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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系基金浮出水面…………………………………………………………1
(二)保险系基金设立困难…………………………………………………………1
(三)保险系基金对现有基金业的影响……………………………………………2
1.现有基金有可能面临赎回的压力………………………………………………2
2.基金行业现有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2
3.促进基金产金产品的创新………………………………………………………2
4.加剧基金管理人才竞争…………………………………………………………3
二、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3
(一)风险控制优势…………………………………………………………………3
(二)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3
(三)资金实力优势…………………………………………………………………4
三、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自身的影响…………………………………4
(一)降低保险资金的运作成本……………………………………………………5
(二)减少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亏损……………………………………………5
(三)拓宽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途径………………………………………………6
(四)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收入来源………………………………………6
(五)增强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6
四、保险系基金的经济学分析………………………………………………………6
(一)资产专用性理论………………………………………………………………6
(二)交易费用理论…………………………………………………………………7
五、保险系基金混业经营面临的风险和对策………………………………………7
(一)法律上的问题…………………………………………………………………8
(二)资产隔离的问题………………………………………………………………8
(三)设立主体的问题………………………………………………………………8
(四)产品设计的问题………………………………………………………………9
(五)跨市场风险的问题……………………………………………………………9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在银行系基金诞生三年之后,保险系基金或于年内破壳,今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对基金公司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创新上,首次提出了“开展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为2010年成立保险系基金公司铺平了道路。
那么,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公司有哪些好处?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有哪些?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系基金的现状
保险系基金①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成为保险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
中国保险市场在加入WTO后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公司将成为金融集团乃至国际化的金融集团作为战略目标,筹建基金公司是保险巨头打造“大金控”的重要一步棋。
(一)保险系基金浮出水面
2009年11月,平安证券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合资成立基金公司,平安证券将持股75%,大华银行持股25%。
平安明确自设基金公司后,其“一设一参”的基金经营模式浮出水面。
在今年收购富通投资管理公司50%股权后,平安间接持有了前者在国内的合资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的部分股权。
加上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共同组建的这家待筹基金公司,平安间接和直接持有两家基金公司的股权。
2009年12月,新黄浦公告,其参股的子公司中泰信托拟将手中所持有的48%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
交易完成后,人保集团将直接控股大成基金,而大成基金也有望成为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系基金。
(二)保险系基金设立困难
早在2009年1月,全国证劵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就首次提出了“开展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劵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条规定就是保险系基金公司难以出世的主要障碍。
为了绕开法律限制,有人认为可以通过类似银行系的“特事特办”,由保监会与证监会合作制定相关相关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再进行试点。
但是,该途径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保监会和证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不可能违反《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毕竟《保险法》是其上位法,国务院也不得违反。
(三)保险系基金对现有基金业的影响
1、现有基金有可能面临赎回的压力
保险公司有可能从现有基金投资上撤退,加剧现有基金赎回的压力。
保险公司是基金的最大投资者,目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全部基金份额的20%左右。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自设基金公司,则保险公司将由基金公司的最大客户直接变为最大的竞争对手之一,有可能会大量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而胁基金公司的生存。
2、基金行业现有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
由于保险基金公司在营销方面、资金方面、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保险基金公司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
不仅会加剧基金行业的竞争,还有可能改变基金公司现有竞争格局。
成立时间短、尚未建立自己的品牌、规模小、竞争力差的基金公司有可能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或被保险基金公司兼并,而对于实力较强、已经建立了优秀品牌的公司来说,未来的竞争将更激烈。
3、促进基金产金产品的创新
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综合优势开发新产品,发起设立专门的保险投资基金,将促进基金公司在产品的创新。
保险行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银行基金公司设立行业针对性非常强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而是将自己的零售客户业务交给基金管理公司,注意产品设计的差异化,促使现有基金公司必须加快在产品创新上的步伐。
4、加剧基金管理人才竞争
基金管理公司另一个方面的竞争是人才方面的竞争,优秀的管理团队、投资团队和研究团队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生死存亡。
商业银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时。
已经引发了基金管理人才的竞争,保险公司成立基金公司可能带来更激烈的人才竞争,一些规模小、业绩不良、人才流失的基金公司,会面临生存危机。
