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吐鲁番地区旅游市场培育步伐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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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吐鲁番地区旅游市场培育步伐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旅游市场培育步伐的若干意见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地委“强农、兴工、拓旅、活水、宜居、育人”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加快和促进旅游产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步伐,特拟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包括本地旅游市场培育和开发、客源地旅游市场(注1)培育和开发。
第三条:
旅游市场培育为全社会共有的义务,地区及各县(市)旅游管理委员会负责旅游市场培育的宏观指导和重点工作的协调,地区及各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培育的具体规划、计划、方案的编制及监督实施工作。
一、旅游市场发展基本思路
第四条:
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同志“发展就是硬道理”理论,贯彻地委“拓旅”方针,激发全社会参与旅游产业发展意识,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创新与突破,大力培育政府在旅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吐鲁番地区旅游产业结构快速优化。
第五条:
发展方向
使吐鲁番地区旅游业向全面、综合、协调、健康方向快速发展。
第六条:
发展目标
积极主动培育吐鲁番空中旅游客运航线和铁路旅游客运运载能力;强力推进重点旅游景区(点)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和文化内涵的提升;持续强化旅游市场管理,认真治理本地旅游市场中影响吐鲁番形象的各类不良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推进旅游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促进旅游酒店业、旅游娱乐业、旅游餐饮业、旅游运输业、旅游购物等相关行业发展和向高品位提升;继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切实发挥“中国丝绸之路吐鲁番葡萄节”促进社会经济、信息、文化、科研等方面发展的强大作用。
把吐鲁番发展成为集“旅游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为一体的明星旅游城市。
二、旅游市场主体
第七条: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经营实体:
依法许可接待旅游者的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宾馆)、依法注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支机构)、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旅游交通(航空、铁路、公路、区间车、民间服务交通工具)、专门为旅游者服务的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演艺团体、农家乐及民俗家访、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其他专门从事为旅游者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
旅游市场中的各类经营实体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旅游行业各项规定和规范化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我约束规章、积极参加各类有利于旅游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行业活动。
三、客源地旅游市场培育
第九条:
大力开展客源地旅游市场的培育工作,使我地区客源地旅游市场不断扩大和延伸,提高我地区在客源地旅游市场中占有旅游客源的比重。
第十条:
我地区党政系统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机构、单位或部门,均为旅游形象(注2)宣传促销的主体,其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的组织者和指导者。
以政府为主体的宣传促销活动,重点围绕本地区旅游形象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
在对外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发现企业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出现有损于吐鲁番整体旅游形象现象,政府部门坚决给予纠正。
第十二条:
旅游产品(注3)的宣传促销主体是旅游产品经营企业。
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要大力开展产品宣传促销,使更多的旅游者了解旅游产品并引起旅游者消费欲望。
第十三条:
旅游产品企业在开展产品宣传促销活动中,必须坚持以统一口径的吐鲁番旅游形象宣传促销为前提,不得仅以企业形象和企业产品为核心,更不能淡化或歪曲吐鲁番整体旅游形象。
第十四条:
旅游线路(注4)宣传促销的主体是旅游线路营销商,即旅行社企业(注5)。
旅行社企业在开展旅游线路宣传促销时,要坚持旅游线路产品灵活、多样的基本特点,设计多种旅游线路产品,以适应不同类型旅游者旅游需求。
第十五条:
旅行社企业在开展旅游线路宣传促销中,必须坚持以统一口径的吐鲁番旅游形象宣传促销为前提,坚持在吐鲁番本地实现地接为原则,坚持尽可能延长吐鲁番旅游时间为目标(如两日游、三日游等),坚持巩固和提升已有客源地旅游市场、不断开辟新的旅游客源地市场为手段,积极开展旅游线路宣传促销。
四、本地旅游市场培育
第十六条:
本地旅游市场是吐鲁番地区与旅游宣传、旅游经营、旅游服务以及旅游保障相关的社会各因素的总称。
旅游景区(点)(注6)、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交通(航空、铁路、公路、区间车、民间服务交通工具)、旅游商务设施、旅游休闲娱乐设施、旅游猎奇探险服务设施、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演艺、农家乐及民俗家访、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等,都是本地旅游市场培育的主要方面。
第十七条:
“葡萄沟景区”、“交河故城景区”等历史文化遗址、“火焰山景区”、“艾丁湖景区”、“库木塔格景区”、“盘吉尔石林景区”、“坎儿井景区(点)”以及今后可能形成的具有国内唯一或世界唯一的各类旅游景区(点)均我地区为重点景区(点)。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投资者在我地区从事特定旅游资源的投资开发。
第十九条:
积极协助吐鲁番重点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企业和机构开展景区(点)升级改造项目的规划、招商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并协助重点景区(点)保护其独特性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重点旅游景区(点)必须结合本景区(点)特有文化内涵不断完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重点景区(点)的,须向政府交纳相应的国有资源补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根据吐鲁番旅游市场需求投资开办旅游饭店(宾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饭店(宾馆)经营者自愿组成行业协会,实现旅游饭店(宾馆)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在吐鲁番地区范围内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企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本地旅行社企业在国内外不断开辟新的客源地旅游市场,并协助其积极开展对外合作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帮助本地旅行社开展包机业务和地接专列业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帮助本地旅行社逐渐实现吐鲁番旅游地接业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建设旅游商务服务项目,促进传统观光旅游与现代高消费旅游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休闲娱乐类项目向高档次、高水平发展,不断丰富旅游休闲娱乐服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我地区独特自然地理优势,鼓励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猎奇探险等特种旅游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大力发展旅游交通(航空、铁路、公路、区间车、民间交通工具服务),把我地区发展成为集“旅游集散地与旅游目的地”为一体的明星旅游城市。
