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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奸党罪的界定
什么叫“奸党罪”?
《大明律》中对其有所界定,但界定的概念相当宽泛: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属奸党.处以斩刑;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I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有(下官小吏)上青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蚁.财产入官”;
“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以上是《大明律》巾有关奸党罪的一项界定.我们将其作个总结:
(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纲.这一条是历朝历代都曾出现的“常景”.朱兀璋立法禁止.那有人说,我们都在朝为官.交个朋友,一日.官场上有难.相互援助一下.在老百姓那里叫得可难听叫做“官官相护”,其实电是我们当官人的交友,人家农民有农民删友.叫仡子有叫花子的朋友,难道我们在朝当官的就不允许相互做朋友?
划’.最好相互问少来往,朱皇帝可犯忌了:
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有事没事老往宰相胡惟庸家跑.不是么.跑出事来,“胡党大狱”来了.
(2)如有人犯罪.按律要处死的,当官的你给我听好了.千万不要为这种犯了死罪的人胡言乱语,开脱罪责.
(3)司法部门和各个地方的州府县一把手,你们是围家的司法主干,国家的法律能否公正地贯彻执行.就看你们按不按《大明律》条执行了.如果你们听从你们的上司的暗示而任意乱判案件.本皇帝将要以“奸党罪”论处你们.
(4)巧言令色或进献谗言从而使得上司杀错了人,那也得按“奸党罪”论处.
(5)大臣不向皇帝举荐人才,而擅自提拔任用下官属吏的,也以“奸党罪”论处.
(6)下官上言赞美主政大臣.用今天话来说,就是下面的官员12表为自己的卜司歌功颂德.这不仅不允许.而且还要被治以“女党罪”.
一旦被定为犯有“奸党罪”.受到的处置那将是十分严厉.洪武时期,奸党罪名列十恶大罪巾“藻叛”之后.罪犯本人处斩,家芷没官.亲属为奴.(《明太祖实录.巷1㈨)I阿从《御制大浩》的记载来看.实际处置还要严厉:
“江浦县知县杨立.为钦差旗军到县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事.知县杨立每日于各里长家饮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并不以为公务为重.及见旗军催督追盐.本官先与给事中句端面约.故不答应.却用掌}-己书写事情.差皂隶送至给事中句端家.句端接人房内.备写缘南.仍令皂隶将回.传递消息.别无上司明文,却称我于给事叶1处讨得分晓来了,如令不要追盐,每引止折钞四贯.如此结交近侍.欺罔朝廷,事发.凌迟示众.”(【明】朱元璋:
《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1,P68())南”奸党罪”再延伸.虽没被列入奸党罪名下.但其行为也属于严禁行列.凡是上级官员及其所派遣的官吏路过,或按察司官、监察御史出巡到当地.所在地方上的各衙门官员都不得出城迎送.违者一律处于杖刑九十;
违者上司或监察官员默认或知情不纠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大明律集解附例•礼律•仪制》卷12)朱元璋之所以要这样严处.就是怕臣下交结朋党、混淆视听.就是要为大明清平政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奸党罪的历史渊源
从内涵上来分析,奸党罪是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一种罪名,追其产生背景,始于明代洪武年间。
关于奸党罪的定性,《大明律》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规定:
其一,凡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人要处死;
其二,凡是给犯下应当处死罪行的说情,但心怀不轨的人,也要处死;
其三,朝中的官员,如果彼此结成利益集团,扰乱朝廷秩序的人,都要处死,其妻子儿女也要贬为奴隶,一切私有财产也要充公。
其四,如果刑部及其下属机关的各级官员,没有依照律法行使,而听从上司的的指示判人有罪,则要承担相同的罪过,但如果不惧怕上级的权势,明确的展示出证据,并且亲自到皇帝面前告知,则告知的人免罪,并将犯人的财产给予他作为奖赏。
根据历史史料的记载,这些律令,作为惩罚奸党罪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
除奸党条外,明律吏律职制下的一些条款也有一系列惩治奸党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系列的法律条款,从历史观的角度分析可知,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为封建统治者巩固权利的重要工具,对强化君主专制体制,削弱下属权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罚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封建社会的政治运行秩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奸党罪的认定的核心宗旨在于巩固皇权的极端专制化,明朝很多皇帝都利用这一规定来排除异己,导致很多有功之臣被无情杀戮,也使得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被阻碍,更被许多投机之人所利用,对政治决策的制定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
(三)明代奸党罪产生的历史背景
根据对历史相关文献的分析可知,明代奸党罪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宏观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来看,在元代末年,统治阶级大兴土木,增大了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力度,同时社会贪腐问题严重,民不聊生,社会矛盾逐步激化,最终被新生政权所推翻。
而新的政权的建立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原有政治体制中弊病,才能获取人心。
而奸党罪则正是在消除腐败,澄清吏治的社会诉求下进行的。
从奸党罪的推行者朱元璋这一微观主体来看,朱元璋的出身十分贫寒,生活的困境使他在年轻时就给人当雇工,甚至是为了饱暖而出家当了和尚。
由于不堪压迫,他愤然参加了农民大起义,并逐步建立功勋,拉拢势力,建立了大明王朝。
在此过程中,他深刻地体会到元代统治者的腐败,为了巩固新建王朝的统治,朱元璋面对社会现实,确定以“治乱世用重典”作为自己的治国宗旨.所有这些都为奸党罪的产生起了催生的作用.