二、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
具体从操作层面讲,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主要有三点:
(一)风险控制优势
保险公司长于长期资产管理,精于风险控制,在债券市场上的研究能力更为出众。
如果保险系基金成立,一定会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特色。
这点在兴业全球基金公司2008年4月引入全球人寿保险后可见端倪,全球人寿参股49%以后,兴业全球基金公司大大强化了风险控制,在2008年市场上取得了良好业绩。
因此,未来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上必然包含着保险行业稳健经营的行业特征,能够运用保险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经验,非常有利于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
(二)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
我国保险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以来,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中已经建立了完整的营销体系和战斗力很强的保险经纪人队伍。
保险基金的销售可以倚借保险公司现有的营销渠道和遍布各地的营业网点及丰富的营销经验既能大大提高基金的销售效率,还能降低基金的费率,增强基金的吸引力。
以中国人寿为例,其70万名保险营销员和遍及城乡的1.5亿个营销网点的渠道规模令其他金融机构难以企及。
保险公司多年来已经建立了很深厚的客户基础,在各个层次都有固定的合作很好的客户,而这部分客户可以直接为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所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客户管理方法和客户开拓思路,这些管理方法和技术也可以为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服务。
(三)资金实力优势
资金实力方面,保险公司也和大银行不分伯仲。
据保监会网站数据,截至2004年底,全国保险公司可用资金共计1.18万亿元,除去各类投资外,银行存款有4.969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按5%计算,保险资金能够用于股票投资的金额在590亿元左右,如果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15%计算,保险业可用于投资基金的资金总额可达到1770亿元,相当于同期我国全部开放式基金净值的70%左右。
在目前基金发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基金公司的资金优势可以保证保险基金公司顺利成立。
根据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才能宣告成立。
保险公司巨额闲置资金,可以直接购买未足够认购的基金份额,从而保证保险基金公司的顺利成立。
同时,可以减轻保险基金赎回的压力.避免基金遭遇清算。
2004年我国基金行业在经历了上半年发行量猛增后紧接着遭遇了下半年基金销售的萧条期,一些基金遭遇了大额赎回,基金规模与初始规模相比锐减,不少基金出现了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况,基金遭遇清盘的危险。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庞大的资金可以直接中购基金,至少可以减轻保险基金清盘的压力。
三、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自身的影响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虽然有助于增强盈利能力,有效提升个人理财和资产管理水平,但是也对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能否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以及对保险业与基金业之间的跨市场风险进行严格的隔离,将成为验证保险公司基金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环。
(一)降低保险资金的运作成本
按2004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637亿元、基金管理费率1.5%测算,保险公司购买的基金一年缴纳的管理费达10亿元。
如果保险公司自己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购买自己设立基金公司发起的基金产品,则这部分运作成本被内部化,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的运营成本。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营效率,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二)减少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亏损
我国自1999年10月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出公告正式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以来,保险资金购买基金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9年底至2001年下半年,在股票市场慢牛行情的吸引下,保险资金汹涌而入;
第二阶段为2001年底至今,此期间股市经历了一轮深刻而又沉重的调整,而同期保险公司入市资金却仍在大幅度上升,导致收益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巨额亏损。
以公布的大保险公司2004年报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保基金浮亏达7.4亿元、中国人寿基金浮亏达到10.72亿元、平安保险基金浮亏达7.89亿元,三家保险机构在基金上的亏损额合计达到25亿元。
由于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亏损严重,限制了保险资金的入市热情。
从2005年3月底数据看,我国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证券基金间接投资股市的规模约为797亿元,比列仅为保险资金总额的6%。
远远低于监管部门允许的15%的上限,而且3月份保险投资基金的总量已比2月份萎缩了63亿元。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在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的同时可以防止保险资金出现巨额亏损;
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给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施加压力.促使他们更能积极和谨慎地管理基金资产,提高基金的收益。
(三)拓宽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途径
对保险公司来讲,基金产品也可以成为其销售平台上一项增值服务内容,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更加强烈的要求,保险产品将逐步实现由传统型向投资分红的转型。
保险发展的未来趋势应该是综合保险保障、融资咨询服务和资产经营管理,是一种广义上的保险金融投资工具,而现阶段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及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严重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发展。
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畅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同时也影响到分红投资类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更好地将保险和基金各自的专业特色很好地结合起来,拓宽了保险产品创新的渠道。
