工具和验收测试仪表
10.2.5.1安装工具:
如需方选择工程服务方式,所需的安装工具由服务方准备。
如需要其它通用工具,需方可以予以协助解决。
如需方选择督导调试或督导服务方式时,所需的安装工具由需方准备。
10.2.5.2验收测试仪表:
对于合同设备验收测试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由需方提供。
10.3安装
10.3.1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由需方确定。
10.3.2如需方选择工程服务方式:
10.3.2.1服务方应完全独立完成设备的安装。
服务方在自身技术力量无法达到工程安装要求时,必须事先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经需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将工程承包给通过服务方资格认证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被委托方进行工程安装,服务方对被委托方的施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安装中出现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10.3.2.2服务方应派遣技术人员按需方确定的日期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对需方维护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在安装过程中,需方应指定技术人员负责该工程的配合和相应的协调工作。
10.3.3如需方选择督导调试方式:
10.3.3.1需方负责整个工程进度和硬件安装质量,包括开箱验货、硬件安装以及组织整个工程的验收、割接工作;
负责协调解决服务方督导人员提出的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
10.3.3.2服务方参与开箱验货并指导硬件安装、监督工程质量、进行软件安装调试以及协助需方进行工程的初验、割接和终验并对需方维护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10.3.4如需方选择督导服务方式:
10.3.4.1需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包括开箱验货、硬件安装、软件调试以及组织整个工程的验收、割接工作;
10.3.4.2服务方参与开箱验货并指导硬件安装和软件调试,协助需方进行工程初验、割接和终验,对需方维护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10.4测试和验收
10.4.1系统测试:
如果需方选择工程服务和督导调试方式,由服务方负责组织系统测试;
如果需方选择硬件督导方式,由需方负责组织系统测试,服务方进行技术指导。
为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需方运行维护部门技术人员有权介入测试工作,以便服务方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技术培训。
10.4.2初验:
系统测试完毕,服务方协助需方进行初验。
如初验测试结果符合要求,需方和服务方签署《初验证书》,表明双方同意设备投入试运行;
如初验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责任方负责修正,直到设备符合测试要求为止,并承担工程延误的责任。
如果初验测试未能通过,需方有权根据第十三章提出索赔。
10.4.3试运行:
指初验完成之日起合同设备连续运行六个月。
由于供方、服务方原因影响设备运行,则应在问题解决后顺延试运行期,直到设备能连续完整毫无异常地运行六个月。
在设备试运行期间,供方、服务方应向需方提供技术指导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10.4.4终验:
10.4.4.1设备试运行期满后,需方负责组织终验并书面通知服务方进行协助。
终验后需方和服务方应签署《终验证书》。
如果终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方有权拒绝签署《终验证书》,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解决方案。
因服务方责任而最终不能解决系统中的遗留问题,需方可酌情扣除服务方设备款的5%——10%,如设备系统因遗留问题造成损坏,服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4.2如果由于供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通过最终验收测试,供方应排除设备故障,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终验测试未能通过,需方有权根据第十三章提出索赔。
10.5由于服务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执行进度表完成,延误工期责任由服务方承担,并应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由于需方的机房环境条件、配合人员、配套设备等原因致使工程暂时无法进行时,延误工期责任由需方承担。
10.6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合同设备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解决,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如果由于人员操作过失,造成设备需要更换或修理,由供方负责解决,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如果由于需方的过失造成设备需要更换或修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11.1服务方保证本合同的合同设备是值得信赖的、崭新的、质量最好的,并完全符合附件七中的技术规范。
11.2服务方保证对外购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售后等服务优于或至少与该设备厂商或供应商对服务方的承诺相同。
本合同中所体现的外购配套设备的服务承诺仍然是服务方对需方做出的承诺。
只要是服务方在本合同中向需方做出的承诺,不论是否为外购设备,服务方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履行。