朱元璋是个权力欲极强、猜忌心极重的人.他认为“联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他必然要借助一个合法途径来解决那些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大臣.奸党罪便由此而生.凡是心怀不轨、行动跋启的危险大臣、地主,都被罗织进党狱.
明建国之初,统治集团上层权贵们争权夺利.淮人在政治、军事、经济上占压倒性的优势,极力排挤非淮人.而非淮人也想尽办法取得朱元璋的信任,借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朱元璋深知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衰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所以为了进一步巩固君主的集权统治和为子孙后代剪除后患,他借用奸产罪}a,大搞株连,使明初许多功臣大将死于奸党罪.正如《明史.功臣表》所说“党狱芡延,划削艾戮,存者不及三四.”
三、明代奸党罪的立法
(一)《大明律》中奸党罪的规定
《大明律•吏律》规定:
上述规定,如从封建刑事法律观念来看,挑唆人犯下人命案的,或运用计谋使人脱逃死刑处罚,或听凭主司出人人罪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一律予以处斩,显然是重罪重罚.但“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所谓罪名,并无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并且后者比前者处罚更为严厉.“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同为朱元璋制律时所增设.从实质上看,以上二罪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如《大明律•吏律》说:
“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在明朝统治者看来,这两种罪既然与“奸党”罪属同一性质,所以,犯“交结近侍官员”罪与“上言大臣德政”罪,或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或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毫不宽恕.
(二)奸党罪的立法演变
洪武定律以后,《大明律》被宣布为万世不易之典,[1]所以虽然明代此后法律也经过修改,但多用“附例”形式,加以完善,这种律中附例的形式,为后来清代所继承.所以终明之世,“奸党律”再无修改,到万历三十八年,重刊《大明律集解附例》时,“奸党”没有附例.清入关后,承明制,法律上“准依明律”,一直持续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期间从顺治元年到三年五月,入主中原的新朝也开始进行了修订新朝法律的活动.对于“奸党”罪条,有所更改,但并未出现过颠覆性的改动.
顺治三年律中,主要是针对明代“奸党”律文增加了个别小注,律文并小注附于下:
奸党凡奸邪将不该死的人进谗言.左道使朝廷杀人者,斩.监候.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赋产入宦.
顺治十七年(1660年),世祖采纳礼科给事中杨雍建的奏议,下令严禁社盟,“以破朋党之根”.此前,大学士陈名夏曾以包藏祸心,结党行私被处死.至康熙中叶,满汉官倾轧不已,南北党牵连报复,为此圣祖警告群臣说:
“倘执迷不悟,复蹈前非,朕将穷极根株,悉坐以交结朋党之罪.”世宗更以朋党罪名打击异己,一时诛窜者颇众.乾隆时,高宗还在胡中藻狱案兴起前,便下谕说:
“徇惰曲庇,即是党援门户之渐.昔皇考洞悉此等陋习,大加振刷.”“倘以日久渐弛,复萌故智,将来如有似查嗣庭、吕留良不法之案,朕亦非不能执国宪以警奸顽者.诸臣其共惕之.”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巾增设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罪”.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人人罪者: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此外,大臣如交结内侍,或京官与家赀富厚之人滥行结纳,或斩,或充军.“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闲罢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拿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交结近侍官员》条按语中说:
“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遇重大事件,则唯诺盈廷,无所可否,于国事究何裨乎!
”但这却是消除对皇权的威胁,保证专制主义集权所必需的.
至于依法严禁内外官交结,表现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历代特别是明朝宦官干政招致覆亡的历史教训的重视.早在顺治时期就特立铁牌,严禁太监涉猎政治,太监如结纳官员,擅奏外事者凌迟处死.同时,允许地方官员监督外出的太监,高宗时,热河巡检张若瀛杖责不法太监,特旨擢升七级.为了防止太监形成自身的权力系统,废除了明时的十三衙门,由内务府严格管理.