(四)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收入来源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实现保险资金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涉足基金管理行业获取基金管理费收入,从而拓宽了保险公司收入来源,有利于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国际经验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业务利润越来越薄,甚至出现亏损,其他业务利润来源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成为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
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可谓是“旱涝保收”。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或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组合策略,选择具体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实现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盈利模式来看,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聘用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以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获取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是吸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驱动力。
(五)增强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期限的临近,保险公司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加强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惯例的。
在国内保险公司由于法律障碍不能进军基金业的同时,不少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已经成功登陆中国基金业.如美国国际集团、德国安联集团、荷兰ING集团、美国保德信集团等都已通过参股方式在我国成立了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英国保诚集团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也已上报中国证监会。
未来保险行业的竞争将更为严峻,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使内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平台上开展竞争。
四、保险系基金的经济学分析
(一)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指②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或说是再配置已投入要素的成本高低。
不同的行业对投入要素的品质特征有着不同的要求,若要对资产要素进行配置必然需要一定费用,即资产具有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越强,改变旧资产的转换成本和时滞成本越高,行业的垄断程度也越高,行业的退出与进入成本就越高,其它行业与该行业的结合与转化也就越难。
因此,资产专用性越强,分工程度越高,混业经营的可能性越低;
反之亦然。
对于保险业来说,要实现持续经营,必须拥有资本、信息与人才三个基本生产要素。
归纳现实经营情况表明,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对这三个生产要素的要求有着惊人的相似,即整个金融业的生产要素具有很大的同质性。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资产的专用性不仅日趋弱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互补性。
这是引致保险混业经营可能性的根本原因。
1、资本要素的资产专用性
保险业资本生产要素可以细分为现实资本和人力资本。
现实资本在保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货币(MO—M2)③,其MO的资产专用性最低,转换成本几乎为零;
从Ml到M2资产专用性逐渐上升。
但由于多元化保险工具的存在,这类现实资产相对其它行业的实物资产来说,其专用性要低得多。
保险业的其它同定资产,如主要的办公场所,其专用性也很低。
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由于整个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是同一的,而面临的市场是高度相关的,同行业的人力资本的知识积累也必然是雷同的和高度相关的,因此,人力资本的资产专用性也很低。
2、信息要素的资产专用性
对于任何一家保险企业来讲,其获取的信息不外乎是宏观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和消费者信息。
由于整个保险业以及金融业面临同样的宏观环境,因此可以假设他们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取向以及与经济相关的各种非经济变更等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完全相似。
尽管在信息利用上可能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策略,但这并不构成严重的信息专用问题。
整个保险业与金融业面临的是同样的行业与客户环境,这方面业务不存在信息专用性的问题。
消费者对于财产险、人身保险的需求以及银行证券产品的需求基本也是一致的,所以从信息要素来看,保险混业经营也是可以的。
3、企业家才能要素的资产专用性
在许多经济学家的眼中,企业家才能事实是一个创新问题。
在保险业,早期的创新主要嗣绕着保险的险种开发、原则依据,包括各种融资行为的发明、资金的科学运用与资产负债双方的合理搭配等;
后期的创新主要是突破险种间的差异性和金融分业的限制。
所以,概括起来:
(1)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企业家才能不但没有专用性,反而具有相当的互补性;
(2)企业家才能体现的创新及其结果降低了保险资产的专用性。
综合起来,现代保险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低。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金融资产专用性很低的特点为保险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性。
从历史和逻辑的视角分析,我们发现有下列三个因素促使这一可能性演化成现实性:
(1)进入壁垒。
根据斯蒂格勒④的定义,进入壁垒是指潜在进入某行业的厂商必须承担已在该行业的厂商并不需要承担的额外成本。
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生产要素性质与结算方式上并不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差异,无论是保险业进入银行证券业,还是商业银行证券进入保险业,都无须承担显著的额外成本。
此外,进入壁垒的大小还与退出壁垒有关。
如果某行业的退出壁垒很高,即退出后厂商在该行业的生产要素投入都是沉淀成本而难以收回,则该行业外的厂商就会裹足观望,不愿涉入。
显然,正是由于资产专用性很低,就算退出对方行业,保险业的投入不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即退出壁垒很低。
总之,保险业的混业经营不会有明显的进入和退出成本制约。
(2)规模经济资产专用性很低的另—个隐含结论是,保险业和银行证券业之间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很强。
而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即金融业的要素平均成本曲线是一个很平缓的u型,它的最低点f即厂商的长期生产点)所代表的产量(即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寡)要比普通行业最小平均产量大得多。