第三十三条:
积极协助吐鲁番机场实现旅游航线、航班的培育,支持和帮助本地旅行社企业和疆内外旅行社企业充分利用吐鲁番机场开展地接和送团业务。
第三十四条:
积极配合吐鲁番机场各项地勤工作,确保吐鲁番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三十五条:
积极协助兰新第二复线吐鲁番火车站的建设工作,并提供优良的政策保障。
第三十六条:
支持和帮助吐鲁番火车站、旅行社企业利用吐鲁番火车站开展吐鲁番始发挂车业务。
待条件成熟时,支持和帮助吐鲁番火车站、旅行社企业开展旅游始发专列业务。
第三十七条:
积极协助解决吐鲁番火车站在运营管理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吐鲁番火车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十八条:
继续加强通往各重点景区(点)的公路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公共道路便捷、安全、快速。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根据吐鲁番地区旅游市场需求建立旅游客运企业,提高吐鲁番地区旅游客运能力。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旅游景区(点)开展符合政策规定的旅游区间车交通服务,改善重点景区(点)旅游交通条件。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民间交通工具服务项目,增加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旅游的乐趣。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吐鲁番地区投资兴办较大规模的、具有吐鲁番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吐鲁番地区投资兴办大型旅游购物场所,实现吐鲁番旅游购物的规范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或企业开办吐鲁番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生产经营项目,实现吐鲁番特色旅游纪念品规模化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演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吐鲁番历史文化和地域文化开展针对旅游者的大型演艺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吐鲁番投资兴办为旅游者服务的较大型演艺场馆,改变我地区演艺场馆落后的局面。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族群众或企业在重点景区(点)范围内开展符合服务标准要求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的农家乐及民俗家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围绕旅游服务投资兴办其他项目和活动,不断丰富吐鲁番地区旅游市场要素。
五、加快培育旅游市场的激励措施
第四十九条:
外地旅行社凡在本地实现旅游包机地接业务或实现旅游专列地接业务,并在本地开展两日游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地旅行社同类业务给予高于外地旅行社的奖励。
第五十条:
外地旅行社凡在本地开展两日游活动,并从本地利用吐鲁番机场、吐鲁番火车站地接或送团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地旅行社同类业务给予高于外地旅行社的奖励。
第五十一八条:
本地旅行社通过扩展旅游客源市场,在国内外新开辟旅游客源市场,并取得实效的,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五十二条:
本地旅行社当年地接旅游团队(含旅游人数)超过年度计划任务(旅行社企业不足十家时适用),或年度内地接量位居旅行社企业前三名的,给予一次性年度奖励(旅行社企业超过十家时适用)。
第五十三条:
重点景区(点)通过升级改造达到经政府审查认可的景区(点)规划要求的,不论其资金系何种来源,均给予重奖。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企业、团体通过招徕方式,在本地实现会议、培训、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文化类活动的,均给予相当于该活动实际收入相应比例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投资经营较大规模旅游休闲娱乐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并从政策上给予重点保护。
第五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较大规模旅游购物中心或市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从政策上给予重点保护。
第五十七条:
利用吐鲁番独特自然地理优势形成的旅游猎奇探险项目,并培育成为成熟的旅游市场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八条:
充分利用吐鲁番特色,开发生产各类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并在旅游市场中取得名牌效应的,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五十九条:
智力策划经采用取得明显效果和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各级旅游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制与主要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
各旅游要素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查与批复,开工建设许可。
第六十一条:
旅游形象宣传促销战略研究与监督实施。
第六十二条:
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研究、政策措施制定。
第六十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的组织、审定。
第六十四条:
旅游市场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和解决。
第六十五条:
旅游产业与旅游市场发展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六条:
旅游工作“五年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和安排。
第六十七条:
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审查与工作任务确定。
第六十八条:
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十九条:
国内外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十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预算审批与重点支出项目的审查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其他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七、旅游协会
第七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旅游协会组织,充分发挥旅游协会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三条:
吐鲁番地区建立旅游协会总会,其领导成员由相应旅游管理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旅游企业、旅游教育与科研机构等组成。
总会下设立饭店协会、景区(点)协会、旅行社协会、购物协会、娱乐协会、餐饮协会、等多个专业分会。
各分会成员主要由相应旅游企业组成。
第七十四条:
旅游协会保持开展业务日常工作,及时研究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适时调解行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以及定期出版本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刊物。
八、旅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旅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旅游管理委员会对旅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旅游管理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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