四、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
(一)胡惟庸案
从历史观的角度上来看,“胡惟庸奸党案”是明朝期间非常有名的事件,对研究奸党罪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各类研究文献中可知,胡惟庸案涉及到关于明朝历史的各类著作,一个相对普遍的观点就是,胡惟庸案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明朝相权削弱的趋势,以该案为起点,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体制朝着极端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从实际上来看,这种观点固然具备一定的历史依据,因为自从胡惟庸案后,在封建社会中拥有几千年历史的丞相制度被彻底废除,皇帝对六部实施直接管辖,万事皆决于上。
同时,自胡惟庸案开始,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在短短的十年里,由于胡惟庸案而牵连的人超过三万,更有赵雍、李善长等二十余开国功臣被株连,其家人也遭到了无情的杀戮。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知,明朝在对明代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激进的手段,并导致大量的人受到牵连。
也是基于这一点,学术界的学者也对普遍的认为朱元璋在对奸党的处理上过于主观,对于证据的认定不够深入,往往简单的判定,并在此过程中滥杀无辜,无视法律的作用。
正如沈家本所言,“擅勾属官、官吏给由、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当定于胡惟庸乱政之后,所谓亡羊补牢也”。
然而,如果深入的分析可知,这种观点缺乏必要的历史依据。
从史料中的分析可知,在我国固定,一起判处死罪的人必然要通过法律的程序,即使没有履行法律程序,通过皇帝谕旨判定死罪而将之列入法律的范围也是十分正常的。
特别是对于“胡惟庸奸党案”这种大案的来说,其司法实践上不仅仅有《昭示奸党录》的记载,更有大明律的依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明朝关于奸党罪的司法实践也是依法进行的,其主导人朱元璋也不是无视法律的。
同时,从封建社会的政治斗争规律来分析,在胡惟庸居丞相高位之时,往往也利用其权利打击异己势力,并结交党羽,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集团。
但殊不知胡惟庸将自己的敌对势力定性为“奸党”,他自己也逐步地走向死亡的边缘。
胡惟庸等厘定了法律,却将罪名留给了自己,这也颇有耐人寻味之处.
(二)蓝玉案
蓝玉,定远(今属安徽)人.初为常遇春部下,英勇善战,官至大都督府佥事.后参加平蜀、北伐、平定云南等战役.洪武二十年(1387年),任大将军.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率15万兵征伐北元,大获全胜,进封凉国公.此后蓝玉恃功骄横,蓄养大批庄奴、假子,又强占东昌民田,欺凌百姓,横行乡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锦衣卫指挥使告其谋反,蓝玉随即被诛.列侯张翼等以下共1.5万余人悉遭株连.史称“蓝狱”.蓝玉案后,明初开国元勋功臣几乎被杀戮殆尽.诸多江南豪族亦遭杀戮.
同胡惟庸一样,为了昭示蓝玉等人有罪状,朱元璋也专门为蓝玉等人编写了《逆臣录》,将他们的“罪行”公布全国.经过这次打击,蓝玉军事集团的主要骨干基本上被清除了.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史称“胡蓝之狱”,堪称洪武朝的第一大案,据载,前后诛杀了四万五千余人.朱元璋经过这两次大规模的屠杀,不仅解决了中书省的问题,铲除了影响其皇权独尊的政治异己势力,淮西集团急剧膨胀的政治力量被彻底摧毁,而且成功地打击了握有重兵的淮西军事贵族,从根本上消除了威胁皇帝安全的隐患,明初的“元功宿将相继尽矣”。
五、明代奸党罪的立法动机及作用
(一)立法目的
鉴于历代王朝臣下结党营私,削弱皇权,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朱元璋在大明帝国建立之初就开始了防范.不仅在政治制度上废除中书省、丞相制.营造绝对君主专制底下的权力制衡的政治生念环境,构建地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国家文官武将的人事权专属皇帝.“若大臣专擅选用(官员)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亦斩:
凡大臣不得滥设官职,不得擅自录用下官属吏.违者,从严处置;
守御官军镇抚以L官职有缺.“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职制》卷2);
如果下官有司私设职位.任用社会上的“二流子”催租逼粮.祸害百姓的.那将被凌迟处死.
洪武十九年一月颁行的《大诰续编》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明】朱元璋:
《御制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62.P661)甚至连地方官府擅自派遣下属离职办差.朱皇帝也要以“乱政”罪名将其处斩:
“十二布政司(未将云南汁算在内)及诸司去处仓场、库务、巡检、闸坝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场、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陔身首肄处.前事已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明】朱元璋:
《御制大诰续编•檀差职官≯第l9.1)6:
-13)总之.凡是大明臣子都得无条件地绝X'
-J"
I]E从朝廷的命令、服从皇帝的意旨.对此.《大明律》还专门规定:
在朝官员接到皂帝凋令和差遗时不得以任何理南和借rI拖延不行或缓行.也不能擅离职守.就连新迁任职都不得无故延划.否则均以重罪论处.任何国家大每都要奏请皇帝裁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c义而不上议.、与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了,有所规避.从重沦.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肄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
应申上而不申|J.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3).
