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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五)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
(六)企业经营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住房置业担保
(一)单位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日期。
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
(二)注册资本金及来源
1.注册资本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括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2.政府投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的部分。
3.货币资本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的部分。
(三)经营情况
1.累计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2.本年担保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6.累计担保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
7.本年担保面积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
8.累计担保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金额。
9.本年担保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
10.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收入情况
1.累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的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所有业务的总收入。
3.累计担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4.本年担保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总收入。
5.累计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
6.本年其他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总收入。
(五)担保保证金及风险基金
1.担保保证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储的担保保证金余额。
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的余额。
(六)担保贷款的风险情况
1.逾期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5.累计代偿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
6.本年代偿户数
是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
7.累计代偿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
8.本年代偿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
9.累计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0.本年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1.累计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12.本年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3.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正式或移交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4.竣工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成套住宅的套数总量。
5.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6.空置待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7.空置滞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8.空置积压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9.完成投资:
是指报告期内完成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额。
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其它费用。
10.自有资金
是指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其所有者权益中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11.银行贷款
是指报告期内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借款。
12.其他
是指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包括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无偿损赠等资金。
13.预收款项
是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前预收的、由购房者提前交付的购房款。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填写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资产情况
(三)损益及分配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项的数值填列。
5.营业利润
6.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工资、福利费、保险
(五)业务量及从业人员
1.机构
是指报告期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数量。
2.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从业的人员总数。
3.完成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咨询评估机构的完成的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的交易的件数和总建筑面积。
4.房地产估价总额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总额。
5.房地产经纪成交建筑面积
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交易的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五、房屋概况
(一)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①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②私有(自有)住宅
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建设面积之和。
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
统计单位:
套。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3.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之和。
4.年末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
(二)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
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居住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
"
户"
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户。
3.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住户
是指报告期末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户户数。
4.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
居住人口
5.户均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
居住户数
6.住宅成套率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实有住宅建筑面积×
100%
7.住宅自有率
是指报告期末,自有(私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
六、房屋权属登记
(一)已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在城镇和工矿区辖区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成套住宅
4.非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5.办公楼
6.商业营业用房
7.工业仓储用房
8.其他
(二)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总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件数。
2.本年登记总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3.初始登记总件数及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4.转移登记总件数及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5.变更登记总件数及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6.他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他项权利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拆除登记件数及拆除登记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三)本年发证情况
1.本年发证合计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的总数。
2.所有权证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总数。
3.共有权证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的总数。
4.他项权证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总数。
七、房地产交易
(一)本年新建商品房预售
是指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
1.批准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预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
2.预售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商品房预售总套数。
3.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
4.预售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商品房预售成交总金额。
(二)本年新建商品房现售
是指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并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数据,不包括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后办理过户登记的数据。
1.成交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套数。
2.成交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建筑面积。
3.成交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成交总金额。
(三)本年存量房买卖
是指报告期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以其它交易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以及自有自用房屋买卖的相关数据。
再上市房买卖,是指报告期内,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再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数据。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交易总金额。
4.平均成交价格
平均成交价格(平方米/元)=成交金额÷
成交面积
(四)本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租赁登记备案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件数。
2.租赁登记备案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五)本年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抵押登记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总件数。
2.抵押登记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3.抵押登记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总金额。
a.在建工程抵押
是指报告期内,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
b.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是指报告期内,购房人在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预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
c.现房抵押
是指报告期内,抵押人用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向抵押权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
d.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报告期内,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竣工后,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数据。
e.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报告期内,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数据。
f.其他
是指报告期内,除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情形之外,抵押人用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八、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来源
1.单位(个人)缴存比例
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职工和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
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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