如果原厂商等第三方对其提供的设备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承诺,服务方应对此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服务方安排合同项下外购配套设备原厂商技术人员来履行售后服务时,原厂商技术人员的行为属于服务方的履约行为,服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外购配套设备的服务承诺详见附件四。
11.3服务方应保证外购配套设备的服务应达到需方的要求。
11.4服务方在设备保修期内为需方免费提供的保修服务项目和描述详见附件三。
11.5保修期为:
自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硬件保修个月,软件保修个月。
硬件保修:
在保修期内服务方对合同设备的硬件故障所提供的免费服务。
软件保修:
服务方在保修期内,针对合同设备的系统软件故障所提供的免费服务。
保修期内,在不增加新功能的条件下,软件升级应是免费的。
11.6保修期内,如合同设备出现故障,需方应及时将出现的故障情况通知服务方。
11.6.1如有部件需返回供方,需方应按照供方建议的方法和地点将该部件返回。
供方应承担保修期内,从买方到供方工厂返回部件和供方将修好或更换的部件返回买方地点的运保费。
供方应在买方找出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部件后7天内将替代品以可靠的方式送达买方。
从开始安装,到保修期结束,损坏零部件坏的返修率不得超过3%,若超过此比率,每多坏4块板,供方将免费提供1块新板。
返修件送修地址:
收货人:
邮政编码:
11.6.2保修期内,设备系统不应因供方的原材料、制造工艺及设计的缺陷产生故障。
供方对有缺陷的设备系统或有类似缺陷的设备系统应免费维修或更换。
供方保证设备系统在买方发放终验证书后,设备将依照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中的技术要求运作。
供方在保修期内,免费履行保修的责任。
11.6.3对于供方授权买方改进的小缺陷,供方应承担此项费用。
11.6.4保修期内,对于系统出现的问题首先应通过热线电话解决,如通过电话解决不了,则供方人员到现场解决。
修复时限如下:
一级故障,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6小时内修复,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12小时内修复;
二级故障,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12小时内修复,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24小时内修复;
三级故障、四级故障,48小时内修复(不分地区,时限包括路途等所有时间)。
故障等级分类如下:
a)一级,因故障造成的整个系统瘫痪,或严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最终用户造成了直接影响;
b)二级,因故障影响系统运行,并对最终用户造成了直接影响;
c)三级,因故障影响系统的效率,但对最终用户只有轻微影响,系统仍然可以运行。
d)四级,因软件升级,系统上一些功能未能实现。
对最终用户没有任何影响。
24小时热线电话:
办事处地址:
传真:
联系人:
11.6.5保修期内,如果因为设备的缺陷必须由买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而不得不停止合同系统的操作,保修期应根据合同系统停止操作的时间相应延长。
更换或维修好的设备的保修期应为它被安装回原处后三个月,或原硬件保修期两者中的较长者。
11.6.6供方保证,最少在年内,以优惠价提供硬件设备和维修备件,并在保修期后年内,为系统的扩展提供相同或相容的设备,以满足买方需要。
11.6.7供方承诺对提供的软件进行长期免费维护(包括软件的升级和改进)。
如软件升级需要硬件配合的情况下,供方应提供最优惠的硬件价格。
11.7若服务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在需方的考核中得到认可,保修期满后,需方可以与服务方另行签订维护保障合同。
11.8需方设备在保修期之外,因正常损坏需要更换部件,供方应按不高于所签合同中相应部件的价格提供。
11.9除因需方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之外,其他的设备故障均属于保修范围之内,需方将对供方设备故障的保修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双方继续合作的依据。
11.10服务方进入需方通信生产场地,必须持有需方签发的通行证,并由需方人员陪同,同时遵守需方关于通信生产秩序的各种规定。
服务方在需方通信生产现场操作期间必须由需方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所进行的操作必须经过需方同意,工作结束后,需经双方现场人员检查系统,书面确认操作内容和操作达到目的,且系统运行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12.1供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供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知识产权由供方拥有或由权利方授权供方使用和经营,供方负责向需方提供书面的知识产权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涉及本合同中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12.2若供方在本合同中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则供方有义务:
12.2.1与第三方或第三方的代理人协商,获得第三方的授权。
12.2.2如果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第三方因此与需方发生纠纷的,由供方负责解决并负担全部费用,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解决纠纷的所有支出,而且需方有权中止履行,直至解除合同。
如果需方因此被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供方应全额赔偿需方的如下费用:
(1)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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