清代法制史学家薛允升对此曾这么评述道:
从职官犯罪处置角度来讲,唐律多重于明律,而上述该律则明显为明律重于唐律.皇帝“总系猜防臣下,不使稍有专擅之意”(【清】薛允升:
《唐明律合编》畚lo).薛允升的评述无疑点到了要害,为了不使大臣稍有专擅之意,更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洪武开同时,大明法律中特别增设了前所未有的“奸党”罪.
(二)奸党罪的作用
奸党罪的设立在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加强专制主义皇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重典治吏的体现.奸党罪的创立,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突出地反映了皇帝和臣下在封建社会晚期矛盾的加深,这也是明朝不遗余力地打击臣下,加强皇权的原因.然而,奸党罪本身不仅不能解决专制主义本身的痼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统治的黑暗,并酿成宦官专权之祸,从而危害了封建统治.
(三)奸党罪产生的问题
明初设置奸党罪,并非朱元璋一时性起,其背后有着更深刻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明朝,日益腐、没落.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达到前所未有的尖锐.与此同时,上层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纷繁,争权夺利.地主阶级中不乏目光短浅之徒,借机横征基敛,贪赃枉法.加之元末战乱,整个农耕经济己陷入瘫痪.朱元璋由此深刻反省历史,认为“历代多因姑息,以致奸人惑侮”.从而提出重典治国.把《大明律》和《唐律疏议》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即:
对于封建礼教、风俗教化之事,唐律要重于明律.对于直接关涉封建统治、地主阶级利益之事,明律重于唐律.这样明王朝就能集中精力控制人民,维护封建制度.
在重典思想指导下,明律不仅扩大了一些罪名的内容,还增加了许多前朝所没有的罪名.奸党罪便应运而生.朱元璋把奸党罪作为杀戮工具,大肆株连.按历代法律规定,除三谋大罪外,都没有族刑连坐.朱元璋为了消除异己和贪奸官吏设奸党罪,大搞职位连坐.一官被认为有罪,与之有取位联系的官吏都被牵涉进来,扣上奸党的帽子,而不论其是否有罪或罪情轻霓.朱元璋的这一手是一石二鸟.一方面,铲除政治异己和皇权障碍,另一方面,借机缓和当局形势.
六、对后世影响
(一)对封建政治体制的影响
奸党罪作为明代历史上著名的罪名,对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从历史观的角度来看,基于重典思想的认识,朱元璋在建国后采用十分严苛是手段巩固其统治。
从实际上来看,这种政策虽然遭到历史学家的批评,但其也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元末以来的吏治腐败的问题,在严厉的法律制裁下,官员的贪污行为得到抑制,也得到了一定的民心。
其次,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强化了封建主义国家机器的动能,极大的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财政税收。
其次,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符合当时君主权利不断强化,宰相权利不断削弱的历史趋势,从根本上保障了君主权利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效地消除外部威胁。
除此之外,与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配套的一系列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为有效地解决内外矛盾,法规国家机器的效能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
因此,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从历史观的角度来分析,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虽然在稳定统治秩序,加强中央集权等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从宏观的层面上来分析,其消极作用远远大于积极作用。
首先,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过于严苛,产生了大量的冤案,使许多无辜的人被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恐慌。
其次,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在巩固统治的过程中,也推进君主专制制度向极端化的方向发展,阻碍了近代化的进程。
再次,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既使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受到阻碍,也容易被具有投机心理的人所利用,从而破坏政治秩序。
最后,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表面上具有反腐倡廉的作用,但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也必然会被封建主义所利用,反而会以此而产生更多的腐败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对腐败问题治标不治本。
(二)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在对政治体制有着深刻影响的同时,对现代法制也有着许多有价值的启示,至今仍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的影响力离不开大规模的宣传,从历史文献可知,明代当权者十分重视法律的普及性与宣传力,虽然其根本的意图在于增强臣民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在严苛的刑律下,不敢挑战皇权权威,但其法律普及宣传的思想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例如朱元璋对’法律的编纂和法律解释的重视,对法律条款的通俗易懂的注重,不仅在学校教授法律内容,还派专人在民众中宣传法律等等。
其次,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也充分体现明代法制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从文献可知,明代的相关法律条文十分详细,对各种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力度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贪污受贿的行为,明代法律的规定不仅十分细致,而且处罚的力度也较大。
对比当今现行法律关于贪污受贿的相关规定,就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处罚力度较低,出于各种非正当原因,往往从轻定罪判刑,对于贪污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者往往也是最多判处死缓,与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中受贿十万以上即可判处死刑的规定相去甚远.因此,明代奸党罪的认定与处置对于当前如何进一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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