这就是说,金融行业是一个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
因此,兼具资产专用性低和规模报酬递增双重特征的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极容易侵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
(3)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扩大或者范围的扩张或收缩,导致平均成本提升或降低的一种经济状况。
如果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的范同的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
根据新古典经济理论的观点,金融服务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是保险业范围经济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交易费用理论
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体现了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的节约。
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节约了使用价格机制的交易费用,即组织内的企业家用行政管理的方式代替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方式来协调资源的运行。
一方面,混业经营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金融工具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站式”服务,节约搜寻成本,获得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
同时,各保险机构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开拓中要支付经营费用,用于进行市场调查、审查、跟踪的费用,跨行业、跨系统开辟市场聘请高才能金融企业家的费用都可以在混业经营后利用合作伙伴已有的共享资源达到利润最大化,实现协同效益的好处。
五、保险系基金混业经营面临的风险和对策
(一)法律上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其下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绕开这一规定,但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设立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25%以上)和非主要股东(持股在25%以下)均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即使是国内最早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也不过持续经营1年而已。
因此保险公司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解决好法律上的问题。
根据我国去年5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还可以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这为保险公司进入基金业留了口子。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基金行业提供指引。
(二)资产隔离的问题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与基金公司间更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等关系,这将对保险公司防范内部的风险传染与外部的风险溢出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一旦由于控制不力而引发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将对保险公司的信誉有所损害,也不利于“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
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样,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做好保险资金和基金资产的风险隔离问题。
保险公司和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应维护风险控制部门职能的独立性。
保险公司和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的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而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应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从而保证保险资金和保险基金资产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风险隔离。
(三)设立主体的问题
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比照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做法,以规模较大、网点多、现金流大、人员配备齐全的保险公司为试点。
鉴于目前经验不足,可以采取国内保险公司联合具有经验的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利用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先进的管理及技术上的优势,迅速提高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能力,更快地占领市场和成长壮大,从而加快保险行业涉足基金行业的步伐。
(四)产品设计的问题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期间,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征,设计相关特性的基金产品。
保险行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仅在设立行业针对性非常强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上有优势,而且是将自己的零售客户业务交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在保险行业的优势,结合保险和基金二者的特性,设立保险基金新产品。
在设计产品时,由于保险行业和基金行业现有产品同质化现象凸现,要注意产品设计的差异化,防止同业竞争。
(五)跨市场风险的问题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并且缺乏避险工具,这种系统性的市场风险往往通过业务链条和隐性担保进行跨市场的转移和传染,使得我国保险业很容易受到跨市场风险的伤害。
因此,保险公司对跨市场风险,不能简单地堵截,而重在疏导、预防和控制。
首先,要降低隐性担保预期。
当基金出现挤赎情况,公司必然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对所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救助,使得跨市场风险必然传递给保险公司。
因此,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约束,让投资者和保险人承担分内的损失,破除隐性担保机制,降低隐性担保预期,控制跨市场风险的转移。
其次要引进风险约束机制。
对于保险公司,我国逐步实施风险监管和资本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对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
与保险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是,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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