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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5、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 3 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6、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情节较重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4
员;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9、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5 10、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1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16、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7、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核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8、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土地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19、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审核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 7 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0、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的通知》(民委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王小华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彭育红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第三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工作规范 1、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同时,公示许可实施机关 8 和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工作流程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流程图 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3、拟成立的明;
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宗教团体)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县民宗局受理(30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局宗教股室审核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作出准予许可的报上级民宗部门审批9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流程图 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并提交请表》,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2、管况说明;
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需要出明;
7、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县民宗局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局宗教股室审核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征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行政许可案件质量标准 参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评查标准附件1。
第四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11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外部行政程序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F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
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C、提取证据D、制作《检查记录》B、说明理,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内部工作流程 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D1、制作整改意见书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12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项目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 13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具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外部行政程序1、一般程序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C1、送达处罚预先告知书,签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14
2、听证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D、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E、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F、当事人、调查人员进行辩论C、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B、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纪律G、当事人、调查人员最后陈述H、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I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决定I2、没有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15 3、简易程序 G、送达F1、决定F2、不予处罚E1、理不成立E2、理成立C1、无异议C2、听取陈述申辩B、告知事实、理及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A、表明身份D、复核16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行政处罚职权四、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标准 详见《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评查标准附件2。
17 第六章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同意行政备案证明、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
或送达不准予备案文件,告知理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备案岗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E、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 18 C、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D、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公章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3、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或出具行政备案证明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的;
7、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第七章行政职权分解 一、民宗局王小华局长职权主持民族宗教事务局全面工作;
二、民宗局彭育红副局长职权协助局长分管民族宗教工作。
第八章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 19
责对本机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考核评议主体。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目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试合格。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岗位考核所进行公示。
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未做到的,扣5分。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一件扣5分。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2分。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考核标准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
20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字程序每少一项的扣2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2分。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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