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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包括: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部分内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首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主要从如下几点入手:
一、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从安全的角度对施工企业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施工企业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
施工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包括下列涉及安全保障的文件和资料: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
(1)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2)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3)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三、施工阶段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计划和措施
在项目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应包括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
(1)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一般工程施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审查的基本原则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及安全稳定性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扳、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台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危险性较大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七类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施工企业需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6类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5人以上专家的论证。
因此,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危险性较大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应重点审查。
1)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为: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c)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悬挑式脚手架;
门型脚手架;
挂式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
卸料平台。
(f)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g)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0类)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
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特种设备施工;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应经过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
(a)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d)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e)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f)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3)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审查侧重点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a)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
(b)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
(c)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2)深基坑土方开挖工程
(a)对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
(b)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审查。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主要审查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
4)起重吊装工程
吊装机械的配置、吊装机械的起吊能力、吊装场地的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等。
5)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属于高空作业,既要保证脚手架整体的安全稳定,还要顾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
审核重点包括:
a)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用黄(或红)色标示。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台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b)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
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
c)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扳。
6)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7)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适合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8)施工单位进行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短边尺寸大于15m时,孔洞周边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加设安全平网。
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3、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其它审查事项
(1)督促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防护措施。
(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编制的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
(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的措施。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6)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
1)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为:
(a)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c)劳务分包:
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7)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除了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性外,施工企业使用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施工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如实、全面记录当天、当月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可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4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发生后的现场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重大事故的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分别针对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不利;
事故责任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失职;
有关单位提供事故伪证和调查人员未尽责5个方面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1)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追究隐瞒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追究事故原因责任
1)追究事故单位责任
(a)罚款惩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停止生产性活动。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富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追究事故单位王要负责人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b)取消职业资格: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未尽职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王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追究提供事故调查伪证的中介机构责任。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追究调查人失职和舞弊的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6)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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