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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贯穿在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力与义务以及各个管理环节中。
2.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国在长期的革命斗争、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与做法。
3.学习与借鉴国外认识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公务员制度尽管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它又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许多科学的管理方法,各国都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第三节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10.1正式推行。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分为五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邓小平指导下制定的。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指导下确立的,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组成部分。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德才兼备是我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形成的选才用人标准,已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选拔与试用干部的标准。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由我国政权的性质和国家机关职能的本质决定的。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有5个方面:
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这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这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坐“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这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
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这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5,实现法制化管理体制,这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二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力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权力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公务员权力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力的意义:
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2.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
3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节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服务与稳定原则。
公务员的义务(内容):
1.忠于宪法的义务2.依法履职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两个要求:
一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5.服从命令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两队矛盾:
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7保持操行的义务。
8.公正清廉的义务。
9其他法定的义务。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1.身份处分,即丧失公务员身份。
2.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包括名誉、职级等处分。
3.赔偿责任,即管理特定财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过时使所管财物遭到损失,或因执行公务员不当给行政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则往往需与国家机关共同承担。
4刑事责任,即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
3.权力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内容):
1获得工作条件权(所谓工作条件是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经费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
)2.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是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份就受到国际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
3.获得报酬权(从属劳动报酬权,即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享有工资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它包括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
4.参加培训券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申诉权是指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7申请辞职权(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主要是指公务员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享有终止与所在机关职务关系的自由)。
8其他法定权
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与设置目的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二是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
从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
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味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
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
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
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区分的。
第二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的作用,公务员的分类:
一种是以“事”为对象进行分类,叫职位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各‘职责和职权。
一种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叫品位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
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与类别的划分: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的范围。
我们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划分职位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
1.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位有三个特征:
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
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事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
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二是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撰写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司法强制性与较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有一定区别)。
5其他类别职位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为:
一是职能。
二是规格。
三是编制限额。
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名无二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
二是要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当负该职位的职责。
第三节公务员的职务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职务序列主要有:
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
包括10个领导职务层次分别是: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八个分别是: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职务只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类职位中设置。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第四节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3.向基层倾斜
公务员的衔级,衔级的主要功能是:
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共工作任务。
第四章公务员录用
第一节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1870年因果政府颁布看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格书者,一律不准从事任何事务官职。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认识管理制度。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系社会服务。
2.有利于地址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1.公开竞争性考试,这种考试是开放性的,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凡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都可报考;
考试成绩要公开,允许查询;
整个考试过程要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等。
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是指凡考试合格的应试者即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考试。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的情况大体有:
一,因职务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录用主考机关给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分为基本条件与限制性条件。
基本条件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制性资格条件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要关切“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及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录用考察包括那几个方面:
在政治思想上,在道德品质上的,在廉洁自律上,在工作表现上,在工作实绩上,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上。
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
查阅档案法。
交谈考察法。
座谈会考察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三个方面:
1只是测验,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
2.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主要是对应试者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
3.技能测验:
主要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者对只是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第四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
1.笔试:
这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
(笔试的优点是经济性、客观性、广博性,缺点是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2.面试:
这是指主考者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的测试。
(面试的优点是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
缺点是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3.实际操作:
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验。
以检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
(优点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在事实上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缺点是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来靠擦应试者的智力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4情景模拟与心里测试的方法(情景模拟优点是能考察应试者的真是能力,缺点是设计比较复杂,又难以在大批应试者中同时进行;
心里测试优点是便于了解应试者的性格、气质、能力清晰等但对主考官要求较严)。
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我国公务员录用的诸恶关机关主要有几个层次,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职责包括:
(1.根据《公务员法》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2.制定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具体政策。
3.对地方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4.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或审批工作)。
二。
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职责包括:
(1.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章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方针政策。
3.对设区的市级以下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4.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批。
5.授权并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考试。
6承办中央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务工作)。
三。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两个必要一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必要单独组织录用事宜;
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组织录用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职责应根据授权范围与任务而定。
第五节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纪处罚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是指录用公务员的招考简章。
2.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可自愿到规定地点或网上报名。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录用考察是对考试合格的录用后选人进行的实际考察和审核。
5.体检,体检是在考试与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应试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
6.录用,录用包括两个环节:
(1)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2)审批、备案。
在录用考试程序执行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重视:
其一重视录用公务员的特别规定。
(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
(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
其二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1.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两者是全国或省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最高管理机关,最具有权威性。
2.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
(在招录机关或公务员出现违纪的条件共有四种:
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的,即在满编或超编状况下录用公务员,或虽有空编,但所录用人数超出了空编数额的;
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即不按拟录职位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办理的;
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即不按招考职位所需基本资格条件办理的;
第四,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即不按公开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等程序和录用审批程序办理的。
)3.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
1.宣布无效。
录用主管机关有权宣布录用结果无效,国家不承认其被录用的公务员身份。
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4.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对违纪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种处罚:
(一是取消工作人员资格,一般适用于在考试前或初期阶段发现其违纪行为。
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一般适用于在考试完成后,发现其违法行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
三是给予行政处分,适用于较重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公务员考核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公务员考核分为: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
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范围广泛,定期进行。
目的单一。
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开进工作绩效。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考核的原则是指开展考核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包括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分类考核原则和考用结合的原则四项。
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在对德、能、勤、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从被考核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出发,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记过,避免以偏概全。
公正原则是指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考核结果不因考核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分别。
分类考核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考用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的考核必须与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是否被合理使用,关系到考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分别为:
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的情况。
对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按照下列要求,抓紧制定并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标准:
一要体现系统性,在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上,必须符合“三个文明建设”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
二要体现针对性,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地区、不同基础的差异,分门别类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
三要体现科学性,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设置,能定量的定量,难于定量的可进行定性分析比较,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随意性;
四要体现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置,要突出重点,便于操作,不要过于繁琐。
第三节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
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组部、人事部2006年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对考核范围作了可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新录用的公务员在使用期内参见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啊考核。
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的考核管理(公务员不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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